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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湘龍 理解 的洪案 - 讀到這篇文章才豁然開朗
2013/08/11 19:37:08瀏覽3626|回應0|推薦6

唐湘龍 理解 的洪案 - 讀到這篇文章才豁然開朗
[]~我一直對洪案感到莫明其所以然,讀到這篇文章才豁然開朗,謝謝作!
 

唐湘龍作:
 
我也太懦弱了!當然,我的言論不足以影響任何人或事,但是以往對於近來臺灣普遍的雅各賓黨式的群眾運動,我都會很迅速地做出明確的抵制言論。
 
這一次,我到729日才下定決心,抵制臺灣的雅各賓黨徒,而且更讓我羞愧的是,我的決心不是自發的良心和正義,而是因為別人的言論告訴我,我不可以泯滅良心良知良能,繼續噤聲下去。
 
雅各賓主義已經是臺灣社會的一大毒瘤,散播著仇恨的種子。
 
18世紀末,雅各賓黨徒以自由和愛國之民,挑動一部份巴黎人民的情緒,渲染至巴黎的大部份民眾,行使全民公審、全民判決。
 
其做法分三步驟:
一、 宣讀者大聲宣讀受刑者一干罪狀(請注意,此人已綁在斷頭臺上了)
二、 宣讀者大聲問臺下的群眾,受刑者是否有罪。群眾高喊:有罪。再問,此人是不是當殺?群眾高喊:該殺(通常綁在斷頭臺上的人也不想回應了);
三、 宣讀者就回頭對受刑者說:對不起啦,這是全民的意見,所以你去死吧(請注意,所謂的全民公審/判決,絕對不是真正的全民,只是在斷頭臺下的一群歇斯底里的民眾)。
 
雖然雅各賓黨的領導人羅伯斯比最後也被送上斷頭臺,在斷頭臺下喊著砍下羅伯斯比的人頭,正是雅各賓黨統制的兩年間,反覆高喊著砍下反革命人頭的群眾(他們每次都站在斷頭臺下)。一個個人民只是隱藏在群眾之中,享受著斷頭臺砍下人頭的血腥和快感,他們與羅伯斯比一樣有罪(當然我不認為嚴重到被送上斷頭臺的程度)。平心而論,羅伯斯比的人頭只是這些人民的共業,而可笑的是,在臺下的群眾還沒有發反省到這一點。
 
但是也要說句公道話,雅各賓黨也做出了許多重大的貢獻,諸如:教育普及至農民、開放新教、放棄海外殖民地和廢除奴隸制度。但是這些短暫改革只印證了極端政治引導的改革,永遠無濟於事。
 
以下進入臺灣的實例。
 
憲法的存在,不只是為了制衡政府有可能會過度擴張其權力,同也也為了制衡人民過度擴張其權力。所有的民意,都要被法律約束,就是算全國百分之一百的人民,不論有沒有投票權的人民都同意(請注意,這是近乎不可能的事),還是要被法律約束。
 
而自以為民意無上的群眾或許可以修改憲法,但是也要經過重重困難的手續。先要說服足夠人數的民意代表(或是自己選上民意代表),然後經過高門檻的出席和同意人數,才可以修改憲法。但是不要以為這樣一來,憲法就像小姑娘一樣可以任人民擺佈,因為人類文明已進入21世紀,有些原則,不論再高的民意也不能挑戰,這就是「法治國」、「無罪推定」、「罪刑法定主義」。
 
但是如今的臺灣群眾,似乎認為這三項原則必須屈服於民意。所以我到底比較擔心濫權的政府,還是濫權的人民?就學歷史的我而言,我的答案是:經過了一百多年(中國政府進入憲體辯論是從1906年開始)防止政府濫權的過程,我現在覺得濫權的群眾更可怕。加上網路的發達、臺灣的狹小和媒體(特別是電視)的水準,使得群眾濫權變成臺灣社會現有的三大問題(學者、立委和媒體)外,新興的第四大問題。
 
以下進入洪仲丘案,先說洪仲丘入禁閉室的原因。
 
(行文至此,我想了大概十分鐘,我是否應該不能免俗地說一句,我很同情洪家的感受或我也理解洪家的悲憤?但是我決定不要。因為我要論述的問題,和洪家感受完全無關;我是學歷史的,更不相信「人死為大」這種說法,因為我評論的人,百分之九十九已經死了)
 
事實就是洪仲丘攜帶照相手機和USB記憶體進了營區,這就是違反規定(請注意,紐承澤事件發生不久),不論他再幾天退伍,拿軍人身份證一天,他就是軍人,就要受《陸海空軍刑法》的約束。先不要臆測洪仲丘攜帶照相手機和記憶體入營區的動機。我只想問:難道買一隻沒照相功能的手機很難嗎(Pchome Shopping上面一隻兩千不到,下士薪水一萬多)?
 
我服兵役時,也因為帶手機(沒有照相功能,我也沒帶記憶體)進營區,被罰在大屯山衛哨站旁割草6日(罰勤6日),不得下山回營,不得休假(我在割草時還發現一隻被我砍成兩段的眼鏡蛇,我如果被咬一口,看也是沒救了)。當時有沒有其他士兵也帶手機,然後沒被罰?當然有!但是我犯了規,理應受罰。
 
為何我帶沒有照相功能的行動電話入營,沒有被記一至兩支申誡?持此論點者,是否故意裝不懂?人人皆知義務役和志願役的處罰方法是不一樣的。舉例來說:酒駕者(未肇事),一律退伍。這僅適用志願役,因為這會危及其退休金,可能導致數十年的青春東流。但是如果適用在義務役,可能每天都有酒駕的阿兵哥吧(想要被直接律令退伍)!義務役怎麼有可能會擔心申誡?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罰勤、禁假或關禁閉。
 
為何我沒被關禁閉?使為我被捉到時一句話也沒說,就說我認罪,我該罰(大聲嚷嚷著,別人也有帶,為什麼只有我被罰的人,其荒謬程度,就像酒駕被抓的人說,那麼多人酒駕沒被抓,為什麼只有我一人被抓)。如果我如洪仲丘般,「撕掉體檢表,再嗆護士及排長」(時報週刊1848期,719日報導)。我想我的六天也是在禁閉室中(甚至不止,大家可以查一下《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公然侮辱上官」罪)。如果我的士兵這樣對我這樣說,我也會想盡辦法把他關進禁閉室(老實說,我甚至認為關禁閉之前要體檢是一個很可笑的事,如果體能不行就可以躲避這種處罰的話,難不成關禁閉只能關體能好的人嗎?)因為,此風不可長,長此以往,現在十一個月的役期,士兵下部隊半年就是快退伍了,人人倚老賣老,那軍隊還需要存在嗎?
 
(或許有人會說,軍隊不需要存在,那麼幾個月前,廣大興案發生時,大家嚷嚷著要打仗,你們以為上戰場的沒有像洪仲丘的義務役士兵?)
 
再說入禁閉室後的過程。
 
如果詳看洪仲丘的體能操練的項目,我想不少服兩年兵役的人會覺得這樣還好(這只是當年入伍第一年,老兵訓練新兵的基本菜單)。對於禁閉室的戒護士而言,他們才不會管你進來是什麼樣的原因,或是你還幾天退伍,反正就是一視同仁(如果不一視同仁的話,又有一堆人大喊某人有後臺,所以操練比較輕鬆之類的),做他們工作上該做的事,照表操課。有些戒護士要求比較低,有些要求比較高(我完全能想像熱愛健身的戒護士一定要求高)。這些戒護士的醫學常識中(完全說不到知識),一定沒有「橫紋肌溶解」這個辭彙,更不可能了解其中的基轉;只知道預防中暑,然後中暑就是喝水。他們怎麼可能會知道一旦併發橫紋肌溶解症狀,是不可以灌水的。
 
當然,洪仲丘求救或是做不動體能時,為何戒護士還要強迫他做下去?這一點,我想對戒護士而言是很無奈的,因為他們每天都要面對一堆「裝」成快做體能做死的士兵,要他們清楚地分辨真偽,難度頗高。而且他們也應該會以為,大不了就中暑,休息一下就好了。試問,在洪仲丘案之前,誰知道中暑加上肌橫紋溶解的綜合真的可以致死呢?
 
再說到洪仲丘致死原因。
 
「集體虐殺」這個詞真的太沉重。這包含了三個概念:一、「集體」,二、「虐」,三、「殺」(我好像在說廢話)。但是這需要很仔細的分析。「集體」代表有一群人的共謀;「虐」代表有非法律允許的處罰;「殺」代表有謀殺意圖。換句話說,有一群人共謀,要以非法律允許的處罰行為,謀殺洪仲丘。這件事的可能性難道高嗎?
 
為了要證明「集體虐殺」所以一堆陰謀論就出現了,例如:洪仲丘知道了不該知道的事,所以被滅口。這種陰謀論不知道是頭腦有問題,還是故意裝不懂。殺人滅口需要如此大費週張嗎?送去醫院體檢,再借另一旅的禁閉室,再授意給另一旅的戒護士,把人弄死。最好的方法,當然是在自己的連上,製造意外死亡,例如:歡送退伍,喝醉墜樓車禍之類的。有必要讓軍醫院,另一旅的人都知道這件事嗎?而且為何249旅的戒護士(不是542旅的直屬部下)會聽542旅的某位軍士官的命令,把洪仲丘操死?這要塞多少紅包才可以說服戒護士冒著被如此風險做這件事?一兩個旅的貪污不法所得,有可能可以打通所有關節嗎?
 
或許會說:一定是249旅和542旅合謀貪污,規模太大,所以才有可能讓戒護士弄死洪仲丘。且不論數以千億計的拉法葉案也只能請職業殺手殺害尹清楓一人,要買通另一旅的所有戒護士和上級軍士官不知道要花費多少錢。只要想想,貪污的必要條件是涉及人員越少越好,要搞到兩個旅共謀的可能性真的很低,哪一件軍中弊案是可以從旅長(少將)一路連結到中士戒護士(中士只比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官大一點點,實在是志願役中最小的人物)?
 
這種陰謀論,我沒有完全否定其可能性,但是我評估,可能性真的很低。
 
在此必須要先澄清一事,「中暑」與「橫紋肌溶解症狀」的成因沒有直接關係。洪仲丘「中暑」的原因就是一方面夏日溫度極高,另一方面大量操練,使得體溫迅速上升;其「橫紋肌溶解症狀」是因為過度操練和溫度一點關係也沒有(我有一位家人,可以在有冷氣的健身房中,自己操練過度併發「橫紋肌溶解症狀」)。洪仲丘的死,就是因為「中暑」併發「橫紋肌溶解症狀」(其致死的病理原因,下面會有更精確的分析)。
 
因此,如果照表操課的話,這叫「虐」嗎?當然不是!照表操課有「殺」洪仲丘的殺意嗎?當然沒有。多少人被關禁閉,都安然退伍?如果洪仲丘倒下後,戒護士以為只是中暑,所以大量灌水,而不知併發橫紋肌溶解症狀,因此大量灌水變成施救不當,這叫「虐/虐殺」嗎?當然不是。倒下後30分鐘再叫救護車,有沒有延遲救護時間?當然有。但是這也不難想像,一群沒經驗的戒護士加上醫官(很有可能不是醫學院畢業生,就算是醫學院畢業生,也不一定知道怎麼處理中暑案件,加上他們很可能看過無數裝死的士兵)完全不知道怎麼處理,想著先看看情況,再叫救護車。難道這樣就叫「集體」的共謀嗎?當然不是。
 
再說到施救過程。
 
柯文哲已經確認死因是中暑(總不成有人懷疑柯文哲收了國防部的錢吧?),他也感嘆道:人到了三總已經體溫44度,誰也救不回來。三總的中暑救治中心,只見過41/42度,連43度都沒見過,怎麼去救44度?所以,不是毆打致死,也不是蓄意用灌水把洪仲丘灌死,而是為了救他,所以灌水,沒想到因為橫紋肌溶解症,使得血管開始滲漏體液,而使灌入的水份無法使身體降溫,所以只好裝上葉克膜,死馬當活馬醫,輸入12,000CC的血液,一面輸入,洪仲丘體內一面滲出(所以造成體內瘀血,看來似乎被毆打成傷)。但是終歸無效(這就是柯文哲所說的「毀屍」的意思,因為洪仲丘的身體中已經有太多的體液滲出,這麼多的體液讓法醫不可能檢驗是否有其他致死原因,所以不是戒護士「毀屍」,而是三總裝上葉克膜「毀屍」)。
 
老實說,這就是醫療資源的浪費和折磨病人,我不敢想像當時輸血時,洪仲丘受了多大的痛苦。而洪家家屬做了正確的決定,他們不想讓洪仲丘繼續受苦,所以決定拔管,放棄急救。但是三總也做了正確的決定!因為這種浪費醫療資源和折磨病人的方式,讓他們免於被群眾指責。
 
指責不了三總,於是開始指責天成醫院(請注意,柯文哲已經說了沒有施救方面的問題),一句:「好像沒人把這條生命當命看」。逼得天成醫院出面澄清,他們做了一系列的檢查後,決定無法施救,所以建議轉院。於是又開始指責,為什麼押車軍士官沒人和醫生說是中暑?導致無謂醫檢,浪費黃金搶救時間。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說,我猜想,如果說了,天成醫院還是會做檢查;但是如果沒說,我也一點都不驚訝,試想,如果某人說是中暑,然後醫院用中暑方法施救,最後不是中暑,所以病人死亡。請問,說出中暑兩個字的人,要負上多大責任?以現在群眾的情緒,可能又是多一個被指責的受害者(臆測他收了某人多少錢,引導醫院往錯誤的方向施救)。
 
我同意害怕背責任的心態,可能延誤救治洪仲丘的時間,但是臺灣社會誰有勇氣負責任?(我也很懦弱地拖到今日才把文章寫出來!)
 
以上處理完洪仲丘個人的案例。以下開始新一部份的論述。先處理關於洪仲丘死亡一事,誰該負責任的問題
 
到底誰該負責任?從四方面分析:一、「政治責任」,二、「集體」,三「虐殺」,及四、「湮滅證據」。
 
要負「政治責任」的人,說明白了,就是真的事不關己的5位。從小到大排起,六軍團司令、陸軍總司令、參謀總長、國防部長和三軍統帥中華民國總統(當然,群眾對於這5位之中,誰要負直接/間接政治責任,誰要負法律責任,一定有不同的意見)
 
有趣的是,六軍團司令和參謀總長似乎沒有公開道歉。由陸軍總司令向全國人民道歉,說:我個人負上最大以及完全的責任(然後參謀總長的位子也飛了)。國防部長也向全國道歉,並辭職下臺。三軍統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數次向全國人民道歉。最可笑的是,民意調查中,認為國防部長該負責的人,比認為總統應該負責的人,居然來的少。雖然我不認為國防部長或總統該對此事負責,但是在軍令系統來看,國防部長當然比總統更應對此事負責。
 
當然再怎麼道歉,人都不會復活。但是這樣夠不夠?這三個人要不要為洪仲丘案負上法律責任?我想絕對不要(但是要負上程度不等的間接政治責任),所以軍檢署沒有起訴這些人。但是軍隊問題積重難返,這三個人有沒有政治責任?當然有!但是這絕對不是這三個人一手造成的。而且這些問題也不可能由這三個人就可以解決(軍隊腐敗的問題從蔣介石在大陸時就很嚴重,以蔣威權之重,都束手無策,憲政體制下的軍政首長,怎麼有可能在其任內完成改革?)。
 
二論負「集體」責任。這要找出是哪些人共謀把洪仲丘送入禁閉室。分兩層級:「旅」和「連」(洪仲丘屬於542旅部連,也就是旅長的直屬旅,中間沒有營長管轄,旅部連在理論上是該旅中最精銳的部隊),原則上以「依照職務妨礙自由」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起訴,起訴對象包括正副旅長、正副連長,連級幹部共六人。
 
現在軍檢署起訴最高層級是洪仲丘的直屬上司542旅長沈威志,被起訴「依照職務妨礙自由」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如果送禁閉室就是「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那麼國軍要被起訴的對象,可能會幾千人吧!再說到「依照職務妨礙自由」罪,如果他只是因為批准洪仲丘的禁閉案,再加上不理洪仲丘的求救簡訊,就是「妨礙自由」。提出如此控訴的軍事檢察官,不會被沈威志的委任律師在法庭上打到體無完膚嗎?
 
542旅副旅長何江忠,他涉嫌加速體檢報告出產過程。如此行為被起訴「妨礙自由」。很公平地說,洪仲丘和旅長沈威士或副旅長何江忠之間,不大可能會有任何私人恩怨(軍階差異太大),所以公報私仇的可能性也很低。換句話說,他是一個很有效率的執行者,可能性格很衝動(所以說出洪仲丘不關禁閉,就你關禁閉之類的話),沒有做到兼聽則明(但是看看群眾的反應,他們又何嘗兼聽則明)呢?但是洪仲丘帶照相手機和USB記憶體入營區是實,犯錯後態度不佳也似乎是實,如果為了嚴肅軍紀,殺雞儆猴,而有如此作為,我也不覺得有什麼大錯(千萬別忘了,紐承澤事件發生不久,可能軍隊正在全力防止營區相片外流,而且旅部連的軍紀應該是該旅中最嚴整的地方)。
 
542旅部連連長徐信正被起訴的法條和旅長沈威志一樣,也是「依照職務妨礙自由」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其荒繆之處也和沈威志一樣,但是唯一不同之處就是,他必定認得洪仲丘,就可能有一些私人恩怨。但是就算有一點公報私仇的意味,就能以「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起訴嗎(我個人覺得「依照職務妨礙自由」是有可能成立的)?
 
542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可能是這一波被起訴者中,最倒楣的人。他今年6月才至該連任副連長,馬上遇到屆退義務役士官攜帶照相手機和USB記憶體入營之事,他可能有一些新官上任三把火的衝動,想要樹立威信的欲望,所以對該連士兵說出:「如果可以關30天,我不會只關他15天;如果可以關14天,我不會只關他7天;我會用最重最重的懲處處罰他。」但是這種為了嚴肅軍紀的話語,在我聽來,一點也不奇怪(事實上,洪仲丘也只被關7天)。
 
542旅部連士官陳以人和范佐憲,現在是千夫所指,似乎是把洪仲丘送入禁閉室的幕後黑手,又說范佐憲買名車重車,喝花酒,又說放高利貸,投資色情行業。這些指控,其實都只是想正當化那個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大陰謀,也就是:范佐憲如此揮霍一定有貪污,然後被洪仲丘發現,所以要致洪於死。平心而論,軍隊士官素行不良(內務不整之類),這也不是第一天的事,現在才大加攻訐,我也不知道原因為何。但是這和送洪仲丘入禁閉室有任何關係嗎(他想花大錢裝闊,關誰的事)?如此沒有事證就一口咬定,這樣對任何人公平嗎?如果不是事實,這對范佐憲及其家屬的傷害有多大呢?
 
三論及要負「虐殺」責任的人。就是249旅的戒護士兩名。原則上以「凌虐部屬致死罪」起訴(其實更合適的法條是「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致死罪」)。
 
我必須說,這種事很有可能發生在任何一位服義務役,受過士官訓的人身上。被告中士陳毅勳和下士李念祖(我不知道這位下士是否為義務役士官),一位是操練洪仲丘最多者,另一位是最後一位操練洪仲丘者。這有可能是我們身邊的任何一位友人,只要被分發到這單位,分派到這樣的工作,只要盡自己的本份照表操課,就很有可能現在被羈押。
 
到底「凌虐部屬致死罪」是什麼?這分為三個構成要素:一、「凌虐」,二、「部屬」,三,「致死」(我好像又在廢話)。這是為了防止直屬長官以軍令必須服從的形式,對直屬部下進行凌虐行為致死。因為軍人必須服從直屬長官,所以特設此條文防制此行為。
 
在禁閉室中照表操課,這可以構成凌虐嗎?當然不可以,如果洪仲丘被毆打或是被以刑求式灌水(而非為了救治),才可以構成凌虐,但是柯文哲已經說明不是毆打或刑求灌水。
 
再說「部屬」洪仲丘屬於542旅,這兩名戒護士屬249旅。因為分屬不同軍令系統,這兩位249旅的士官都不需要服從542旅的任何一位軍士官,反之亦然。這代表洪仲丘不是這兩名戒護士的部屬,此罪大概很難適用在這兩名戒護士身上。如果不是上下屬關係,可能是「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致死罪」嗎?中士戒護士絕對是下士的上官,這一點無庸置疑。但是如果戒護士只是照表操課,這絕對不叫做凌虐。如果真的只是過度操練致死,這只會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請注意,這不是《陸海空軍刑法》中的法條),換句話說,很有可能只被判兩三年徒刑,甚至可以緩刑。但是這麼輕的刑度,群眾似乎很難接受。
 
但是這兩位戒護士現在捲入這件官司,都是七年以上至無期徒刑的重刑(不論是「凌虐部屬致死罪」還是「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致死罪」,刑度都一樣)。無財力負擔律師費用,勢必舉債支付,其值得同情之處,完全不亞於洪仲丘的家人。試問:洪仲丘家人有一干免費律師團(其中還有為陳水扁打官司的顧立雄)幫忙,事後也很有可能會得到鉅額國賠;但是這兩名戒護士,如果只因照表操課致人於死,被依「凌虐部屬致死罪」或「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致死罪」判刑,其刑度必定在十年以上(軍人身份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軍旅生涯斷送(就是家中少了一大經濟支柱),加上律師費用。到底哪個家庭比較慘,我想很難說。
 
如果真是人為因素,我相信一定會有人為這件事負上法律責任。
 
以上是我對各嫌疑人的猜測,以下是我對軍事檢察署的論述。
 
軍事檢察署長曹金生以及其發言人的回應,確實有一些不專業和不符合政治正確的情況。我對於他們不專業的問題不是很滿意,尤其在引述法條和專業用語上,有非常多加強的空間,但是我對於後者「不符合政治正確」的言論是讚許的。
 
軍事檢察官不是非常專業,這何嘗是天大的罪過?試問,臺灣哪一個單位(不論公私)真的具備世界級的專業能力?老實說,中央研究院集結全國最高水平的研究菁英,難道人人都有世界級的專業能力?臺灣哪一家大型公司是國際級水平(我不是指其規模,很多臺灣公司的規模世界第一,我指的是人員素質)?我們還可以要求軍事檢察署嗎?況且,仔細聆聽軍檢署的言論,法理說錯的現象真的有限。反而被民眾斷章取義,扭曲解釋的案例極多。例如,曹金生說:指稱所有嫌疑人涉及集體虐殺真的太沉重,對部份嫌疑人不公平;或說:依照現有證據,只有一人涉及「集體虐殺」。有任何人可以說這兩句話應該被指責嗎?難道就事論事的言論是錯的,迎合群眾心理的政治正確的言論是對的?
 
但是我對國防部、軍檢署、軍法官無法抗拒民眾壓力下的作為有很多不滿的。以四點來說:
 
一、 國防部不敢支持嫌疑人:國防部明確表示不會協助嫌疑人進行辯護。如此國防部,誰敢替國軍賣命?被起訴的八人真的有罪嗎?連一審都沒有判決,又有誰會知道呢?如果國防部說不會為一審判決有罪者協助辨護,我還可以接受;但是判決沒出來,誰知道誰有罪?當然,我也知道為什麼國防部會這樣做,因為如果國防部協助八位嫌疑人辯護,民眾的反應必定會認定,虐殺洪仲丘的兇手的律師費用又是由全民買單!
二、 軍檢署以不當法條起訴:軍檢署為了迎合群眾,以刑期較重之法條起訴嫌疑人,但是這只是損人損己的做法。因為部份嫌疑人有錢請律師,而這些律師的法學素養一個個都比我高出不知道多少倍,如果我都知道有破綻,他們也一定知道。最後搞到無罪,然後由法官告發或軍檢官用另一法條起訴(這法條很有可能是群眾現在無法接受的「過失致死」之類的法條),這完全是浪費司法資源。
三、 軍檢署加速偵辦此案:距事發之日(73日)至今才27日,軍檢署全力投入此事,難道沒有其他案件嗎?洪仲丘案難道是國軍最嚴重的案件嗎?而且才27日就有偵結的跡象,似乎是要在洪仲丘下葬之前找出真相,國家大事可以如此兒戲嗎?當然,我也瞭解為何軍檢署如此加速,因為群眾認為太慢了(但可笑的是,洪家義務律師團認為偵辦太快了)!柯文哲竟然說給他30分鐘就可以把禁閉室現場還原。這種不尊重其他專業的論述(柯文哲絕對是某項專業的人士),讓我十分驚訝。
四、 軍法官裁定收押嫌疑人:押人只有三個原因才能成立,一、「毀證/串證」,二、「逃亡」,三、「再犯」(有人認為重罪也可以羈押,因為重罪嫌疑人有做出上述三項的可能性極高;但是我反對這項說法,如果重罪嫌疑人沒有上述三項之虞,為何可以羈押他?)。老實說,被押的軍士官中,沒有一人可以毀證(證據早被移往桃檢或軍檢),逃亡的機率極小,絕對不可能再犯(這一點我完全肯定)!軍法官只因為有可能串證,所以裁定羈押,而不使用其他方法防止(例如:電子腳鐐),這一點我非常憤怒。
 
以上我大概把我的觀點都整理出來,以下總結一下我的看法。
 
強把洪仲丘送入禁閉室之事,一定有人有錯,不一定有罪;一定有人想要故意整洪仲丘,藉著攜帶照相手機和USB記憶體入營區一事,狠狠修理他一下,加上洪仲丘犯後態度似乎不佳,所以讓旅部的直屬長官(與洪仲丘有私人恩怨的可能性極低)下定決心送他入禁閉室。為了送洪仲丘進禁閉室,所以有私人請託之事,但是只要沒有涉及金錢或不法(金額極輕當然也不算,例如一杯30元的飲料),這是沒有罪的(但是我覺得有錯)!就算修改體檢報告(洪仲丘BMI33現行規定似乎是BMI26才可以關禁閉),這是偽造公文書罪,刑度很輕;如果是視而不見(也就是明明知道不合規定還是送入禁閉室,但是沒有偽/變造體檢報告),我還真不知道要用什麼罪起訴,但是我想刑度一定也很輕。
 
說到操練致死之事,一定有人有罪,但是這些人沒的沒做出很嚴重的錯事,頂多就是太認真的操兵了(而且還是犯錯的兵)!咆哮士兵做體能,精實要求動作準確,在我看來,這是一個好士官的職責,也是軍隊該有的現象,所有國家的軍隊都是如此(群眾嘲笑國軍操練太輕,38度不出操已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對一般沒犯錯的士兵已沒有好臉色,對於犯錯的士兵怎麼可能和顏悅色?雖然洪仲丘不支倒地後,沒有很專業的施救,但是這些人沒有一人有醫療專業,強加施救只會越救越糟。現在事後追究其沒有進行專業施救的言論,其荒謬程度,就像車禍現象,肇事者和圍觀群眾看著受傷者束手無策,事後追究為何肇事者和圍觀群眾站在一旁不施救。
 
到底洪仲丘事件中,表現得最讓我失望的是哪些人?軍檢署不專業,政府屈服民意、洪家家人有一些情緒?都不是!群眾的暴力,自以為是的正義,完全拒絕聆聽對立面的論述,種種現象讓我失望到極點。群眾心中都有答案,而且只有他們只接受他們心中的答案,他們的標準答案似乎就是,軍隊貪污、滅口、謀殺、故佈疑陣之類的大陰謀。不是朝這個方向的偵辦,就是其中有鬼,不是這樣的真相,就是官官相護。
 
在這樣猜忌中,對可能是罪不至此的嫌疑人及其家人盡情攻訐,更對說出與其對立言論者做出人格攻擊。完全不思考他們心中的答案是否為真相,或是評估可能性的高低。這就是我國群眾的水平,他們或許沒有18世紀在斷頭臺下的巴黎群眾那麼嗜血,但是心態可能更陰微,因為他們自以為永遠站在道德制高點,只有他們代表正義,但是他們在日常生活的所做所為,是不是這8名嫌疑人的翻版,我無從得知。
 
2013729日初稿,730日一修。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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