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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聯合報民意論壇【四大條件 保障監察權獨立運作】
2020/07/05 20:20:33瀏覽358|回應0|推薦10
四大條件 保障監察權獨立運作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679375

2020-07-05 00:24 聯合報 / 周陽山/文化大學國家發展與大陸所教授(台北市)

近來,國人對於監委適任資格,及人權委員會的功能日漸關心,加拿大學者瑞芙(Linda Reif)在《監察與人權》書中指出:廿世紀,行政權大為擴張,官僚運作招致普遍不滿,許多國家設立獨立監察制度因應。根據維也納「國際監察組織」統計,目前有超過一百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一九八個獨立的監察機關。

各國監察制度因歷史傳統與政治條件差異,各有不同;有的強調人權保障,監督公共行政與司法,期符合法治原則,並「確保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北歐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及大英國協成員,如紐西蘭等,由國會同意任命監察使,屬此類型。

加拿大最高法院曾指出:「賦與監察機關權力是期望藉此處理司法、立法與行政無法解決的問題。」監察機關是制衡行政部門的另一道防線,藉此彌補法院與行政訴訟的不足。由於監察機關具快速、非正式與民眾易於接近等優點,正可透過法治監督與人權保障,以增進政府施政績效、提高決策透明度,並強化民主問責,以促進善治。

監察權第二種類型,是結合審計,監督官員操守、官箴和廉正。北伐完成、全國統一後,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二八年設立審計院,三一年改立監察院,同時將審計院改為審計部轉隸屬監察院。近期又增設人權委員會,朝第一類整合。

此外,波蘭一九一九年設立最高監察院,為審計監察機關。該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至四人。一九八七年增置民權監察使公署,設監察使一人,副監察使二至四人;該署受理民眾陳情,以監督政府行政的運作。

以色列於一九四九年設審計長,一九七一年起,另增一項新任務,擔任「公共申訴督察長」,結合北歐式監察使功能,保護民眾權益,免於官僚怠惰和侵害。該機關員工約五百人,其中五分之一負責公共申訴督察業務,五分之四負責審計工作。

第三類係法國式「共和監察使」,不同於前兩類監察使由國會行使同意權,共和監察使卻是由代表行政權的部長會議同意任命,一任六年,不得連任。其主要任務有三:一、協調並解決民眾與行政機關之爭端;二、對政府提出改革建議;三、參與國際社會有關基本人權之活動。

共和監察使有權懲戒失職官員、向刑事法庭起訴;以及對終審定讞之判決,命令其執行的權力。另外,共和監察使在全國設立三百多個服務據點,由無給職地方代表,每周輪值,就近協助民眾陳情,藉此協調爭端、紓解民怨。

從各國監察機關功能、職掌,與獨立性看,監察委員適任條件,應該包括下列各項:一、超越黨派、監督行政權運作的獨立人格與專業能力。二、對分權制衡、法治國家與民主究責的信念與堅持。三、對保障民眾權益、維護基本人權的奉獻精神與道德信守。四、清白的從政經驗與良好的社會聲望。這四項也正是監察權獨立運作的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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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cotttso2003&aid=14152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