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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96學年度上路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的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

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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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0日,RICE向行政院網站「寫信給院長」專區提出意見:

請將以下意見交研考會,不要交教育部!因為教育部要負錯誤政策的責任,97學年已有上萬學生權益受損,98學年趕快採取補救措施吧!弱勢學生被壓榨,累積的不平怨氣,有一天會爆發出來的!

教育部94、95學年「共同助學方案」,補助款是由學校自行提撥分擔,超支不足部分政府才專款補助。96學年改為「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增加教育部補助部分,並與學校補助部分綁在一起,教育部的說法是將補助學校的經費直接補助給學生。

97學年起,教育部增列「學校得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讓學校名正言順的要求「有補助就要有義務」,同時教育部也拋出「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這道命題,讓全國大專校院主事者一起來「解題」。然而,第一年實施就因為沒有「正解」,而引發種種的問題。

因為助學補助支出金額連年攀升,許多學校藉由自訂時數的大好機會,將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視為替代「工讀」,以減少工讀生預算負擔,有些學校甚至擴大解讀,增加許多限制條款。各學校規定時數門檻,相差到數倍之多,學生自然會申訴受到「不公平」待遇。教育部卻未積極加以檢討改善,其說法是既然已授權各學校自訂實施辦法,在「大學自治」下,以不干涉學校為原則。

在學生抗議聲中,教育部並未提出「標準解答」,僅在98學年修正案通函中,加上一條說明:「由於本計畫申請學生多為經濟弱勢學生,除申請案內計畫外,尚須利用校內外工讀機會獲取求學期間的生活費用,加上近期景氣不佳,學生因經濟困難被迫中斷學業者增加,基於協助學生考量,建請訂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辦理方式時,除應具教育意義,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應將學生實際需求與遭遇困境列入考量……」。

各校自訂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在「合理範圍內」,或容有不同看法,尚可被公評或是勉為接受。但是如果逾越合理範圍,屬「不合理」或是「過度不合理」的規定,勢必引起物議與反彈;尤其「過度不合理」的規定,有侵犯學生權利、壓榨獲取「不當利益」、甚而「違憲」之嫌。

助學金制度之目的是扶助弱勢學生,減輕弱勢學生籌措學費負擔,有關補助金額依照家庭年所得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不等,對於越弱勢者補助較多,就是儘量讓弱勢者達到立足點平等,這種差別之形成具合理性,所以符合「平等原則」。

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合理範圍內」時數,也要以「平等原則」來判斷,從制度本質目的來看,要求適度回饋服務並不為過,能由服務學習中歷練成長,當具有正面意義。由貫徹真平等觀點,如果又以補助金額多寡來區分時數,豈非又造成新的不平等,因而有些學校採取一律相同低時數之正解。

至於學校「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應該要合乎法律行政上的「比例原則」,也就是「禁止過當」,才能實現實質正義。如某學生學習情形不佳,學校自可進行考核並裁量。但是如因時數門檻過高,造成有些學生未能完成而失去下一次申請權利,這種不合乎「比例原則 」之過度裁量,也就是違反「平等原則」。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將「助學金」與「生活服務學習」胡亂掛勾,造成執行上的偏差。教育部提不出「合理」規範,雖未「違法」但有「失職」之嫌,如果繼續規避、拖延,放任亂象,變成「嚴重失職」,監察院應調查其疏失責任並予糾正。

教育部既然對各學校授權,自應加以監督,學校規定時數高到「過度不合理」,實不合乎制度的本質目的,也就是違反「平等原則」。所以,解鈴尚需繫鈴人,教育部應以同理心關切學生反映,針對「過度不合理」的時數規定,促請學校顧及學生權益,謀取調整至較為「合理」的補救措施,讓德政得以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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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8日,RICE向監察院網站「院長信箱」提出意見:
 
2010年2月監察院為助學措施諸多疏漏糾正行政院、教育部,然而對於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錯誤政策與執行偏差隻字未提,以下為立委相關質詢與行政院回復內容,敬請監察院進行專案調查。
 
【2008年10月立委丁守中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664

來函日期:97/10/28
發文日期:97/10/30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49624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
 
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教育部基於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之目的,於96年度起推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陸續放寬弱勢學生的申請資格並增加可能的獎助項目,極力促進國內教育機會的公平正義,協助弱勢學生的生活負擔與照顧,增進學生畢業後的就業能力。然有學生反應校方以助學金名義,要求學生為校服務固定時數,成為變相的工讀情況。弱勢學生通常都會在外打工以賺取生活費與學費,而此方案的原意即為補助經濟情況不佳的學生,以利學生減少打工時間以加強課業的學習,若校方利用助學金之方式要求學生變相工讀,可能將扭曲教育部欲補助弱勢學生讓其順利完成學業的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部近年來積極推動弱勢助學的方案與計畫,欲促進國內各鄉鎮的教育機會均等,實現公平公正的政策目標。於96年度起擴大辦理「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主要措施為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此計畫與現行共同助學措施之差異在於放寬申請資格、提高補助額度、分級補助、增列生活學習獎助金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希冀能讓減輕學生的經濟壓力而專心於課業的學習,厚植畢業後的就業能力。
 
二、有學生反應校方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執行上,校方會要求學生替學校進行生活服務學習以換取補助機會,如果學生拒絕此服務則學校將可拒絕發放助學金。助學金的原意是讓經濟情況不佳的學生能夠縮短打工的時間,利用時間充實自己提升自己的人力資本,增加畢業後的就業與工作能力。然,現在校方要求以生活學習服務來換取補助資格,變相要求學生在校內打工,恐將增加學生的時間負擔並影響課業學習,有違教育部照顧弱勢學生之美意。
 
三、依據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就學學生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將可申請獲得1萬到3萬5仟元不等的助學金。在計畫的執行與資格的審核上,請相關單位多加用心並訂定相關方案,並著重執行績效,不要讓真正該補助的人拿不到補助,卻把經費與資源分配給富人,排擠到真正需要補助的學生或民眾,造成貧富分配更為不均的社會情況。
 
*行政院答復:
 
丁委員就學校利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核發,要求學生變相工讀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係運用學校及政府經費,提供學生之就學協助,性質上非單純的社會救助,亦非工讀,屬教育性質之補助。96學年度之計畫未規定領取助學金學生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計畫實施後,迭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學校及各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順利就學,並由學生負擔相對之義務,可發揮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讓助學金更具教育意義。
 
二、為應各界建議,本部邀集公私立大學校院團體代表召開會議,並於97學年度起修正前開計畫,規定獲本計畫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之時數及方式由各校自行規劃辦理,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本部基於尊重大學自主,同意學校自行衡酌是否安排獲得助學金之學生,參加生活服務學習,惟各校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同時本部亦多次向學校宣導,應考慮弱勢學生所處情形,放寬標準。
 
三、為使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更臻完善,本部參考學校及社會各界所提建議,申請資格增列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之規定,並排除家庭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或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申領,但放寬家庭年所得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同時對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各級距之助學金調高2,000元。
 
四、委員所關心及指教事項,將錄案作為爾後強化弱勢學生照顧規劃之參考。
 
【2010年5月立委蔡同榮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021

來函日期:99/05/13
發文日期:99/05/14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90028871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
 
本院蔡委員同榮,鑒於各大專院校針對教育部所推動之「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時數規定相差甚鉅,引發學生質疑教育部過度授權、有違公平之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部為資助弱勢學生就讀大專院校,自2007年起推動「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凡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元者,依個案家庭經濟狀況,每學期補助5,000元至3萬5,000不等之助學金。自2009年起新增規定,授權各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細節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然而根據調查,由於教育部開放各校自行訂定「生活服務學習」之作業辦法,全台大專院校對學生應達成之工作時數及內容規定相差甚鉅。以領取第一級助學金之條件為例,南台科技大學僅要求18小時,而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要求學生工作高達350小時,儼然已將「助學金」視為「工讀金」發放,過高的服務時數反而阻卻弱勢學生在外打工及課外自主溫書之機會,違反該助學計畫「保障弱勢學生」之原則。
 
三、教育部過度授權各校制訂服務學習時數及內容,已導致各大專院校學生之間彼此比較、大感不公平,使「助學」美意大打折扣,更引發部分工作時數過高之校方「壓榨學生勞力」之疑慮。建請行政院應立即針對申領助學金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訂定統一標準或範圍,並嚴查校方是否有以「下學期核發與否」作為交換條件要求學生過量工作,以保障公平及學生就學權益。
 
*行政院答復:
 
蔡委員就各大專校院推動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時數規定相差甚鉅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自96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4項。其中,有關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申請及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依據前揭計畫規定,生活學習獎助金係提供符合助學金所定義家庭經濟年所得新台幣70萬元以下學生,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依其個人意願主動向學校申請。
 
(二)辦理方式係以各校既有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並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有鑑於各校係依其預算規劃獎助名額,且各校間既有工讀制度及規劃培養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訴求之不同,因此生活學習獎助金之提供及發放等相關事宜,在考量前述各校環境殊異情形下,彈性由各校依既有條件自行規劃訂定。
 
二、對於部分學校工作時數過高情事,為保障計畫實施之公平性及學生相關就學權益,有關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訂定統一標準或範圍之建議,本部將納入本(99)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併案研議。
 
附註: 
立委質詢「助學金」服務時數,教育部卻以「生活學習獎助金」答復
此項偏差問題已經使得數萬名學生權益受損,呼籲監察院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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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2010年10月)

沈委員美真、吳委員豐山調查︰據訴,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該計畫之「助學金」,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學習服務,執行成效涉有偏差,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乙案之報告。

監察院調查意見摘錄:

一、教育部未明確規範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標準,致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取生活費時間,允宜檢討改進

二、助學金之生活服務範疇教育部未以規範,導致其與工讀制度相混淆,允應檢討改進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應可參酌不同變項,以趨近實質平等

處理辦法:調查意見一至三,函請教育部檢討改進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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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日)RICE向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人權大步走專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所設置「人權信箱」提出意見:建請教育部儘速公布如何妥善處置

(2011年1月13日)教育部回復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所詢助學服務學習時數相關事宜,本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部未明確規範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標準,致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取生活費時間一節:

1. 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剛實施時,目的在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並未考量訂定相關生活服務學習機制。97學年度後增列生活服務學習,係於計畫實施1年後,為使計畫實施更臻完善,召開檢討會議討論並採納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及各大專校院代表所提修正建議,為避免申領助學金學生心存不勞而獲的僥倖觀念,並彰顯教育的目的與意義,在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原則下,課予「生活服務學習」義務,爰於97學年度修訂計畫內容,學校得要求獲計畫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給補助之參考。

2. 生活服務學習的目的,為建立學生正確接受政府或學校補助觀念,同時培養其未來獨立自主精神及能力,在不影響學生修課情形前提下,考量各校環境殊異,且各校規劃培養學生能力訴求不同,爰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依既有條件自行規劃訂定。

3. 為避免學生因申請助學金及生活學習獎助金2項助學措施,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太多,影響課業學習,爰於99.11.5.研商會議中初步規劃如下:

(1) 合理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回歸計畫目的,並考量每週學生上課所需時數,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規劃1學期以50小時為上限;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務學習規劃1學期以180小時為上限(每個月以40小時為上限)。

(2) 生活學習獎助金額度:因其係以各校既有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與一般工讀之性質、目的並不相同,為有所區隔,計畫中明定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初步規劃生活費所需額度以提供學生每個月約8,000元之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4. 現行計畫中由學校規劃辦理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習時數及方式,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係基於各校規劃培養學生能力訴求不同,考量各校環境殊異情形下,彈性由學校依既有條件自行規劃訂定。有關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標準,將於修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時併案研議。

(二)助學金之生活服務範疇本部未予規範,導致其與工讀制度相混淆一節:

1. 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助學金」或「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均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予以規劃,係因各校規劃培養學生能力訴求之不同,並考量各校環境間殊異情形下,爰彈性由學校依既有條件自行規劃訂定。部分學校採配合學生所學專長規劃,並於99.9.3辦理之助學措施綜合研討會議中交流各校辦理情形,例如:部分醫學校院讓學生協助義診,換算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部分社工科系,則讓學生至國中小學擔任弱勢或課業落後學生課業輔導教師,並折算為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等。

2. 學校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目的在培養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其課業以外待人處事之未來就業及社會適應能力。因此,在未有安全顧慮前提下,本部原則尊重學校規劃提供學生任何學習之機會與方式。另外,以弱勢學生為對象所規劃之生活服務學習,其目的與一般性工讀不同,除了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同時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強化其社會階層流動能力,與一般性工讀應有所不同。

3. 本部除於辦理年度綜合業務研討會議時加強與各校溝通宣導,並多次函請學校規劃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以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為原則,同時安排之學習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以既有條件彈性訂定適合學生之生活服務學習內容。日後於修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時,將併同研議訂定「助學金」及「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應可參酌不同變項,以趨近實質平等一節: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之訂定,為達到擴大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並非限定以低收入戶為補助對象,而係以家庭年所得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提供就學補助。鑑於「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將於100.7.1.施行;其修正方向為放寬低收入戶審查條件、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為「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調整更符合弱勢需求之「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部分弱勢對象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與工作能力審查要件等條件。考量該法將修正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及定義中低收入戶標準,且該法亦明定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之減免學雜費額度等事項,本部爰將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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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教育部調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意見

一、本部自96學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將原來對於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重新調整經費用途與分配,並配合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讓家庭年所得於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之就學補助,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

二、「社會救助法」於99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將於100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方向除放寬低收入戶之條件外,並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之之經濟弱勢家庭界定為「中低收入戶」,一併納入社會照顧體系。

三、未來本部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訂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草案)後,預估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共計將新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計3萬3,737人。

四、惟依本計畫每學年度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約10萬名學生觀之,為賡續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現行「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仍應維持辦理;惟衡酌現行計畫內容相關未盡事宜及資源之有效利用,刻正併同學雜費減免等助學措施檢討「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瞭解各校執行面現況以求周延,惠請各校依執行現況於100年4月22日(星期五)前填妥下列調查表後提交,以為本部參據。

教育部敬託

壹、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一、基於本計畫所領取之助學金等補助係由學校以及本部共同負擔,係政府及學校共同提供弱勢學生就學之補助費用,與一般社會救助性質不同,因此自97年開始,由各校安排適度參與具課程輔導及職業訓練性質之生活服務學習,以強化學生未來就學及就業之能力,並由各校自行彈性規劃學習時數及方式。

二、惟監察院於99年10月19日來函表示,本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事,請本部檢討改進。案內調查意見略以:

(一)教育部未明確規範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標準,致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取生活費時間,應予檢討改進。

(二)助學金之生活服務範疇教育部未以規範,導致其與工讀制度相混淆,應檢討改進。

三、案經本部於99年11月5日召開會議邀集3大協進會及部分大專校院代表共同研商,初步結論如下:

(一)針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部分,將回歸計畫目的,考量學生能力範圍,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規劃1學期以50小時為上限;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規劃1學期以180小時為上限(每個月以40小時為上限)。另並將針對生活服務學習作為下一次發放助學金之參考標準,將於修訂本計畫中併案研議。

(二)以弱勢學生為對象之生活服務學習,其目的與一般性之工讀不同,應以培養其獨立自主並強化其社會流動之能力為主,並業於年度綜合業務研討會議與各校宣導,並多次函請學校規劃內容應以不影響正常課業學習為原則,相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將於修訂本計畫中一併訂之。

一、要求申領「助學金」學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之合理性?

* 現行各項大專弱勢減免措施,均未要求學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本計畫規定申領「助學金」(亦屬學雜費減免性質)之學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是否合理?

○ 合理
○ 不合理
○ 其他:

二、承上,若本計畫「助學金」項仍維持生活服務學習之規劃,是否應予統一規範各校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 本部初步規劃: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規劃1學期以50小時為上限;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規劃1學期以180小時為上限(每個月以40小時為上限),以改善目前部分學校所訂時數過高影響學生學習之情事。

○ 統一規範。
○ 維持各校彈性自訂。
○ 其他:

三、其次,為彰顯本計畫宗旨並提升對申領學生之實質助益,是否應統一規範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

* 生活服務學習內容規範以具「公益性」、「公共性」、「發展性」為原則

○ 統一規範。
○ 維持各校彈性自訂。
○ 其他:

四、又本計畫將生活服務學習情況列為下一次核發補助之參考,其評估標準是否應予統一規範?

* 除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核發補助參考,部分學校亦將其列為申請住宿或畢業之條件,惟未盡事前告知之責,爭議頻仍。又大法官解釋684號通過後,學生事務之處理應更審慎為之。

○ 統一規範。
○ 維持各校彈性自訂。
○ 其他:

五、將學業成績列為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酌減之參考。

* 為提升各申領學生對於學業之重視,落實本計畫「助學」之宗旨,本部將研議將成績達一定標準之學生得酌減部分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 贊成。
○ 反對。
○ 其他:

六、備註 若有相關建議請補充說明。

貳、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及住宿優惠

一、100年7月1日社會救助法修正施行後,對於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均重新定義並合理放寬。經預估,中低收入戶標準將高於家庭年所得70萬元,而低收入戶標準將約位於家庭年所得50萬元。本計畫刻正研議於不影響現有申領之學生權益下,將案內助學金之級距一併調整簡化為2級之可行性。

二、依監察院99年10月19日函,請本部就對於學生生活費之補助不足,致弱勢學生忙於生計打工影響課業一節,本部初步規劃明定本計畫之「生活學習獎助金」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8,000元為原則。

三、本計畫目前針對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免費住宿之措施。而自100學年度起,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公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人數將增為4,623人,私立大專校院則為2萬0,445人(增加19%);另新增中低收入戶學生公立大專校院為6,732人,私立大專校院則2萬3,216人。針對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學生,本部亦將於計畫中規範其優惠措施。

一、助學金級距由現行5級簡化為2級

* 於不影響現有申領學生之權益下,配合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標準區分為2級距。

○ 贊成。
○ 反對。
○ 其他:

二、明訂「生活學習獎助金」額度

* 「生活學習獎助金」係為提供弱勢學生生活費所需,本部將於計畫中修訂規範以提供學生每月$8,000為原則。

○ 贊成。(金額尚屬合理可行)
○ 贊成。(金額仍應予調整)
○ 反對。(維持各校彈性自訂)
○ 其他:

三、未來針對中低收入戶學生之住宿協助措施為何?

* 現行計畫針對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免費住宿。而自100學年度開始針對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學生,本部將於本計畫中規範之。準此,貴校規劃配套為何?

○ 免費宿舍住宿。
○ 酌予減免宿舍費用。
○ 優先提供學校宿舍。
○ 校外住宿費用補貼。
○ 其他:

四、備註 若有相關建議請補充說明。

參、經費編列

一、「社會救助法」修正後,我國貧窮線及近貧線將大幅提高。依據內政部推估,修法後低收入戶將較目前增加19%,並新增中低收入戶53萬6,000人。

二、本部據內政部資料估算,100學年度第1學期公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人數將增為4,623人,私立大專校院則為2萬0,445人;而100學年度第1學期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公立大專校院為6,732人,私立大專校院則2萬3,216人。

三、爰此,以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每年申領學生人數約10萬元計,扣除前開新增之3萬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仍約有7萬名學生仍待本計畫協助就學。據此依級距及校院別比例估算如下:

(一)100學年度弱勢助學「助學金」申領人數:

1.公立大學:第1級4690人,第2級770人,第3級700人,第4級490人,第5級350人。

2.公立技專:第1級5236人,第2級924人,第3級693人,第4級539人,第5級308人。

3.私立大學:第1級10626人,第2級1694人,第3級1386人,第4級1078人,第5級616人。

4.私立技專:第1級27132人,第2級4389人,第3級3591人,第4級2793人,第5級1995人。

(二)100學年度弱勢助學「助學金」經費估算:

1.公立大學:自籌0.99億元。(98學年度1.5億元)

2.公立技專:自籌1.10億元。(98學年度1.7億元)

3.私立大學:自籌1.97億元(98學年度2.83億元),部款補助2.87億元。

4.私立技專:自籌5.05億元(98學年度7.53億元),部款補助7.13億元。

四、綜上,100學年度後本計畫「助學金」一項所需經費約有30%之降幅。依據本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助學指標,各校提撥學生就學措施獎助學金私立學校應達2%、公立學校應達1.5%以上,且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應達70%。爰此,100學年度各校補助「助學金」之經費應予保留並研議用於增設清寒全額獎學金等用途,以落實弱勢助學並增加「獎優」之意旨。

一、100學年度調整之經費用於增設清寒全額獎學金等用途。

* 於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助學指標提撥比率之前提下,落實「獎優」之積極意涵。

○ 贊成。
○ 反對(相關經費另有規劃)
○ 其他:

二、備註 若有相關建議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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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

提升計畫公益性,納入志願服務精神:

助學金經費係使用政府及學校之經費,提供學生就學協助,非單純之社會救助,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學校及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就學,應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始具教育意義。於97年修正時授權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惟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以來,部分學校於執行時將其與工讀制度混淆,抑或面臨學生不願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進退維谷等諸多爭議。

考量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性,將原申領助學金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修正名稱為「志願服務」,並據此增修計畫內容。

志願服務

1. 目的:為落實本項措施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教育意涵,各校得鼓勵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其服務績效得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服務內容:各校應依申領學生所就讀學系、學程,規劃具公共性及公益性之志願服務內容。

3. 實施原則:

(1)志願性原則:志願服務應尊重學生意願,相關應遵行事項均應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學生以書面切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務求明確。

(2)多元性原則:志願服務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並由各校自行規劃其內容。

(3)合理性原則:志願服務時數不得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且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每週志願服務時數以3小時為上限。

(4)彈性原則: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部學生、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志願服務者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性原則:前一學年度志願服務績效卓著者,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者,其志願服務時數得予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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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00學年度「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學費用十分之三

教育部說法:

中低收入戶尚未於「社會救助法」界定並予法制化前,本部係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所得調查五分位之區分,針對家庭年所得後百分之四十之大專校院學生提供最高百分之三十之學雜費補助。爰衡酌本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及相關弱勢助學措施之衡平性及延續性,將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比率訂為十分之三。

教育部前於100年4月28日及5月23日召開會議,就弱勢助學案提出草案說明及經費挹注現況說明,並作成決議:就「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內容,有關新增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基準一節,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及本部弱助標準之延續性,仍予維持十分之三;嗣後仍得視政府財政狀況酌予調整。

如依「100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大學日間學士)學雜費收費基準一覽表」,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學費用十分之三,除醫學系及牙醫學系外,其減免額度均低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第一級。

100學年度私立大專中低收入戶學生,誰會去申請補助較少的「學雜費減免」!

申請「弱勢助學金」補助較多,雖然要「志願服務」50小時,還是優先選項!

各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金」連年增加的沉重負擔,依然無法獲得舒緩!

如依「100學年度公立大學校院(大學日間學士)學雜費收費基準一覽表」,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學費用十分之三,大多數文、法、商學院減免額度稍低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第一級。

公立大學、技專校院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助學金」差距並不大!

如申請「弱勢助學金」可獲較多補助,但部分學校要求「志願服務」50小時,因此「學雜費減免」還是優先選項!

部分公立技專校「學雜費減免」加上「弱勢助學金」負擔沉重,教育部已決定補助提撥弱勢助學經費逾學雜費收入9%之公立技專校院。

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合理基準,應為減免十分之六或減免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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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3日)教育部來文

信件編號:201107110153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100-07-13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00913295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0年7月11日寄給本部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感謝您長期對本部各項弱勢助學措施之關注及建言,針對您所提疑義,說明如下:

本部現行各項學雜費減免措施,係針對具有「法定特殊身分」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如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等);而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之助學金,係為協助未具法定特殊身分但家庭經濟貧困之弱勢學生,由政府及學校共同提供助學補助。兩者性質雖相近,然定位迥異,難以併作比較,合先敘明。

配合內政部社會救助法修正,本部將於100學年度起依法實施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惟「中低收入戶」尚未於該法明確界定並予法制化前,本部已依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所得調查五分位之區分,針對家庭年所得在後40%之弱勢學生,先行以「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協助家庭經濟較為弱勢之大專學生。依該計畫所定家庭所得級距,補助金額最高之第一級助學金,約為減免學雜費30%,此係以公私立大專校院平均學雜費計之,尚無違誤。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困難,復為維持本部相關弱勢助學措施之延續性,未來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比例,暫以30%為原則。

承上,現行申請大專弱勢助學金之學生,每年約10萬餘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實施後,預估將有3萬餘名原申請助學金者,改為申請(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該減免經費由本部支付),則各校於提撥弱勢助學金之經費支出,勢將逐年降低。

有關技專校院於弱勢助學金之負擔部份,本部自98年起,核算各校弱勢助學金支出佔學雜費收入逾一定比例者,由本部專案補助,現亦將此項補助經費併入私立學校獎補助經費核撥,尚無所稱本部放任或不願處理之情形。

您所提建議,本部將納入後續修法之參考,感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0)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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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四項。

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服務內容

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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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日)教育部來文

信件編號:201110260047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0-11-03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00920497號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致部長信箱反映部分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未符本部規定一案,本部將函各校說明並促請儘速改善,以維護各級距申領學生之公平。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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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RICE向「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提出意見,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

99年10月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事,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100年8月1日教育部公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請各校於100學年度起配合辦理: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但100學年度起至今,多數學校仍依舊有規定,要求學生在校內單位從事「生活服務學習」或「工讀」服務,形同「剝削勞動」並侵害學生「教育權」,嚴重違反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

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立即通函各校確實遵行100學年度規定:

(1)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校內「工讀」。

(2)各校相關實施要點規定,一律將「生活服務學習」更正為「服務學習」,有關「服務學習」內容,應排除任何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3)學校不得利用「服務學習」時數,來取代任何應支薪之「工讀」或「生活服務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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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5日)教育部回復

承辦單位:高教司
承 辦 人:許翰笙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部分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疑未符相關規定案,本部敬復如下:

一、旨揭計畫包括「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項目,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用等優惠,修正計畫及相關學校應遵行事項本部業以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知各校在案。

二、旨揭計畫為回歸助學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於各項實施原則下,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三、其次,依旨揭計畫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惟生活服務學習內容除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其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四、綜上,計畫中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兩者定位有別,其各校據其所得賦予學生之義務,其實質意涵亦有所差異。相關事項均前業明確函知各校,各校均應配合辦理;至部分學校疑似未符相關規定部分,本部業以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請各校檢視修正在案。

五、各校辦理弱勢助學措施之成效,均將納為本部私立學校獎補助及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之相關指標,以維護弱勢學生學習權益。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教育事務之熱忱,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文章數:1927
教育部將大幅修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12/10/04 15:46:07

教育部102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教育部年度施政計畫

民國102年度教育部以「培育優質創新人才,提升國際競爭力」為願景,並提出「優先推動幼托整合政策」、「穩健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振興師道典範,深化品德教育」、「全面強化弱勢扶助」、「打造東亞高等教育重鎮」、「建構終身學習社會」、「全面提升各級教育人力素質,培育國際級人才」、「建構優質運動環境,擴增規律運動人口」、「爭取國際競賽佳績,提升國際地位」、「打造青年多元體驗學習環境,提升青年核心競爭力」十大施政重點,期待凝聚各界力量,秉持教育專業之思維與行動力,繼續帶動臺灣教育永續發展。

本部依據行政院102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會狀況及本部未來發展需要,編定102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壹、年度施政目標

三、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

(一)本部業建置「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其主要功能如下:

1、協助查調學生家庭所得及申請資格。

2、協助與本部其他教育補助勾稽比對是否重複申領。

3、協助與政府其他部會之教育補助勾稽比對是否重複申領。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三)加強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支持之服務網絡實施計畫

(四)偏鄉數位關懷推動計畫

(五)助學對象標準化:

1、現行就學貸款、高中職免學費等相關方案中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之標準,係參照內政部89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中出售及貸款自建對象之家庭收入標準,並以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之家庭收入標準平均數計之,以收入於50%分位點以下之家庭為照顧對象。

2、然10071日起「社會救助法」已將中低收入戶法制化。依據該法第4-1條,中低收入戶之收入一項,係指家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按前開最低生活費,係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010年每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771,003元)之60%定之,故現行社政制度係以中位數作為政策規劃之基礎,中低收入戶可合理視為低收入戶之延伸,未來相關政府部會有關經濟弱勢之認定,均應參照前開基準設算修正。

3、綜上,以平均數設算家庭所得之方式,易受到極端值影響,所得標準有失真之虞;而「社會救助法」中位數設算方式,屬性較為穩定及合理,係政府未來整體社會政策之基準,爰未來政府部會有關經濟弱勢之基準,均應參考所得中位數概念規劃修正,此將納入本部後續政策研議之參據。

(六)助學項目自主化:

1、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由96學年度起配合彈性學雜費方案,與各校共同辦理之助學計畫,每年受惠學生人數約10萬人;統計資料顯示,自96學年度迄今本部及各校補助經費總數,已自96學年度之22.13億元逐年提升至99學年度之30.48億元,本部補助經費與各校自籌金額比例各為52%及48%;而學校自籌經費中,76%為私立學校經費,而24%為公立學校經費。

2、衡酌歷來私立學校基於私校弱勢學生比例明顯高於公立學校,致相對提撥經費造成其辦學負擔;且因係由本部與各校共同辦理,衍生相互之間對於相關助學措施相關規定(如要求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淪為變相工讀之譏)認知迥異,爰未來本計畫擬將適度將本部經費與各校經費脫鉤辦理,本部經費回歸照顧法定弱勢學生;其餘各校配合款項則轉型為獎學金性質,以於未來少子女化趨勢下,作為各校招生之誘因,亦將可有效促進各校間良性競爭。

(七)助學措施合理化:

1、基於政策及法制之衡平性,本部賡續積極協調並整合各部會各類各項助學措施,如主動建議內政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第1項、請各部會適時檢討並明確定位各項助學措施等,以利逐步整合各部會權管項目之補助標準及對象。

2、嗣後本部將配合我國高教學雜費政策,整合各部會既有資源,研析簡化以經濟條件作為標準之可行性,配合研議各類政策工具(如高等教育券等),規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助學政策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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