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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調們,能視「被害者」若親嗎?
2013/02/01 03:48:27瀏覽1108|回應7|推薦17

醫界有句名言:「視病猶親」,是希望醫生能將病人視作自己的親人,如此一來便會細心照顧並顧及病人之尊嚴。今借這句話來送給我們司法界的諸多大人們!不論是檢調或是法官們。

今天若你們能將「被害人」視為自己的親人的話,請問你會怎麼判?

雖然實務上不可能,但這個心態將可決定閣下是或不是「恐龍法官」?

今天如果說是「法律」上明定必需要改判或者真得法律上不能判死刑,那承審法官或是法院應該出來解釋並指明一審法官錯誤之處(以王昊案為例)。但若不是的話,那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光」嗎?還是因為事不關己嗎?

雖說殺了加害人,被害人也不可能活過來。但至少能讓被害者的家屬一個交待,讓他們能從傷痛中走出來,同時告誡世人不可犯下同樣的過錯。人類社會制定「法律」不就是為了讓社會更加安穩和協嗎?這不就是法律存在的最根本原因嗎?

今天每位法官大人啊,你們的每個「判決」其實就是在傳遞「價值觀」給這個社會啊!

將一個幼兒凌虐至死,然後只要將其送醫同時在法院上道歉就可以得到原諒和減刑,這些就是你們要傳遞給這個社會的價值觀嗎?那萬一這個價值觀被大多數的人們接受時,會有什麼後果,法官大人們你們有想過嗎?地球是圓的,總有一天會相遇到,就算閣下命好遇不到,你們的子女、孫輩、曾孫輩也總有一天會遇到的!(其他案件同理)

國家讓閣下擔任法官,不是讓閣下去實現您個人的主張或是理念,而是去維護國家的社會公義和國家安穩啊!

當你們在考量加害人這個「人」時,別忘了還有另一種人也需要關心和考量,這另一種人叫「被害者的家屬」!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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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eopleawaking&aid=727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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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hei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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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的閱讀與邏輯能力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2013/02/06 09:29

所以才會發那一連串的爆笑文~XD

我講的是"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你卻扭曲為"證據不足", 光是這一點就確定底下的東西都完全不值得去看. 借問一下喔, 二審法官是無罪開釋那些人嗎? 如果是, 那你說得對. 如果不是, 請自行掌嘴吧~XD

玉龍文(peopleawaking) 於 2013-02-06 10:45 回覆:

是不值得去看,還是你不知道如何回應?

我終於明白所謂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意思了!也大概猜得出來如閣下之部落客為何只評批人而不去撰寫文章了!

只要我稍微有一點的語病出現,你就可以毀了全篇文章!

拜閣下之所教,我又去查一下閣下所謂的「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也從一些新聞的報導上得知高院法官認為加害者沒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的原因。法官說死因是毒品注射所致,而加害者在注射前有問其同伴這樣注射會不會死,其同伴說不會,再加上事後有去送醫。所以高院法官認為加害者沒有故意殺人!(不知閣下所看的是否這個)

今天這整個事件,閣下認為是檢查官沒有「鐵證」來證明加害者故意殺人,但我的看法卻是高院的法官心證問題,因為一審認為有故意,而二審認為沒有故意!更好笑的是我竟然陪你繞了老半天。

今天就算照片照到我直接拿刀刺殺你,我也可以說我不是故意的啊!只要有法官認同我的講法,那我也不是故意殺人。這是否又是檢查官沒有「鐵證」證明我故意殺人?(當然我要兜很多東西才行)。

今天我的原始文章的用意在於「希望檢調、法官們」在做出這樣的心證時,能問問自己若是自己的家人,他們仍否會用同樣的標準去解讀!若是,那這些法官們真的是依法論法,若不是,那就要可議之處了!

不過或許是我的文筆不合閣下吧!所以閣下才看不懂我的文章!所以啦。以後閣下就直接跳過我的文章好了!謝謝。


alberthei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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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了~XD
2013/02/05 22:41

如果檢察官有鐵證證明虐童者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法官心證搖擺那當然是法官的問題. 問題就在: 檢察官完全沒有這種證明!

在檢察官沒有證明的情況下, 法官的心證當然可以搖擺, 你對於一件事都有雙重標準了, 怎麼兩組法官沒有兩種標準! 別笑死人了.

還有, 我是說你別一直拿"受害者家屬"這種廉價的東西來罵, 這是回應你那句很好笑的"別忘了還有另一種人也需要關心和考量,這另一種人叫「被害者的家屬」!" 第一你根本不是受害者家屬(至少你沒說你是), 第二此案根本就是受害者家屬造成的. 而且這些都跟法官心證無關, 底下有人說了, 當受害者是惡人, 加害者是好人時, 如果法官的心證是要以視受害者家屬為親的話, 那鄧如雯早該被槍斃啦!

玉龍文(peopleawaking) 於 2013-02-05 23:50 回覆:

笑死人的是閣下。今天如果檢查官的證據不足,法官是不能判,而不是用心證去判!沒有證據或是證據力不足,法官都不能判好嗎?

我若沒猜錯的話,今天王案在一二審中適用的法條應該是同一條,但是屬於刑度上的差別,一審認為可以判死刑,二審認可以改成30年。若不是同一法條的話,那二審法官應直接寫明一審法官用錯法條,而在新法條之下,只能判30年而非死刑。但我記得媒體報導不是這樣。若是媒體亂報,那為何不見二審法官和司法院澄清?

再者請問一下,為何司法院派出來的說明不是如閣下的言論?為何司法院不能像閣下一樣大聲的說是「因為檢察官沒有提出證明,所以高院的法官必需改判?」也不像我在文內所說的「因為一審法官用錯法條或是一審法官判斷錯誤,所以二審法官基於職責所以必需改判?」

除非閣下是大法官(最高院法官也行啦),不然我會選擇相信司法院的聲明文!

若真如閣下所言,那司法院應該做出如閣下之言論來捍衛法官的判決,而且高院法官為何不出來捍衛自己的判決?

今天我不認為是檢查官的問題,而是一二審法官對於刑度上的認知不同,一審法官認為加害者窮兇惡極所以判死刑,但是二審法官認為加害者並不完全窮兇惡極(或是有悔意吧之類的),所以判為30年!

今天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在於法官們和檢查們捫心自問若自己是王案的家屬,他們是否仍會做出相同的判決?不是說拿「受害者家屬」來罵,而是希望法官們能以此態度評斷自己的心證,當然這個標準你可以不認同。因為這是在下認為不錯的標準,包含你我在評論所有的社會或政治案件時。

最後,第一我確不是受害者家屬,第二此案是孩童母親所造成的又如何?這兩點確是和法官的心證無關。但王案判決的結果絕對是法官的心證所影響,因為同樣一份證據,兩組法官的看法不一樣。

閣下如果要一直抓我的語病,OK啦!就像我回網友所說,那種案例應屬少數,所以我在寫這篇文章時沒有想到。

另外,還是那句,一碼歸一碼!

玉龍文(peopleawaking) 於 2013-02-06 03:08 回覆:

拜閣下之指教,我去查一下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而且王案總頭到尾和無罪推定沒有關係!因為證據已證明加害者有罪,只是適用法條和量刑的問題!而這些都是法官的心證能決定的!比如說A法官認為適用3~7的法條,而B法官認為適用7~10的法條,如此一來刑度就不同了!

就算適用同一法條,判三年還是判7年就看法官的心證或是栽量權了!就王案來說,是一審法官認為應該判死刑;而二審法官認為可以改為30年!


alberthei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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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與內文不符
2013/02/04 10:43

題目有檢調, 內文罵的都是法官. 這種批法不但民粹, 也與事實有出入.

到現在我還是不懂為什麼是在罵法官. 事實上, 要證明那些虐童者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根本不是法官, 而是檢察官! 檢察官打混, 只寫了個泯滅人性就要交差, 未免太好當了吧! 法官心證都是要以"無罪推定"為原則, 這種東西不是我訂的, 也不是廢死聯盟訂的, 是立法院訂的. 如果不是這樣, 那麼當年美麗島事件的當事人都該被判死刑! 你不能因為那是政治事件是一種標準, 虐童又是另一種標準. 如果說法官瀆職的話必需建立在檢察官已證明虐童者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但法官只因"有道歉"(判決書上就這段最瞎)就改判較輕的過失殺人的話. 可是沒有, 檢察官什麼都沒做, 他只是把警方筆錄的結論寫成起訴書而已. 

歷來這些案子被罵的都是法官, 但事實上, 真該被修理的是那些打混摸魚的檢察官. 只是台灣的民粹始終把矛頭指向錯誤的地方, 除了進一步削弱司法威信之外, 對於社會並無半點好處.

還有, 別一直在用廉價的"被害者家屬"來罵, 事實上此案就是被害男童的親生父母親手把被害男童交給那些吸毒/傷害同類來凌虐的.

玉龍文(peopleawaking) 於 2013-02-05 12:58 回覆:

無罪推定為原則,是啊!但是「事實解讀就因人而異」了。否則不會相同的一個案件,在一審時被判死刑,二審時就改成30年有期!而這種「改變」絕不會是檢查官能做的事情,這絕對是「法官」之職責,OK?

如果說,如媒體所說的,加害者對該名男童所做的一切仍不能算是有「殺人之故意」的話,那我也沒話說了。這個社會要奉行這種價值觀的話,那我真得沒話說了。反正地球是圓的,總有一天會遇到的。

另外,我沒寫檢查官,是因為這個案子最大的轉變是「法官」,還有若性侵女兒5萬交保的案子早點上報,我就會連檢查官一起寫了!

最後,若依閣下的邏輯來說,被詐騙者要先怪自己「相信」詐騙犯;被家暴者要先怪自己選擇了一個會打人的另一半;被偷的人,要怪自己沒把財物收好…

一碼歸一碼,被害男童母親的過失是其責任,但只因這個失責就去減輕加害者的罪責,這就是你要傳遞的「價值觀」嗎?如果是,我尊重,但我絕不希望這個社會奉行這種價值觀!


何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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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被害者」若親?
2013/02/03 13:52

視病猶親很崇高,醫生以救人為職志,不分這人是否敵我親疏善惡的。把人救活。

但要法官視”被害者”猶親,則不倫不類。被害者可能是惡人,加害者可能是善的,這其次。法官應鐵面無私,就事論事,依經驗與論理法則形成心證,依法處斷。把事搞清。

玉龍文(peopleawaking) 於 2013-02-05 12:39 回覆:

閣下之論點確是有可能。只不過在下認為機率上應是極小,否則我們應該就是亂世了,該革命了。

其二,依法處斷,是沒錯,只是法不可能「非黑即白」,法仍有模糊空間,此時所謂的「心證」將左右最後的判決。

在下所提的論點,主要是希望所有的法官和檢調們能否捫心自問,若案子是自己的親人時,他是否仍會「做出相同的判決呢?」

因為這是在下認為最好的「心證」指標,就連我們老百姓在看待司法案件時,亦可做為自我的心證指標!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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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的態度
2013/02/01 16:54
他自己當法務部長的時候, 不但批了一大堆死刑執行令, 最早批的1張就是根正苗藍, 也有很多人幫他請命的殺人犯劉煥榮. 當了總統, 也是先以"法律程序未完成"為由暫時停止執行死刑, 而不是把自己是否支持死刑的話說死; 等到事件被"宅神"朱學恆踢爆了, 王清峰公開表示自己反對死刑, 民怨瞬間沸騰, 才痛下殺手撤換王清峰, 換上個敢批死刑執行令的曾勇夫上來. 看來他"先打自己孩子, 對綠營示好; 等到罩不住了才遵從黨意與民意"的個性從以前就是這樣.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玉龍文(peopleawaking) 於 2013-02-01 17:15 回覆:
或許吧!因為我也沒什麼印像!

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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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官都是沒有『痛過』!
2013/02/01 10:49

這些法官都是沒有『痛過』!

很早以前有一個女檢察官只要是搶犯落在她手上,

一定苦口婆心的勸導,量刑也非常的輕,

等到有一天她在街頭被一個機車搶犯拖倒在地之後,

只要是搶犯落在她手上一定從處重刑!

PS:這個女檢好像患了癌症掛了!

玉龍文(peopleawaking) 於 2013-02-01 14:33 回覆:

這就是最弔詭的地方。就像我們的前王部長,這些人都是「有能力」活在治安最好的地區。

將來這些因他們「德政」而重回社會的潛在危險份子們,對他們的危害是最低的。

所以我們這些死老百姓就「好自為之」吧!


sho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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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您的前一篇和後一篇可以互相對照呼應
2013/02/01 10:49
自我感覺良好的永遠在野黨, 還是不知道自己是怎麼越來越遠離多數台灣人民的...... 對死刑制度和刑罰寬嚴的標準是個試金石.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玉龍文(peopleawaking) 於 2013-02-01 14:27 回覆:

您的第一句話,我認同。同時用在馬總統的身上也蠻合適的啊。只是一個執政另一個在野。

人啊!只有挫折時才會反省,當他站在舞台中間時是不會反省的!

但您的第二句,我不大懂?我若沒有記錯的話,印象中馬總統好像也是認同廢死的理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