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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是官員瀆職,應予告發
2009/09/16 02:11:05瀏覽1631|回應2|推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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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是官員瀆職,應予告發
人民力量城市 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是官員瀆職,應予告發
引用文章人船被帶走 海洋總局:聽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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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是官員瀆職】

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發生第三天了,媒體被轉移焦點為「海巡英勇救援,無奈實力不如人」,以及「酋長2號是否違法」兩個面向。然而若能看穿這個媒體公關迷霧,我們將發現這個事件的本質是從總統到海巡艦長的瀆職罪行。

試問,中華民國哪個執法官員現在敢大剌剌地到美國逮捕王又曾回國受審?如果美國不可能讓我們大搖大擺到美國逮人,那我國又怎能准許日本人在我國領海內押人、押船?

釣魚台的主權爭議,我們都曉得,但是日本人怎麼認定是他們家的事,當中華民國對其國民公佈了「暫定執法線」,即對國民有了莊嚴的承諾及法律義務,保證中華民國國民在領域之內,不受外國的騷擾及侵害。

無論福爾摩沙酋長2號是否違反日本法律,當船隻處在我國「暫定執法線」海域內,日本即無權逮捕我國國民、扣押我國船隻。縱使我國國民真的違反日本法律,也只能向我國提出證據,要求司法互助,而不是自行在我國「暫定執法線」內執法。

日本人當然不承認我國的「暫定執法線」,所以日、我雙方只能以公務船對幹。如果我方船隻裝備不如人,一下子就被對方瓦解突破,甚至艦毀人亡壯烈犧牲,那我們也只好鼻子一摸認栽。

但是雙方對峙超過14個小時,海巡署多的是時間增派武力,甚至要求上級派軍隊保護我國國民,但最後居然是「聽命行事」,讓日本人在我國「暫定執法線」內執行日本法律。我們沒有證據他們是聽誰的命令行事,所以第一個應該告發海巡署當時護漁船艦艦長們及海巡署的署長瀆職,請他們上法庭講清楚是誰下令。

其次該告發行政院長吳敦義瀆職,雖然他才剛上任不久,可能還在狀況外。因為我們同樣不知道他是否有接到海巡署署長的求援,也不知道他是否是否有通令國防部及通報總統要求三軍支援。甚且,若是他自作主張,在14小時對峙之後下令讓日本人押走福爾摩沙酋長2號及船員,那他就是徹底地瀆職。

最後,也要告發馬英九總統瀆職。雖然他現在有刑事豁免權,但檢察官依然可以在他卸任後追訴。因為這麼重大的事情,只有他可以調動三軍保護人民。即便他可以基於各種考量而拒絕做這種調動,但法律就是法律,保護「暫定執法線」的法律尊嚴是他無可逃避的責任。

唯有告發這些大小官員們瀆職,他們才會把台灣漁民的身家性命當一回事。

附上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瀆職第120條條文: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附上中華民國刑法第6條第1款條文: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事件示意圖,亦為告發官員瀆職之證據

總統知情之告發證據二:藍委:總統認糾紛非關釣魚台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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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3321025
 引用者清單(2)  
2009/09/17 00:21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是官員瀆職,應予告發
2009/09/16 02:16 【人民力量組織】 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是官員瀆職,應予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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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20志工團還沒發表批判
2009/09/23 08:34

很期待你會發表政論說~~~~~~


長虹歌手 也是築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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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推薦本文的志氣,但是
2009/09/21 22:40

這事件若要施以告發.值得衡量.再考慮.

因為依圖示.我漁船越線捕魚違法在先.如未越線.未違法.此告發我參加.

又.如日漁船越我之線而不予逮捕.若施告發我參加.

至於我漁船被日押走時.船上到底有沒有我海巡署官員.請問您?


歌如長虹 心如長虹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09-09-22 01:22 回覆:
謝謝長虹大大回應
需知本案要旨不在本國漁民是否在日本領海違法,而在於我國大小官員如何看待「守土有責」這四個字。
日本公務船可無害進入我國領海,但在我國領海內執行法律則不予允許,我國公務船艦若發現,應予警告制止,若不聽制止則應動用強制力驅離,甚且逮捕扣押日船,而不是僅只限於「日本漁船」越界而已。
如果日本船因為我國漁船越界捕魚而闖入頭城漁港抓人扣船,試問,長虹大大還會討論我國漁船是否違法的問題嗎?「暫定執法線」即是我國的國境線,不因為它在海上而有所不同。
海巡署並不是軍事單位,所有海巡船員均具備公務員身份。在此簡略地回答您最後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