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7/05/04 21:29:48瀏覽95|回應0|推薦0 | |
2017年3月31日,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對楊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楊蓉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楊蓉,女,漢族,大學文化,1978年10月出生,原籍陜西省渭南市,案發前住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8日,被告人楊蓉與其母楊延娥(另案作行政處罰)在公共場所散發“法輪功”邪教宣傳品時被群眾舉報,公安機關迅速出警,當場從其隨身攜帶的包內查獲部分尚未散發的“法輪功”邪教光碟10張、宣傳卡48張、宣傳單12頁,印有“法輪功”反宣標語的5元、10元人民幣28張。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法輪功”內容的邪教書籍、小冊子、單頁紙47本(頁),含有“法輪功”內容的播放器2個、臺歷2個、光碟21張、不幹膠貼畫8份及李洪誌像2張。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蓉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遂作如上判決。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