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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16:57:57瀏覽1344|回應24|推薦30 | |
Paulao's comment:反對黨口口聲聲要[全民同意],但是有多少全民完全了解經濟議題?? 我Paulao也不全懂,但是我關心,就因為關心我不能盲目的跟隨在野的批評與執政黨的辯護,但是至少我努力分辨!!我相信政府經得起考驗,因為民智已經不是過去那樣的盲從! 我絶不能忍受有人盲目的叫囂..因為這不是民主的方式,這是我一再在部落格談ECFA的動機!至少我選擇從ECFA學習從它[成長]..因為這是我身為一個公民的義務與責任!我們大人更要以身作則! ECFA: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abbreviated ECFA, full Chinese name: simplified Chinese: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定); 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簽訂協議,擴大服務貿易開放和經貿合作,以促進香港經濟。這次簽署的是《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6。中國內地將推出29項市場開放措施,涉及20個服務領域。 中國時報【楊芬瑩/台北報導】 對於周一自由時報報導之「沒保命條款 立委:ECFA不如CEPA」,陸委會公開澄清: 台灣與香港地位根本不同,以ECFA與CEPA比較,是自我矮化。陸委會認為自由時報所引述的論點,是不明究裡的錯誤類比,嚴重誤導社會視聽。 CEPA的前言載明,該協議乃為「為促進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繫」所簽署,明定條文之達成、實施與修正,應遵循「一國兩制」方針,所以,CEPA簽署或「聯合指導委員會」設計,均呈現中央與地方的從屬關係。 而ECFA序言則言明,兩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原則,加強兩岸經貿關係;雙方同意本著「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 上述足以彰顯ECFA是兩岸平等協商之協議,與CEPA「一國兩制」的行政安排,根本上的差異。部分在野黨人士將ECFA相關規定,處處與CEPA作比較,是不了解ECFA的精神,且恐隱含自我矮化心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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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