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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外國人」要當兵? 「外籍台灣人」卻申請不到身份證?
2009/02/27 20:29:10瀏覽5484|回應0|推薦2

戶籍法與兵役法衝突 雙國籍國民要當兵卻無法申請身份證與健保?!

  外國人要當兵,但是卻不能申請身分證與健保?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陳玉梅今日(2/27)以書面質詢指出,北市一名具雙重國籍民眾,由於在近役齡(15)前已出國唸書,於去年中原本歸國要度假並要學習中文,但入境後,即因尚未服役而被限制出境。在等候兵役徵集期間,卻發現因為當初是持美國護照入境,依戶籍法規定被視為外國人,結果不僅尋求工讀無望,就連要申請身分證與健保都沒有辦法。「戶籍法」與「兵役法」的規範發生扞格,讓他在台灣「動彈不得」。

  陳玉梅議員研究室近日接到郭姓民眾陳情表示,由於本身具有中、美雙重國籍,在14歲赴美留學後,於去年中,原本想回台度假並學習中文,但在入境後,卻因尚未服役而被境管局查獲限制出境,並由北市松山區公所寄出兵役通知單。之後為等候兵役召集,除配合役政署進行體檢外,原本也希望能尋求工讀機會,這時才發現因為當初是持美國護照入境而被視為外國人,結果不僅無法謀職,就連身分證與健保都沒辦法申請。陳情人質疑,國家要他服役,卻又把他視為外國人;課予義務,卻不保障權利,這樣公平嗎?

  根據「戶籍法」與內政部函示規定,旅居國外之國人如要申請或更換國民身份證,必須在持我國護照返國後,先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才能進行實質申請或換發新證作業。但原本在台灣有戶籍的人民遷出國外後,如果是持外國護照入境者,則將不能申請戶籍遷入登記。而持外國護照入境期間,仍應視為出境,依法被視為是外國人,無法辦理戶籍遷入及換領身分證,也不得主張所有國民應享的權利。

  但「兵役法」及其他兵役徵集相關法令則規定,凡是屆役齡的中華民國男子,在役齡前出國留學而後返國者,應該於返國後立即補辦兵役徵集,入伍服役。在兵役義務完成前,除非因取得其他學籍辦理緩徵,或是以交換學生、奉派代表國家出國進行研究、比賽或訪問等情事外,不得重新申請出境離開台灣地區,也嚴格限制出境,否則將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進行懲處,最重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弔詭的是,陳玉梅議員指出,根據「戶籍法」規範,陳情人目前是以外國人身分滯台,如果要成為「正港的台灣人」享有中華民國國民應享權利,申請國民身分證,勢必要經重新出境之後,再改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才可以。可是依據現行「兵役法」規範,在陳情人服役義務未解除前,只要一入境,既然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確定,不管其所持護照國籍為何,一概必須將其視同為是「自己人」而限制出境,等候徵集服役。兩套法令規範各自為政、發生扞格,確實讓人無所適從。

  陳玉梅議員批評,政府這樣的法令規範根本就是兩套標準,官僚本位主義作祟!陳玉梅議員表示,基於公平原則,即使是具備雙重國籍,屆齡未服役役男當然應積極課予服役義務。但是也正因如此,政府再針對相關當事人的身分認定與權益保障上,也應有對應的彈性作為。如今政府,一方面對於課予人民義務非常積極,另一方面又嚴格限制具備其他國籍的我國人民主張權益之程序要件,吃人民夠夠!

  陳玉梅議員質疑,經查外交部在「中華民國(台灣)駐外單位聯合網站」等諸多網站皆已公告提醒我國旅外人民,應以本國護照入境,才能在入境後申請健保與國民年金等相關社會福利資源,代表兩套法律系統發生扞格由來已久,但是目前統轄我國役政管理與戶籍管理的內政部卻表現的無能為力,究竟要人民怎麼辦?現在「陳情人連去當兵時,依法要繳驗的國民身分證都將拿不出來」,這個兵究竟要怎麼當?國防部要怎樣認定陳情人身份?合不合程序?有沒有法律效力?這都是疑問。

  針對本次因法律規範扞格所發生之爭議,陳玉梅議員除具體要求,市府兵役處能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協助陳情人能盡速入伍服役,以解除入出境管制,而得以重新伸張個人權利外。陳玉梅議員也要求,北市民政局應就本次案例所引起的法律上爭議,儘快函示內政部,要求其做出統一解釋及具體裁決,並持續推動後續修法彌補,以一勞永逸解決此一法律扞格,保障人民權益。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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