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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4 09:29:11瀏覽121|回應0|推薦0 | |
一罪一罰判決狼父二千零七十三年六月徒刑,合併執行十三年 一名就讀國二的少女,長期遭到繼父猥褻,台東地院日前審理後, 以一罪一罰判決狼父二千零七十三年六月徒刑,合併執行十三年。 判決書指出,少女在睡覺、洗澡、曬衣服時,繼父只要發現有機可 趁,就會伺機伸出狼爪, 台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這名狼父惡行重大,經計算少女每周被猥褻 四次,未滿十四歲以前共被猥褻六一七次,每次判處三年四個月徒 刑,合計徒刑二千零五十六年又八個月,十四歲後共猥褻廿次,每 次判處十個月,合計十六年八月,總共判刑二千零七十三年六月, 合併應執行十三年。 請問法官:你會不會加減法?雖然宣告刑和執行刑不一定相等, 但你都算出總共判刑二千零七十三年六月,但再怎麼算,執行刑 也不應只是合併執行十三年,至少也應以目前最高執行30年為計。 司法加油!法官加油!別再以為自己是菩薩心腸,小心不是不報, 是時機未到,受害者永遠是最弱勢的,社會也永遠是不公平的, 有朝一日,人民將會真的掘起,那又將是一場大革命! 天佑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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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