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報十三日AA4版報導:朱敬一認為台大預算應高於他校十倍、電機教授應大於文法教授二倍,與本人發言內容差距甚大。
本人在研討會上指出,「科技基本法」期待研究教導人員應依其表現有彈性待遇差別,惟此彈性在跨校之間、在同校內跨系之間,都不適合用法律明定、也不可能由教育部裁奪(否則部長會因各方壓力太大而難任其職),只能建立在績效評比的彈性基礎上。所謂數倍差距云云,都是要說明這個論述的舉例。例如,若某系教授薪資平均為他系兩倍,此事不宜事前形諸法律,只能由各大學依大學自治精神事後評比訂定。這樣的論述,完全沒有校、系「應該如此」的意涵。
朱敬一 二○一○、十一、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