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為卅五年前叛逃大陸的北大學者林毅夫,通緝時效已經屆滿,與行政院「繼續通緝說」見解不同,向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偵查中的通緝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決定,不屬行政院、國防部或法務部行使職權的範圍,不符合機關間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見解歧異可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決議不受理。
監察院向大法官表示,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投敵罪」,性質應為「狀態犯」,林毅夫的追訴權時效,應從他投敵當時,即中華民國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算。依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該案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已於二○○九年五月十六日屆滿。
監察院指出,行政院、國防部與法務部認為林毅夫所涉的投敵罪為「繼續犯」,林的追訴權時效還沒有開始起算,持續對林發布通緝,已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及遷徙自由,希望大法官作出統一解釋。
軍事審判法去年修法後將軍事案件及受刑人、羈押人員移往司法機關。其中被國防部依投敵叛逃罪通緝的林毅夫,依屬地主義移由金門高分檢認定。
金門高分檢今年一月表示,依國防部移交的現有案卷資料,為避免有空窗期,承續國防部偵查作為及法律見解,接續對被告林毅夫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