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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2 10:05:43瀏覽146|回應0|推薦0 | |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幼女獨置公園 遭控遺棄判無罪 中市莊姓男子為讓前妻出面,將3歲幼女置於公園後,不見蹤影,遊客報警,莊遭控遺棄。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今天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莊男與前妻在民國 99年底離婚,在去年3月傍晚,把前妻的電話號碼寫在紙條,放入 3歲多女兒的衣服口袋,將幼女帶到某公園兒童遊樂區內,即不見蹤影。 林姓遊客發現女童獨自在公園內哭泣,前往關切,發現紙條,撥打紙條上電話卻無人接聽。過程中,莊男現身自稱是女童父親,要求遊客將女童交給警方,讓前妻出面處理,即又失去蹤影。 遊客報警後,警方連繫莊男前妻將女童領回,莊男被控遺棄。 莊男否認遺棄女兒,只是他使用的方法錯誤。莊男指稱,前妻打電話告知,她有辦法照顧女兒,他將女兒獨自放在公園,但並沒有離開,躲在一旁觀察,希望民眾發現報警,透過警方將女兒交給前妻。 全案一審時,法官查證遊客及公園管理員,認定莊男確實仍然留在公園附近觀察,未使女兒的生命發生危險,並無構成遺棄罪,而判處莊男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用法並無不當,而判處駁回,維持無罪判決。
資料來源: http://www.rootlaw.com.tw/NewsContent.aspx?ID=1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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