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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 11:17:24瀏覽93|回應0|推薦0 | |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由法官裁量 人力是最大問題 檢察官擁有限制住居處分權是否違憲,法界意見不一,通說認為,限制住居屬刑訴制度的強制處分權之一,在憲法及刑訴理論上,最好應由法官行使,較無人權爭議,但實際執行上不容易,主要卡在,法官有無足夠人力能詳加審查多如牛毛的限制住居案件。
司法院對本案是否違憲,也持保留態度,這從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司法院和行政院聯手提出的刑訴法修正草案,並未取消檢察官的限制住居權即可看出,不但如此,草案還增訂第119條之1,將檢方限制住居權明確化,明定限制住居權包括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
至於認定檢察官限制住居權是否違憲的法律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最好由被限制住居的民眾依法提起訴訟,遭駁回確定後,即可據以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n/14/today-so3-2.htm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法律諮詢專線07-5222991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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