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4類契約 保險安定基金不保
2012/07/21 01:32:04瀏覽75|回應0|推薦0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4類契約 保險安定基金不保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中,將增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如地下保單及國內保險業海外機構在國外銷售的保單,都不在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內。

 

 

壽險業者表示,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路後,規定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應明示清楚,因此,這次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增訂2項規定。

 

 

包括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的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有效保險契約,不包括下列4類契約:

 

 

1是,未經我國法令許可的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的保險契約;第2是,國內壽險業的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的保險契約;第3是,保險商品的專設帳簿部分;第4是,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的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除此,這次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並增訂,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的處理方式及申訴的管道。

 

 

重點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在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做適當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

 

 

 

資料來源:http://money.udn.com/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oungli&aid=665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