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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3 01:44:36瀏覽133|回應0|推薦1 | |
性騷擾的種類 西方學者經由性騷擾的實證研究,發展出性騷擾的具體態樣以界定性騷擾。例如Fitzgerald(1990)提出最具功能性的實證定義,目前許多性騷擾研究都採此定義,以連續性的觀念來看性騷擾行為,認為性騷擾是總括性名詞,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騷擾至最嚴重的性侵害,其中依情節輕重,區分為五個等級: 一、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以及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性別歧視語言或行為;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或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及性別歧視的言論。 這種情形,應該構成:「以歧視、侮辱之言行,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依照我國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確實屬於性騷擾之範圍。 二、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 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這種情形,應該構成:「以歧視、侮辱之言行,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依照我國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確實屬於性騷擾之範圍。 三、性賄路(sexual bribery): 以利益承諾(如:顧用、升遷、加分、及格)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這種情形,應該構成:「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依照我國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確實屬於性騷擾之範圍。 四、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包括一切威脅性及強迫性的性服務及性行為;亦即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性相關的活動。 這種情形,輕者已經構成:「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依照我國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確實屬於性騷擾之範圍。重者則可能已經構成乘機猥褻或性交、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之程度,可由刑法來加以規範。 五、性侵害(sexual assault): 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這種情形,則確定構成乘機猥褻或性交、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之程度,應由刑法來加以規範。 換言之,遇到性騷擾的情況大不相同,因此臨場的處理方式及應對技巧也不盡相同,但不論遇到何種情況,切記不要懷疑和壓抑自己的感覺,並應立即採取制止行動。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 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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