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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8 01:04:21瀏覽2241|回應12|推薦62 | |
參考文章:李登輝鞏案貪污資金流向繪圖 李登輝被貪汙起訴,可惜整個審理過程拿國家機密當煙幕彈,搞個「密室」審判,果然不出所料,法官判李登輝無罪。下屬轉帳辦事的判有罪,上頭搞個台綜院收錢還當官的卻無罪,這可不是偽造公文這麼簡單喔,而是道道地地的須經李登輝核准「非經總統允許不得動用」的款項,洗錢轉去台綜院,還讓李登輝卸任後去當董事長的「自肥」貪瀆行為。現在卻告訴全國百姓,因為錢來自「國家機密」款項,用在台綜院而非私人占有,所以辦事的人有罪、得到好處的人無罪,這種司法裁判,我們尊重司法說鬼話,誰來尊重老百姓不想當蠢蛋? 先來看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新聞搞:http://tpd.judicial.gov.tw/?newsType=2&SEQNO=140726 劉泰英因為不是公務員,吞了這美金750 萬元公款(約新台幣2.5億餘元)洗錢轉戶頭到台綜院買債券、股票、房舍,因為不是自用,所以「情有可原」判個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意思意思一下,而李登輝因為「不知情」,所以雖到台綜院當了董事長,好處一把抓,但是「無罪」,而國庫呢,就這樣損失2.5億餘元給貪官污吏瞞天過海、乾坤大挪移把錢給A走了,如果弊案沒爆發,錢就這麼給人污掉了。 從一審法官的判決書來看,李登輝完全切割的清清楚楚,該簽署的文件用口頭指示沒簽,下屬補正程序後補的公文拒簽,所以出張嘴指示,不留下白紙黑字就完全可以撇清關係,而所有責任變成是劉泰英自做主張,狐假虎威打著總統名義去指揮調度國安局來配合把2.5億餘元轉到非國營機構,拿來置產,變成特定人的資產,所以罪在劉泰英身上,國庫少了2.5億餘元,只要坐個2年8月的牢就可以一筆勾銷。 錢呢?被抓包了,吐還國安局,就當沒事發生,誰也不必「加倍奉還」。 現在知道為何政客忙著爭權奪利搶大位了,當了頭兒嘴巴說了算,下屬還會自己「心有靈犀」去揣摩聖意,假傳聖旨幫忙A錢,出了事都推給下屬說不知道就行了。難怪每個藍綠政客都忙著想當總統,就算再無能無腦沒點執政概念,還是搶著權位不放,台灣的豬仔政客果然有一套無恥的貪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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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