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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波趕豬前先來趕狗吧-趕狗行動內容
2013/10/15 03:55:31瀏覽10420|回應148|推薦112

打從馬政府執政後,民進黨政客及陳水扁就招募更多的網路部隊開始栽贓造謠抹黑政府,甚麼話題都能鬼扯,而社會上的一堆百姓就會被牽著鼻子走跟著議題討論,甚至幫忙拿石頭去丟政府,美其名說看不下馬政府無力的反擊,事實上自己是貪腐幫兇都不知道。

現在同樣地,反大埔的學生從來沒申請過路權及集會遊行就丟鞋鬧事。文林苑、華光社區,哪個白爛組織學生出來有曾申請路權跟集會遊行的?前一陣子,還讓一群學生噴漆塗鴉貼貼紙、霸占內政部門口三天,也沒申請路權跟集會遊行阿。

來說那個公投聯盟吧,五年來霸占住濟南路、中山南路口申請部份路權搭棚養遊民,還自備個狗籠在旁,一次申請就一個月,時間要到就繼續去市政府再申請,誰也無法跟他們搶地盤。

每逢週六、週日,申請立院週邊遊行卻從來不在立法院遊行,上面那張照片就是13日週日下午空無一人、四週毫無遊行人氣的證據。反而沒申請過路權就去西門町拿大旗逛大街,有誰要求過他們申請路權的?沒有!五年來,中正一分局及中正二分局就讓這些公投聯盟在西門町的斑馬線及人行道上隨意遊行,放著大音量的音樂魔音洗腦民眾、分裂國土。現在還擴展到忠孝復興捷運站路口,連大安分局都縱容不處理。

超過三人就算眾人,要說沒申請路權搞集會遊行,四五年來,每週兩次,也起碼超過4百多次警察坐任毫無申請路權及集會遊行權的公投聯盟在西門町違法進行分化國土的行為,這警察也得追究瀆職責任了吧?下面兩圖就是10月13日下午八隻大旗在中華路馬路遊行的證據。

再來說我們12日的遊行吧,一堆網龜鬼扯著我們沒申請路權,違反集會遊行法,鬼扯到一堆人都來丟石頭,還有某UDN格友說連程序都不知道,沒人當我們是紅衫軍。一堆人要我下一次得去申請路權才能辦活動,容許我罵一句粗話,他媽的,集會遊行法第11條: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不能再申請集會遊行。有種就自己熬夜去市政府排隊,搶在蔡丁貴之前,把中山南路、濟南路、青島東路的馬路都包下來,辦個紅衫軍反關說行動,我筱蒨保證號召上百人去參加,當眾下跪道歉。至於我筱蒨夠不夠格當紅衫軍,那些嘴巴喊曾經是紅衫軍,老早就落跑的人沒資格說別人,警察跟媒體最清楚我夠不夠格,這次媒體所有的報導都乖乖寫紅衫軍,他們心裡有數。

把話題拉回來。立法院是民意機構,如果不使用到馬路,週邊是不受集會遊行法限制,不須申請就可以去「陳情」的地方,從集會遊行法第六條就可以看出,不准集會遊行區域五院就只有四院,不含立法院。而在民國97年2月1日,我及紅衫軍仁義之獅夥伴就在群賢樓門口進行長達75天的靜坐,甚至展開13天24小時的絕食訴求,要求第四次罷免陳水扁,從來沒申請過一次路權跟集會遊行,也從沒被警察驅離過。扁政府時期如此,馬政府連行政院內政部大門都能讓學生霸占三天不用申請了,更是如此。這是基本常識,別不懂還來要我申請路權,不用馬路蓋舞台就別浪費時間搞多此一舉的事情。

立法院人行道不需要申請集會遊行就能使用。為了預防萬一,我還事先打電話給認識的警察報備,警察問我多少人會參加,我說不知道,9月17日告訴我要參加的人不到10人來了70多個,現在說12日要上街的人不到30人,不過考量是假日,又有兩星期的宣傳,應該會有一、兩百人吧,到時候走人行道就OK了。

警察說沒問題,蔡丁貴他們雖然長期霸占濟南路一小段路權,但是從來沒在立法院行動,都是到西門町去繞,我們不要去破壞人家棚子就好。我說不會。我們又不是去嗆那些台獨的,幹嘛去破壞他們的棚子,我們只是訴求豬仔立委解散國會而已,沒那種時間理會遊民管理的空棚子。

11日中正一分局的警察也打電話來,問我們遊行的內容,也提到蔡丁貴他們長期霸占的路權。我只說我們走人行道,不會去干擾他們,所以也達成協議行動。11日認識的警察再打電話來問大約人數,我說不知道,應該很多,但是不確定。晚上一位格友傳悄悄話,說蔡丁貴決定落50人來干擾挑釁我們,讓我們行動無法進行。

12日下午一點多,我們還在集結,那些甘願當豬仔立委的看門狗就過來近20人騷擾,拿著汽笛、放著噪音級的音樂企圖壓住我們的聲音,我們嗆豬仔立委干他們屁事,一堆沒道德拿了錢就甘願當貪官的看門狗來妨害別人的言論自由,這種民主他媽的進步,還好意思高喊言論自由、取消集會遊行法,真是放狗屁。

從頭到尾,我們全走在人行道上,維持我們的行動,在鬧事的是那群占著茅坑對付百姓的貪腐走狗們,現在倒來說我們沒有申請路權,人行道也要路權,沒常識還鬼叫的特大聲。既然說人行道、班馬線都要路權,那我們就來告發這些拿大旗,五年來從沒申請路權在西門町逛大街的公投聯盟違反集會遊行法吧。

趕狗行動:

1.依據集會遊行法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台獨聯盟的主張台灣大陸一邊一國,把大陸國土全都分裂讓給中共,已經觸犯第四條規定,台北市警局還通過公投聯盟遊行申請,違反集會遊行法,觸法在先,毒樹毒蘋果理論,這台獨聯盟的遊行申請根本就不合法,干擾老百姓合法行使言論自由、妨礙他人行動的是公投聯盟及警察。請海內外朋友幫忙把這訊息寫信到市長信箱抗議:https://contact.taipei.gov.tw/CCLM/CLM/ASPX/CLM00100Q.aspx,要求台北市政府依據集遊法第25條立刻撤除公投聯盟的路權申請,保障中華民國領土主權完整。

不知道該如何寫,請把下面四條直接複製貼去市長信箱

1.立法院門口公投聯盟長期霸占路權,假日申請遊行卻大多不辦行動,請將此聯盟路權收回,還給其他百姓申請遊行的權利。2.該聯盟多次衝撞立法院、破壞公物,違反集遊法第11條,政府有權以第15條要求撤銷路權申請。(例如:8月3日夜間9點30分剪斷立法院鐵欄杆破壞公物、7月30日上午10點衝撞立法院)。3.該聯盟未經申請路權,長期於週六、日到中華路口、忠孝復興路口,大聲播放音樂、舉大旗遊行,違反集遊法,請加強處理、移送法辦。4.該聯盟遊行主張台灣大陸一邊一國,把大陸國土分裂讓給共產黨,觸犯集遊法第4條,請依第25條立刻撤除公投聯盟的路權申請。

2.週六、週日,大家集體當狗仔,公投聯盟下午3點到5點半都拿大旗逛中華路還有忠孝復興捷運路口大街,三個人就構成集會遊行,假日去西門町玩、經過忠孝復興捷運站口,看到有三人就立刻拍照,告發到地檢署違反集會遊行法沒申請路權及集會遊行。要求地檢署偵辦公投聯盟的違法行為。台北地檢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如果不知道如何寫告發內容,也可以將照片(須含有日期)用訪客簿傳給我,記得註明拍照時間是幾點。

3.既然有人堅持要申請集會遊行,白爛組織學生群的各種鬧事,只要超過三人,都拍照告發到地檢署或傳照片給我,大家幫忙告發沒申請集會遊行。讓綠營為所欲為號召學生鬧事的行動,都受集會遊行的懲處。

有人要在立法院當看門狗,對著百姓狂吠,為了讓第二波趕豬行動順利進行,請大家幫忙發信到市長信箱去抗議,塞爆縱容違法五年不處理的郝呆市長信箱,或打電話:02-27208889(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去抗議豬仔國會門前的看門狗請移除掉,別妨礙老百姓行使正當的陳情訴願權力。

請大家幫忙趕狗,不先把看門狗趕走,我們要趕的豬仔就有恃無恐,放狗咬人。罵豬仔、走狗都污辱了賜我們食物的豬公、對人類忠誠的小狗,這些豬狗不如、吃老百姓嗆老百姓的社會敗類,該開始好好整頓清除掉了。

至於警察,等到他們真把我移送到地檢署告我違反集會遊行,再來告發他們瀆職保護非法、阻撓百姓言論自由吧。看他們也很辛勞保護我們的安全,就先體諒他們的無奈,別傷及無辜了。

10.15.補充:補上草山先生轉來小治先生查到的節錄一段警政機關的說明:

多數人至立法院陳情或請願,雖未申請集會、遊行核准,仍是受國家法律(行政程序法、請願法)保障之活動範疇,惟應備妥陳情書(或請願書),向行政機關(或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主管行政機關)陳情(或請願),惟應特別注意其限制事項,若超越該二法規定而不受約束,警方仍必須依集會遊行法加以規範。

我們的行動還準備「十問王金平」傳單散發,讓每個人都了解「請願書」內容。

10.17.補充:格友Crimson剪輯完成的1012趕豬行動紀錄,包含立法院遊行部分。歡迎大家直接到youtube觀看,順便按讚喔。順便提醒:影片有版權宣示,要引用之格友,請記得跟Crimson請求同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O_y5sMYRHQ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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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9023440
 引用者清單(1)  
2013/10/15 08:02 【mmok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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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再變腦筋要變
2013/10/15 18:10
集遊法第二十五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哪裡有判定秩序難以維持就會依集會遊行法舉牌警告的權利?是用、「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這條去舉牌才對。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10-15 18:31 回覆:
前面草山先生都把警政署說明寫出來了,麻煩帶大腦看一下,讓大腦運轉思考,別再來這鬼扯一堆啦。

股東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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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8:04
呵呵,警察舉的牌子,上面就是四個大字,"行為違法",還有日期、時間呢。這還不違法,不然什麼叫違法?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10-15 18:29 回覆:

別又來一個不長眼的,要我重新說明,帶著大腦去耙前面的回應吧。

我要去吃晚飯了。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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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小治兄
2013/10/15 18:03

您查到的資料太精采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10-15 18:28 回覆:

感謝小治先生,提供具體的說明。我只知道實務經驗,沒想到要找那些文字物證。

謝謝您們的補充。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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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治兄所提資料來源是《內政部警政署100年3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
2013/10/15 18:01
原檔案為DOC檔,必須下載,嫌麻煩者可到關山分局網站看:

題目:群眾聚集立法院前靜坐並發表演說,當警方前往取締時,帶頭的領導人表示,他們是不滿最近屋價連續上漲,所以來向立委諸公們陳情。請問是合法的陳情、請願,亦或是非法的集會遊行?

(一)群眾活動的類型、法令依據:
1、集會遊行:
集會遊行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集會遊行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警政署函示定義:集會、遊行均有一定之目的,而遊行則除在各種公共場所外,尚須有集體行進之行為,及以集體行動顯現其目的之意思。
2、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169條: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3、請願:
請願事由─請願法第2條: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不得請願之情形─請願法第4條: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請願人數之限制─請願法第6條: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二)隨著國內政治民主化,基本人權、自由權與平等權受到重視與維護,從實務觀點分析各類群眾活動(陳請、請願、集會遊行)應注意下列的法律依循:
1、受國家法律保障之合法活動。
2、法律並未否定集體陳請、請願行為。
3、集會遊行屬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執法應審慎考量比例原則。
(三)綜上所述,多數人至立法院陳情或請願「高房價」的不合理,雖未申請集會、遊行核准,仍是受國家法律(行政程序法、請願法)保障之活動範疇,惟應備妥陳情書(或請願書),向行政機關(或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主管行政機關)陳情(或請願),惟應特別注意其限制事項,若超越該二法規定而不受約束,警方仍必須依集會遊行法加以規範。

https://www.ttcpb.gov.tw/tgp/home.jsp?mserno=201105180005&serno=201105180025&contlink=ap/faq_view.jsp&dataserno=201107200017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10-15 18:25 回覆:
感謝草山先生提供更清楚的說明。Fox恭喜恭喜

小治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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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舉牌
2013/10/15 17:58

很簡單,

合法陳情,但陳情人數無法預期的增加,當超過一定人數,警察判定秩序難以維持就會依集會遊行法舉牌警告. 警告就警告,解散就是了唄. 警方有警方的裁量,只是舉牌警告而已,還不算真的違法. 搞到警察蒐證抓人,那才難看.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10-15 18:22 回覆:

不會,我們很守法,公投聯盟在鬧事,警力全都派到那裡去隔開民眾,立法院其他門口全都空空沒警察,只有立法院值勤警站在門後,我們也很安份守己沒去進攻侵入,大家就維持在人行道上喊口號繞圈圈而已。

警察沒抓人,只是叫我們別繞太多次,所以我才換到中正紀念堂拍團體照,可惜大家都走累、喊累了,許多人就直接回家去啦。一路上行走,警察也只派兩個人陪我們,可見紅衫軍的和平行動,在警方是有口碑的。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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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小治兄在小肉球格主訪客簿的發言
2013/10/15 17:54
2013/10/15 17:37

節錄一段警政機關的說明:

多數人至立法院陳情或請願,雖未申請集會、遊行核准,仍是受國家法律(行政程序法、請願法)保障之活動範疇,惟應備妥陳情書(或請願 書),向行政機關(或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主管行政機關)陳情(或請願),惟應特別注意其限制事項,若超越該二法規定而不受約束,警方仍必須依集會遊行法 加以規範。

再根據http://classic-blog.udn.com/ying6100/8885091  一文中的集合地點"立院群賢樓門口",加一"請願文(十問王金平)"在在符合人民請願規定無須向任何單位申請.

至於當日警方舉牌應是考量人數過多溢出路面有違集會遊行法之餘而警告知.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10-15 18:16 回覆:

我們沒有溢出路面唷,大家都擴散站在人行道上。

是那些搞分裂國土的組織在那鬼扯他們有合法申請遊行,警察才被迫保護他們,舉牌對付我們讓出空間給他們遊行。可是警察沒看清楚,那些公投聯盟舉的大旗,已經觸犯分裂國土,違反集遊法,該要求立即解散的人是他們才對。

現在我們經過這一次的「腦力激盪」、查清楚集遊法規定,學到「經驗」了,下次再來一次,我一定要警察換舉牌公投聯盟,要求他們立刻解散。

謝謝草山先生,拿出警政署明確的說明。


時代在變觀念要變
2013/10/15 17:48

他只會告訴你警察告訴他立法院週邊人行道可不用申請路權就能遊行集會,

至於是哪位警察?有無證明文件,抱歉沒有。再來開始說怎麼不去管蔡丁貴的團體之類的話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10-15 18:09 回覆:

哪位警察你認識嗎?我幹嘛要去公布警察姓名阿。敢這樣說就代表將來如果要傳喚我,我就可以傳喚證人,真害怕,還會這樣跟你們扯一堆嗎?

都把當初75天在立院靜坐、絕食的照片放上來了,還看不懂、沒大腦思考嗎?

拜託,找一點有程度的人來洗版吧。


ms06fs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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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7:41
<引言>
既然不合法公投聯盟就不擁有路權,我們合法行使人民請願的權力,沒有占用道路,就不算違法。這是警察親口證實立法院周遭人行道提供老百姓不用申請集會遊行就可以請願的權利
<引言結束>

但我的疑問還是沒有得到答案:當天何以警察舉牌四次警告為違法集會?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10-15 18:06 回覆:

很簡單,公投聯盟不知道用甚麼藉口申請集會遊行,讓警察通過的,但是現在很明顯公投聯盟是違反第四條規定分裂國土,自始遊行就不合法,路權申請不合法,所以警察舉牌四次就是錯誤,你們該罵的是警察跟公投聯盟,不該罵我。

帶種點,去譴責公投聯盟分裂國土、霸占路權吧。順便提醒他們,星期六、日要拿大旗逛大街,小心點兒,別觸犯集會遊行法了,有人「以牙還牙、加倍奉還」正在等著呢。


ttt30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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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7:33
忽然間有一隻龜~不見了ㄛ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10-15 18:02 回覆:
不見就算了,銀大哥叫我別浪費時間回答,刪了留言就是,不過我想趁機給大家知道情況也好,別跟著綠營喊路權的問題。

ttt30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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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7:31
忽然想起幾年前山寨關公每次出庭都帶口罩.現在我有點號這些龜背上的紋是橫的還是豎的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10-15 18:01 回覆:
如果趕龜成功,我就告訴大家,那隻龜的背紋是橫的還是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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