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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 20:26:31瀏覽83|回應0|推薦0 | |
國土計畫法的「屏東經驗」 ◎ 葉昱呈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未來全國國土計畫將取代現行全國區域計畫,但國土功能分區(包含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劃設及公告,必須審慎評估,避免因土地用途、使用強度之差異,影響地方就業機會及經濟發展,進而擴大城鄉之間的貧富差距。 屏東縣於 時至二○○○年,屏東縣政府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除辦竣農地重劃之優良農地外,縣內特定農業區土地皆重新檢討後,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土地。近十五年來,屏東縣民已逐漸瞭解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土地管制強度之差異,然國土計畫法實施後,上述土地之用途及使用強度卻可能再次受到嚴格限制。 筆者認為,公部門反覆不定之行政作為,將使民眾對政府公信力失去信賴,因此,建議主政者在實施國土計畫法前,應研擬妥善配套措施,以免重蹈實施區域計畫法之覆轍,而招致民怨。 (作者為公務員,屏東市民)自由時報2015.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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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