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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的「屏東經驗」
2015/12/21 20:26:31瀏覽83|回應0|推薦0

國土計畫法的「屏東經驗」

 

◎ 葉昱呈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未來全國國土計畫將取代現行全國區域計畫,但國土功能分區(包含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劃設及公告,必須審慎評估,避免因土地用途、使用強度之差異,影響地方就業機會及經濟發展,進而擴大城鄉之間的貧富差距。

屏東縣於一九七五年十月六日公告實施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係全台第一個實施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的示範縣,由於當時作業法令規定不甚完備,且作業期程緊迫,並未針對土地使用現況進行逐筆調查及於調查清冊或調查卡片內註記現況,導致作業成果錯誤百出,而大部分土地之使用分區,皆劃為特定農業區,用途受到嚴格限制,不僅影響縣民就業機會,更影響屏東縣日後之整體經濟發展。

時至二○○○年,屏東縣政府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除辦竣農地重劃之優良農地外,縣內特定農業區土地皆重新檢討後,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土地。近十五年來,屏東縣民已逐漸瞭解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土地管制強度之差異,然國土計畫法實施後,上述土地之用途及使用強度卻可能再次受到嚴格限制。

筆者認為,公部門反覆不定之行政作為,將使民眾對政府公信力失去信賴,因此,建議主政者在實施國土計畫法前,應研擬妥善配套措施,以免重蹈實施區域計畫法之覆轍,而招致民怨。

(作者為公務員,屏東市民)自由時報2015.12.21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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