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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9 07:43:45瀏覽50|回應0|推薦0 | |
農舍興建資格 才是修法罩門 葉昱呈/公(屏東市) 二千年,農地政策由「農地農有農用」調整為「農地農用」後,耕作型態漸趨多元化,除「專職農民」外,尚出現「兼職農民」(除農作外,另從事其他非農業工作)及休閒農民(或假日農民);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將農民定義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也讓「農民才能興建(承受)農舍」的修法政策方向陷入瓶頸。 按農保條例規定,農會會員於一○二年二月一日以後參加農保,須為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包含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另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則須符合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問題是,剛修正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之一規定,不屬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之申請人,僅須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例如購買農藥、肥料單據),未排除農保身分以外之被保險人(公保、軍保、勞保等被保險人),因此,未來各行各業皆可能取得農舍興建資格,如連財團老闆、公務員、軍人等都能興建農舍,則目前送至立法院審議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擬增訂農舍承受人(購買者)必須是農民,還有實質意義嗎? 2015-09-19 02:39:02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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