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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不可不知:漠視授權
2006/09/04 05:05:25瀏覽444|回應0|推薦4
本週『部落格有啥了不起』的法律單元-『部落格陪審團』聊的是影音部落格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來說,視聽著作的利用行為及權利可能涉及的是『著作權法』的重製與公開傳輸問題,當然,也有很重要判斷依據為是否『合理使用』(唉,這『合理使用』如你我所認知,又是另個模糊空間...)......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點連結、回節目格聽播客,簡榮宗律師有詳細說明



葉子妹這邊要補充的是受制節目時間,放不進去的遺珠內容,我覺得還不賴啦,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Q:把檔案上傳到youtube等專門分享影音的平台,等同默許別人下載嗎?

A:著作權人將自己錄製的智財上傳至平台分享,可能會被視為『漠視授權』....意即我雖然沒有直接表示同意別人下載,但行為做了某種程度的相同表示,多數人都能猜出我不反對。若部落客在分享平台下載『看不出著作權人是誰的檔案』(搞笑影片、家用錄影帶之類的)惹上官司,可如此主張。(音樂錄影帶及MV、電視節目、電影.....等,明顯可辨識著作權人的財產不包括在內)




Q:上傳者有問題,下載或連結回去分享者,也要負同等責任嗎?

A:不管是誰上傳的,只要你帶走了或出現在你的部落格,有公開傳輸行為,責任都是一樣的啦!



Q:搞笑影片、家用錄影帶......等無法辨識著作權人的檔案,事後發現,根本不是所有人同意上傳,而是輾轉被第三或第四、第五手...傳播。這種情形,下載或連結的人須負法律責任嗎?

A:所有權人主張權益前必須先告知當事人卸除,對方不從再採取法律途徑;否則類似情況也可能被認為是『漠視授權』行為,當事人可主張『主觀上無惡意』尋求自保。




律師提醒:
所有權人出面主張權益時,必須配合登載檔案來源或立刻移除,堅持要用是會有問題的!


律師建議:
在網路平台或部落格上抓東西,最好在自己的部落格文章下同時寫清楚 ~
『相關內容經網路傳送來來不可考,權利人有意見歡迎與我聯絡』
表示無抄襲惡意,同時對內容負責....才是部落客自保之道啊!!!



● 備註 

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予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乃對於著作人之權益作限制與例外規定,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仍應明示其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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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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