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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4 05:05:25瀏覽444|回應0|推薦4 | |
本週『部落格有啥了不起』的法律單元-『部落格陪審團』聊的是影音部落格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來說,視聽著作的利用行為及權利可能涉及的是『著作權法』的重製與公開傳輸問題,當然,也有很重要判斷依據為是否『合理使用』(唉,這『合理使用』如你我所認知,又是另個模糊空間...)......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點連結、回節目格聽播客,簡榮宗律師有詳細說明。 葉子妹這邊要補充的是受制節目時間,放不進去的遺珠內容,我覺得還不賴啦,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Q:把檔案上傳到youtube等專門分享影音的平台,等同默許別人下載嗎?
Q:搞笑影片、家用錄影帶......等無法辨識著作權人的檔案,事後發現,根本不是所有人同意上傳,而是輾轉被第三或第四、第五手...傳播。這種情形,下載或連結的人須負法律責任嗎? 律師提醒: 律師建議:
※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予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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