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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與煙※聖嚴法師講述
2021/08/23 19:01:49瀏覽908|回應0|推薦18

酒在五戒中有,八戒中有,乃至比丘菩薩戒,無一不戒酒。但是酒的本身,並非罪惡,故飲酒皆屬遮戒;由於酒能使人犯戒,所以凡為佛子,均應戒酒。

據治安機關的統計,犯罪的媒介,不出女人、錢財與酒。飲酒雖不是犯罪,酒卻最能使人犯罪,三杯一下肚,酒精刺激神經,興奮、膽大、衝動、盲目、沒有了理智,可以強姦、殺人、放火、搶劫、毆鬥、相、、、。

所以酒在大小乘經律論中,無不列為禁戒之一。

《四分律》比丘戒單墮第五十一條中說:「若比丘,飲酒者波逸提。」又說:「比丘尼波逸提,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又說:「不犯者,以酒為藥,以酒塗瘡。」

什麼叫作酒?《四分律》中說:「酒者,木酒(果汁酒)、粳米酒、餘米酒、大麥酒,餘有酒法作酒者是。」又說:「酒色、酒香、酒味,不應飲;或有酒,非酒色、酒香、酒味,不應飲。」

《十誦律》中說:「飲酢酒、甜酒、若麯、若糟,一切能醉人者,咽咽波逸提。若但作酒色,無酒香、酒味,不能醉人,飲者無犯。」

《律攝》卷一三中說:「若酒被煎煮,飲不醉人,若口有病,醫令含酒,若酒塗身,此皆不犯。、、、又無犯者,酒變成醋,飲不醉人,澄清見面,水解為淨,以羅濾之,同非時漿。」

大乘《梵網經》輕垢戒第二條的規定:「若佛子,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

蓮池大師《戒疏發隱》中說:「過失無量者,非但三十五失、三十六失,律中又明十過,更餘經傳所明過失,不可勝舉。」

《四分律》中,所舉的飲酒十過是:「一者顏色惡;二者少力;三者眼視不明;四者現瞋恚相;五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鬪訟;八者無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減少;十者身壞命終,墮三惡道。」

三十五失見於《大智度論》,三十六失見於《四分律》。

說到飲酒的異熟果報,那更可怕!據說共有五個五百世果報,也就是說,因為飲酒,即有二千五百世,受到罪報:第一五百世在鹹糟地獄,第二五百世在沸屎地獄,第三五百世生在曲蛆蟲中,第四五百世生在蠅蚋之中,第五五百世生在癡熱無知蟲中。所以佛在《四分律》中告訴阿難尊者:「自今以去,以我為師者,乃至不得以草木頭,內著酒中而入口。」在《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中也說:「夫酒為毒藥,酒為毒水,酒為毒氣,眾失之源,眾惡之本。」正因酒的害處太大,自己飲酒,等於服毒自殺,販賣酒類,也就等於普遍的謀殺他人了。菩薩以度生為本,更不能夠害人,所以《梵網經菩薩戒本》重戒第五條,便是酤(販賣)酒戒:「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在家菩薩,亦不得販賣酒類,否則也是重罪,《優婆塞戒經》卷三中規定:「優婆塞戒,雖為身命,不得酤酒,若破是戒,是人即失優婆塞戒,是人尚不能得煖法,況須陀洹,至阿那含?是名破戒優婆塞。」

酒是飲不得的,也販賣不得的,當然更是釀造不得的。但在大乘菩薩,為了度眾生,可以方便開飲,比如末利夫人為救廚師一命,勸請波斯匿王飲酒,不但無罪,反生功德。不過除了治病(非酒不治的病),除了為度眾生,不得滴酒沾唇。如果只為貪飲杯中物,而來諉說是治病,那便招罪;如果只為放蕩求刺激,並無眾生可度者,自也不得飲酒。

至於「煙」之為物,不算大忌,故在南傳小乘比丘,不唯不戒,並且可以公開吸煙的。在《四分律》卷四三中也有如此的記載:「爾時有比丘患風,醫教用煙,佛言聽用煙。」

可見用煙,是佛許可的,不過需要「患風」,需要「醫教用煙」。唯其吸煙的禁戒性,不若吃蒜的嚴重,更沒有飲酒那樣列為墮罪了。

為了風俗的觀念,我們的社會每以煙酒同列,吸煙者雖不被視為罪惡,但總覺得不吸煙者更值得尊敬,所以佛弟子們,最好還是不要吸煙,尤其是出家弟子,看來總是不太雅觀。

根據醫學的證明,酒中有酒精,會使人中毒,煙中的尼古丁,也能使人的生理受到不良的影響,據英國皇家的九位名醫,經過兩年的研究,證明吸煙是得肺癌的共同病因。我們何必花錢去買毒品來害自己呢?

『大智度論卷十三』釋初品中戒相義

佛語難提迦優婆塞:「酒有三十五失。何等三十五?

一者、現世財物虛竭,何以故?人飲酒醉,心無節限,用費無度故;二者、眾病之門;

三者、鬪諍之本;

四者、裸露無恥;

五者、醜名惡聲,人所不敬;

六者、覆沒智慧;

七者、應所得物而不得,已所得物而散失;

八者、伏匿之事,盡向人說;

九者、種種事業,廢不成辦;

十者、醉為愁本,何以故?醉中多失,醒已慚愧、憂愁;

十一者、身力轉少;

十二者、身色壞;

十三者、不知敬父;

十四者、不知敬母;

十五者、不敬沙門;

十六者、不敬婆羅門;

十七者、不敬伯、叔及尊長,何以故?醉悶怳惚無所別故;

十八者、不尊敬佛;

十九者、不敬法;

二十者、不敬僧;

二十一者、朋黨惡人;

二十二者、踈遠賢善;

二十三者、作破戒人;

二十四者、無慚、無愧;

二十五者、不守六情;

二十六者、縱色放逸;

二十七者、人所憎惡,不喜見之;

二十八者、貴重親屬及諸知識所共擯棄;

二十九者、行不善法;

三十者、棄捨善法;

三十一者、明人、智士所不信用,何以故?酒放逸故;

三十二者、遠離涅槃;

三十三者、種狂癡因緣;

三十四者、身壞命終,墮惡道泥梨中;

三十五者、若得為人,所生之處,常當狂騃。」

如是等種種過失,是故不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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