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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1 04:08:09瀏覽11060|回應1|推薦2 | |
律師服務當然要收錢,按委任他人處理事務的對價來看,就是「報酬」。律師有時喜歡自己冠個好聽的名字,叫「公費」,有點是「公益費用」的意思,怕被說是做生意的樣子,不過,反正都是新台幣,叫什麼都一樣,重要的是「律師錢怎麼收」? 一、鐘點費 一般律師都是用鐘點來作為計費的基礎,最典型的就是「談話費」,就是與律師商談法律案件的報酬。 二、審級費用 如果委託律師的是訴訟案件,約定委託律師打完一個審級的官司程序,律師通常會約定一個審級訴訟的總費用,依區域(例如北部或南部)、審級(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或案件的性質的不同,目前大約是在四萬元至八萬元不等。所謂「一審」,通常就是指法院(檢警署)受理到終結為止。至於一審到底會多久,通常就要看檢官或法官的心情和能力,有時半年到二年,以目前的台灣司法效率,都還算正常。所以,反推律師工作的時數,目前的行情並不算不合理。如果不想委託律師處理一個審級的官司,只想請律師代寫訴狀或出庭,費用大約就以鐘點費計,一般或收取一至二個小時,所以是四千到一萬多元不等的費用。 三、後酬 有些律師對於特殊的案件,例如海商、工程、破產、土地或重大刑事案件,會以「後酬」的方式約定律師費用,也就是依具案件結束後能得到(取回)的利益,訂一定的百分比作為律師酬謝。雖然,在律師倫理上並不適當,但仍不少見。在國外是允許律師收取後酬的,但就不收前金,但台灣律師有時會前金、後酬通收。對於這樣的情形,奉勸當事人,多問幾個律師的意見,一定不吃虧。 四、顧問費 許多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也會銷售「顧問證」,台灣的醫生館、餐廳牆上大都可以看到這一張紙,上面載「本店已委由某某律師所保障」等語。「顧問證」到底實際能提供的內容為何,其實各律師給的都不同。 五、長期委任 有些大型企業會與某些律師簽立長期委任狀,並支付一定的費用。和顧問證不同,當律師簽立長期委任狀後,只能為簽約客戶的利益而辦案,換句話說,客戶的對造(敵人)就不能再聘請該律師處理案件,以免造成「利益衝突」。大型企業為了確保自己的競爭優勢,常會利用長期委任的方法,預先綁死某些具有特定領域專長的律師,讓對手無律師可用,以免麻煩。這樣的委託費用通常就是議訂,自然不低。 在法律案件中,除了律師本身的酬金外,還有所謂的「訴訟費用」,即法院的規費(也就是法院的費用),包括裁判費用、郵費、鑑定、測量等,通常也不計入律師的費用中。有些律師在收費的時候,會加收出庭費(如果是審級委託就不能再另加收了)、接見費(到看守所接見)、差旅費、代墊郵電費、偵查費、徵信費不等。一般來說,你可以向律師要求開立工作明細帳單(尤其是律師是以鐘點計費時),有些很混的律師就會列出一大堆工作,但不列出實際的工作時數,利用灌水的方法,讓當事人莫名其妙地就付出一大筆費用。所以,當你是以鐘點費用與律師約定報酬時,一定要預定「報酬的上限」,以免律師開出帳單,感覺又被搶了。 同時,你大可挑剔帳單的內容及核對工作成果,相信你一定可以找出這個律師認不認真,值不值得再次的委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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