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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無所不在的法律風險 (張冀明 )
2010/04/19 15:30:03瀏覽1029|回應0|推薦10

無所不在的法律風險

如果每個人不論身處在什麼環境下,都能關注自己所面臨的可能法律風險,掌握自己所接觸的人、事、時、地、物,相對地就能減少風險發生的機率。

有位同事的親人正在服替代役,沒想到將退伍之際,他所看守的小學校園竟發生意外,造成一個小朋友不幸過世。事件發生的當下,他尚未警覺到學校可能會將責任推卸給他,但沒隔幾天,就在他談及此事,而我同事提醒他要小心處理時,他已被檢方列為刑事被告。這真是天外飛來的橫禍,誰能預見週末時分的校園,會有小朋友因頑皮爬牆而摔傷致死。雖然這起意外不一定涉及人為疏失,但因為事關學生的人身安全,檢察機關不得不慎。

生活在法令多如牛毛的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因齟齬而產生衝突、進而互告的情況屢見不鮮;不懂法律規定,莫名其妙成為被告的情況時有所聞;而不滿政府處分,空費時日於訴訟程序上的案例也所在多有。法律問題不論大小,不管內容複雜與否,只要造成當事人的心理負擔,就產生了「法律風險」。 

什麼是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這個名詞,事實上很難有貼切的解釋。舉凡涉及法律爭議、法律訴訟,或任何因生活、工作、錢財等問題而與他人產生糾紛的事項,都屬於法律風險的範圍。

風險,就是可能危及個人或企業的身家安全,造成財產損失,以及其他無法事先預知的狀況。沒有人喜歡風險,但也沒有人可以完全迴避風險。古人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雖然是一句安慰的話語,卻也道出了人們面對意外發生的無奈。風險難以避免,但我們可以想辦法降低它所帶來的可能損害。好比說,為了預防健康的風險,很多人會去買醫療保險、意外保險;為了減少財產損失的風險,不少人會選擇購買火險、地震險。然而,對於法律風險,一般人卻甚少有防範未然的積極心態。

不僅防備不足,更糟的是有時連發生問題了也不知該如何處理。

面對身體的病痛,我們能夠具體說出不適症狀,而只要對症下藥,通常就可以藥到病除。

可是面 臨法律問題時,很多時候當事人根本不知道到底是哪裡出了錯,無力及無助之下,不僅加重心理與精神的壓力,時間延宕所產生的影響更是難以估計。我曾經協助一位銀行高階主管處理官司,他遭到檢方以貪瀆罪嫌調查之後,竟然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由意氣風發的專業形象,變成髮白頭禿的衰老模樣,著實讓周遭親友震驚不已。

如同病有輕重緩急,法律風險也有程度的分別:一般而言,涉及刑事追訴者,可以說是「重度病症」;而民事訴訟則相對屬於「輕度病痛」。當然,「法律病情」的輕重,主要仍是以個人可承受的程度為判斷依據,不能一概而論。生病時,如果沒有在一開始就找對醫生、吃對藥,小病也會變大病,一旦病況惡化,還可能要人命。法律風險亦然,在糾紛產生之際,如果沒有好好回應,之後想要解決,常常得花上雙倍力氣,甚至賠上更多的時間與金錢成本。

有位年輕的企業老闆接手處理家族事業,且承接大陸轉投資業務。沒想到才接手不久,在大陸的投資事業就面臨政府拆遷的問題。他本來單純地以為,只要取得大陸政府的拆遷款,就可以將錢匯回台灣公司。

但他沒考慮到,大陸投資事業的合夥者是大陸國營企業,有政府在背後支持,對方有可能會因為即將結束合作,進而從中作梗,阻止他將投資利益匯回台灣;同時,他也沒有好好思索,大陸轉投資事業的結束,該如何呈現在台灣母公司的合併報表,更沒想到,台灣母公司是證券交易法規範的對象,需要考慮財報揭露的種種法律問題。這許許多多的問題,都是潛在的法律風險,如果其中任何一個環節沒有處理好,就可能產生骨牌效應。影響所及,風險會從大陸轉投資事業的小問題,衍生成包括台灣母公司在內兩家公司的大問題,甚至成為兩岸的焦點話題。

法律風險有跡可循

身體出狀況,常常有跡可循。從中醫的觀點來看,只要感覺背部從頭經由脊椎到腳的「膀胱經脈」痠痛不適時,通常就是感冒發生的前兆,及早發現可以及早治療,避免病情加劇。同樣地,法律風險的發生也是有跡可循的。以企業為例,在企業經營中,生產、銷售、人才、研發、財務是企業的「五臟」,只要謹守這「五臟」的分工合作,就可以維繫企業的活力。一旦企業的血脈(財務)、大腦(人才)或養分(資產)哪個部位的功能出現不正常的徵兆時,企業主或各部門主管應該要在最短的時間內發現問題,提出解決之道。

舉例來說,在企業負責人遭追訴掏空資產的案件中,檢調主要調查的方向是企業的資金流動,而要看資金流動是否正常,就必須查證企業的財報帳目是否與每日資金的進出明細相符,若有不符的情況,則檢調會追蹤帳目不符的時間長達多久,以認定企業主有無故意不法。

一般而言,財報帳目可以顯示出企業的資金狀況,就好比從人體的脈搏可以測知心臟血液流動強弱。如果每日帳目與每日資金的分布呈現不一致,就像是心跳與脈搏頻率不符,可能是個健康警訊。面臨資金與帳目不符時,企業自然應立即查明原委,不可任由誤差繼續惡化下去。個人也是如此,在人與人的交往中,很多衝突常來自財務糾紛。每個人因著交友狀況,會與朋友有通財之義,或合作生意等機會,個人的資金或財產自然會隨著不同的原因事實,發生權利的變動。如果沒有注意交易對象的行為及財產流動,一旦發生利益糾葛,輕則只是財產損失,重則遭人惡意攻擊,造成名譽受損,甚至因此喪命。

由此而言,法律風險的主要問題大多和「金錢」與「名譽」有關。我執業二十餘年來,所處理的訴訟案件主要就是圍繞在財產糾紛與立場面子的問題,糾紛雙方為了錢財或面子,每每爭得面紅耳赤,不肯退讓。

所以,對於法律風險的預知,可以著重在金錢及名譽的問題上。而名譽問題常是伴隨著金錢利益而來 —一旦你借錢給他人,或將資金投入必要的商業活動,法律風險就隨之展開,你的防人之心也應隨之啟動,這就像是銀行放款必須對借款人予以徵信調查的同樣道理。

「名」與「利」是法律風險的處理對象,而法律風險的產生不外乎「人」與「事」的問題。從事任何法律交易或經濟活動,對於所涉及的人和所發生的事要有充分的瞭解,並於交易或活動過程持續關注「人、事、物」的發展,是預知法律風險的重要方法之一。

我曾見過有位企業法務對自己的企業遭主管機關詢問股票交易狀況,警覺地提請企業主要謹慎處理,並及早採取因應措施。但企業主沒有接受他的建言,這位法務也許害怕終有不好的情事發生,於是早早請辭。果真,這家企業後來遭到檢調單位大舉搜索,許多高階經理人被帶回偵訊,並聲請法院羈押,之後更面臨了一連串的檢調偵查,以及起訴後的刑事審判程序。這本是一件可以事先預防的法律風險,卻因為企業主疏於認知法律規定的事實,演變成刑事追訴風波,不僅殃及企業本身,也連帶影響了諸多經理人。 

 

瞭解遊戲規則

隨著社會進步,為了因應複雜的人際關係與交易活動,政府制定了許多法規,無形中也增加了企業與個人的法律風險。因此,隨時瞭解法律規定或規範變動的內容,是避免法律風險的要件之一。有些法律規範的內容屬於一般人明顯知道不可以做的事情,如殺人、偷盜等等,即使你不瞭解法律規定,你也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因為這些行為本質上已不容於社會,是屬清楚的「不法行為」。

同樣地,有些行為不需要法律規定,你就知道是合法可做的,如綠燈通行、合法使用自己的東西等等,只要你謹守這些明確的「合法行為」,就可以遠離法律糾紛。然而,為了處理複雜的交易,以及快速往來的資訊互動所產生的緊張關係,許多法律規定已經超出所謂「明顯違法」及「明顯合法」的範圍,產生了許多灰色地帶。這種「法律的灰色地帶」,成了現代人必須面對的法律風險。

證券交易法有關內線交易的規定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為了因應金融改革並與國際經濟活動接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規範上市公司股票的管理機制,也隨之制定了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法規。這些隨著社會環境改變所規範的新遊戲規則,企業或個人如果沒有詳細研究,當然不可能瞭解規定內容,則在經營或從事商業交易活動時,就無法掌握「合法與非法」的界線,自然產生程度不一的法律風險。而隨著經濟活動的變化,法律規定推陳出新,灰色地帶的法律風險也隨之擴大,企業與個人不可不慎。

  

控管法律風險

我們無法決定自己會不會生病,但我們可以從生活習慣下手,作好健康管理,減少生病的可能;另一方面,如果不幸生病時,我們也可以在病痛發生之際,趕緊治療,以免病情繼續惡化。相同地,法律風險也是可以控管的。我們無法確定風險是否會成真,但我們可以努力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所謂「控管風險」,並不是指將風險完全排除,而是盡可能擴大風險的可控部分,限縮不可控的部分。

有位企業主與澳洲某大公司簽訂了材料買賣及經銷合約,雙方維持多年的和平交易。某日,這位企業主警覺到澳洲公司寄來了一份與先前口氣不太相同的電子郵件,他仔細思索後,認為有必要預防可能的法律風險,於是前來找我尋求法律協助。

我與他詳談並瞭解雙方交易的細節後,認為這位企業主並非多慮,確實有必要先防範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於是,我先確立這位企業主對於雙方今後可能繼續合作的方向有什麼想法;之後,我再針對這封郵件所表達的內容,與這位企業主討論雙方後續的溝通主軸,並盡可能在往後的回函中落實我方已確立的合作模式。經過兩、三個月的郵件往來,那家澳洲公司似乎認為無法達到他們原先發出該郵件的目的,雙方的合作也在客觀的商業環境變化,以及彼此有不同的商業考量下,慢慢地減少交易往來。一場可能的商業合同糾紛,也在事先預知風險的情況下,順利解決。

法律風險的出現常有徵兆可循,只要多費一點心思,就可以及早防範。我處理過不少已屬「重度惡化」的法律訴訟案件,當事人總會愁眉苦臉地發出「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的感嘆,就因為沒有關注初始的法律問題,最後常常不得不面臨訴訟的苦果。法律風險沒有客觀的種類區分標準,而且每個人對風險的忍受程度不同,認知程度也就因此不同。但為了簡單說明,我們可以將法律風險比作生病,區分為「初 期、中期及末期」三個階段。

初期法律風險,指法律糾紛初見端倪,如同感冒,症狀尚可以忍受,但已感不適;中期法律風險,雙方爭端已相對升高,如同肺炎,深感疼痛,已影響到生活作息;末期法律風險,雙方劍拔弩張,如同癌症,必須嚴肅面對,謹慎應付,以免危及生命。如果從訴訟的階段來區分:訴訟剛開始的一審,屬初期的法律風險,宜好好思考因應的角度,倘若一審勝訴,可以算是暫時控制住了風險;但若一審敗訴,必須上訴二審時,就是法律風險已經惡化到了中期,必須守好二審訴訟,使問題不致嚴重到必須上訴第三審。

法律風險是相對性的概念,因人、因事、因時及因勢而有不同的程度階段。發生法律糾紛,未必就要步入法庭解決,如果處理溝通得宜,將可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曾有當事人承受不了訴訟過程的壓力,在訴訟進行期間,因為身體不適而放棄求生的意志。我也看過許多當事人因為纏訟多年,面容不復往昔亮麗,頭髮亦敵不過終日煩心而翻白。

然而,不管法律問題惡化到什麼程度,最重要的是保持積極求治之心,不要放棄任何希望。

我曾經接受一位當事人的委任,她欲控告前夫「殺人未遂」,因為他蓄意隱瞞她罹患乳癌的消息。這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的案件,隨著當事人的過世,已漸漸為人所遺忘,但是她在與病魔搏鬥的同時,仍不放棄追求公理的決心,秉持毅力與堅持,讓她可以順利走完訴訟路程,且獲得她想要的結果。我陪她走過這場訴訟戰爭,看著她對公理的執著,以及與病魔奮戰的決心,內心油然升起一陣欽佩。總之,在法律問題沒有獲得徹底解決之前,任何階段的風險都必須加以控管;在最壞的狀況發生前,任何努力都是值得的,也不算太遲。畢竟,控管風險的目的是降低損害程度,只要仍有損害的可能,不論程度如何,都有控管的實質效益。

 

態度決定結果

處理事情的態度有三種:積極回應、無所謂及無知無覺。對於法律風險的認知,因著三種不同態度,就會產生迥異的結果。積極回應法律風險的人,猶如「先知先覺者」,主動關心,採取多一分防範,少一分損失的態度。既然懂得主動出擊,對可能的法律風險就能夠有預先的準備,當然也就有風險控管的意識,因此不致於遭遇太大的法律問題;縱使不幸發生紛爭,也因為有適切的應對方法,不會讓損失擴大。 

對法律風險感到無所謂的人,像是「不知不覺者」,自然對法律風險不會特別留意,一旦經人提醒,或許會著手處理。但既然在法律風險產生之際,無法及時預知或警覺,就談不上準備,也就失去在第一時間解決法律風險的可能。完全無視法律風險的人,也許是極度樂觀者,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可以說是茫然無知的人。由於不知可能危及個人身家性命的法律風險為何物,當然也就沒有預知或控管風險的可能,結果常是大難臨頭才知道要起身反應。

大部分的當事人在瞭解可能的法律風險之後,通常會積極地詢問律師該如何處理。記得有位當事人遭到檢方起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時,原本還覺得事情沒那麼嚴重,直到聽完我分析案件內容之後,她立即收起笑容,取消原本出國度假的計畫,專心準備檢方起訴的相關爭點的文件資料。至於對法律風險完全沒有知覺的人,要如何喚起他對法律問題的重視,只能依個人的特性,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我曾遇到一位已遭刑事起訴的當事人,面對七年以上刑期的證券交易法案件,看不出他有任何緊張或想瞭解案情的積極性,甚至到了出庭的前一天,仍未準備好庭訊的內容。看他如此「平靜」的心態,我不得不好好訓他一頓,並「恐嚇」他如果不好好準備開庭,我將考慮解除委任。他這才警覺到事態的嚴重性,願意好好配合法庭準備。事實上,法律風險的控管猶如預防醫學的概念。如果每個人不論身處在什麼環境下,都能關注自己所面臨的可能法律風險,掌握自己所接觸的人、事、時、地、物,相對地就能減少風險發生的機率。如此一來,不僅可以加速交易順利完成,也可以讓生活更有保障。預防法學好比預防醫學,都是希望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先看到問題,並解決問題。因為法律問題一旦發生與惡化,就像人的健康出了問題一樣,是無法重新來過的。既然沒辦法再回復原來的狀態,這時就得好好思考如何積極解決當前的危機,以期將損害降到最低。我曾經遇過一位令我深感佩服的當事人,他見多識廣,對風險相當敏銳,雖然他前來找我提供法律協助,但從為他服務的過程中,我真實地學到積極面對的正面價值。話說這位當事人有著深厚的人生閱歷,待人和藹,處世謙和,我從未見他動怒。某日,我接到他公司同仁的電話,說他們遭到檢調搜索,要求我立即到場。我聽聞此事甚感訝異,因為以這位當事人的行事風格,我不認為他會涉及刑事不法。雖然如此,我仍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瞭解情形。

原來是他的事業經營得太好,遭有心人忌妒,進而以「莫須有」的指控引來檢調搜索其公司,且讓他遭到約談。在我全程的陪同中,他總是以笑臉面對調查,不疾不徐地向調查人員說明。經過檢調搜索訊問後,這位當事人提出所有證據文件,並要求我提出書狀說明事件原委及調查的專業內容。以我過去的專業知識,我認為這個案件不是那麼容易結束,這位當事人可能會遭到起訴的命運。不過,就在他積極面對,並且要求我不斷提出專業說明下,終於說服檢察官,獲得不起訴的處分。這位當事人鍥而不捨地要求我提出相關法規及實務問題,還請教了知名大學的專業教授,並以書面文件證明他的所作所為符合法規的精神。這種實事求是的作法,讓他免於一件無聊的刑事追訴,誠可謂風險控管的最佳模範。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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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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