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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8 15:19:14瀏覽1516|回應1|推薦2 | |
出處:http://www.wretch.cc/user/junicheri 第一次當被告就上手 甲先生是大公司的老闆 出手闊綽 出入前後簇擁 向乙先生說公司暫時需要資金週轉 乙先生看他家大業大 應該穩得很 所以收了本票就借了8000萬給甲 沒想到甲第二天就落跑到國外去 然後債主紛紛上門 才知道甲的公司已經只剩下空殼 乙眼看自己的8000萬成了甲的跑路費 非常不爽 但求償無門 只好天天到甲的公司找甲的兒子要錢 甲的兒子也不是省油的燈 看著債主上門就報警 告你一條恐嚇取財再加一條妨害自由 開庭的時候 甲的兒子跟乙都到了 乙看到自己白花花的銀子被騙了不說 正正當當上門要錢還被像逃犯一樣抓到警察局 送到地檢署 又看到甲的兒子在法庭上一副受害者的樣子 簡直氣炸了 在法庭上氣得說不出話來 臉脹得爆紅 我看他好像快要中風的樣子 趕忙出來緩緩頰 說有沒有恐嚇取財還要調查證據 要是有證據想要聲請調查也可以提出聲請 意思就是暗示他被人告不等於有犯罪 稍安勿躁 但他還是聽不懂 一副受到生平奇恥大辱的樣子 簽完筆錄眼眶都要泛淚了 等他走出偵查庭 我在想 對於我們這些天天在地檢署打滾的人來說 看多了亂告一通的案子跟被冤枉的被告 對於成為被告這種事早就完全沒有任何感覺 總覺得人生起起伏伏 難免不小心得罪別人 碰到神經病 然後成為被告 所以被人告也沒什麼羞恥的 反而有機會利用法院的程序把事情講清楚 是非曲直 自有公斷 但是對於那些平常離法院很遠的人來說 既對法院的程序不了解 也覺得官府衙門是個晦氣的地方 能離它遠點就離遠點 就算是利用法院來討回公道 都要斟酌考慮再三 更別提被人一狀告進法院變成被告時那種羞憤 慌張 驚恐跟怨恨 所以這裡要跟 大家分享一些重要資訊 讓有需要的人第一次當被告就上手 1. 怎樣會被變成被告? 基本上 只要有人向警察機關或者地檢署 法院指名道姓對某人提出刑事告訴 被指名的人就成了被告 這裡的被告是形式意義的被告 也就是只具備訴訟程序身分上的意義 重點在特定訴訟程序中兩個當事人的身分 權利義務等 成為被告不代表已經構成犯罪喔 要等檢察官起訴時才初步認定被告構成犯罪 但也要等法院判決確定才是確認某被告確實構成犯罪 需要處罰 所以成為被告非常簡單滴 大家不要把這件事想得太嚴重 像我們剛報到的時候 就有一位同學因為處理案件的結果讓當事人不滿意而成為被告 對於一位新手司法官變成被告的感覺其實是很驚慌跟屈辱的 同學們也人心惶惶 辦案變得縛手縛腳 這時有一位很睿智的長官來開導 他說,"當司法官沒有被人告過的話 表示你辦案不認真喔 是不是都沒有踩到別人的痛腳還是和稀泥 所以沒有真正下一個公正的判斷 當事人才覺得不痛不癢? 像我的前科就好幾大頁呢 呵呵~~所以沒有被告過的人自己要檢討檢討阿~~" 打完這針預防針後 大家都放寬心了 對於會不會被當事人告變成被告這種事也不太在意了 2. 變成被告怎麼辦? 通常你知道自己變成被告可能是因為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或者地檢署的傳票 一般人收到這種東西的反應可能有兩種 第一是認為遇到詐騙集團 直接就把傳票扔了 第二是驚慌失措 百思不得其解或者拿著傳票掉眼淚 這兩種反應都不不正確 正確的反應應該是查明哪一個警察局或者地檢署傳你去說明 通知書或者傳票上應該都會有傳喚機關的全名 聯絡電話跟地址 利用網路或者104查號臺查詢確定該機關的地址電話沒錯後 可以打電話跟該機關連絡 初步了解一下是誰告你 因為什麼事實告你 這樣你可以大概知道應該如何準備出庭時要帶的東西 如果該機關的人電話中無法跟你詳細說明 那就到庭時請警察或檢察官 法官再對你說明 等你清楚被告事實之後 再決定要怎麼答辯 記得不要急著辯解 因為你當庭可以記得的事實可能跟你將來要提出的證據不一樣 所以你可以簡單回答已經記下被告的事實 回去整理事證再答辯 3. 出庭前要做什麼準備? 如果你已經知道告你的是誰 告你什麼事 那你得自己回去蒐集資料 好好想想他告你的這件事情整個來龍去脈如何 找出過去的行事曆 筆記本 借據 收據 契約 支票 本票 存摺 匯款單等一切可以找到的書面證據 再按照事情發生的順序把全部事情整理一遍 什麼時候在什麼地方 跟誰見過面 談了什麼 在場有誰聽到 簽了什麼文件 有沒有把文件或錢交出去等 寫下來的事情經過還要有佐證資料 這樣你的準備就比較完整了 出庭時把這些資料都影印一份 可以讓警察或檢察官附卷參考 如果你有要警察或檢察官幫你調查什麼證據 譬如傳誰來作證 或者調監視器錄影帶 病歷 銀行交易明細 通話紀錄等 也寫清楚在妳的答辯狀上 這樣警察或者檢察官就知道你的主張 會幫你調查證據 如果你覺得我剛剛講的過程你自己沒辦法做到 也可以考慮請一個律師幫你做 或者如果你第一次開庭後發覺完全搞不清楚要準備什麼 可以請一個律師幫你釐清 或者下次跟你一起去開庭 通常被告出庭做筆錄時可以有請律師的權利 請不要忘記 4. 不要情緒化 剛剛已經講過了成為被告沒什麼了不起 所以你不需要對於這件事有過多的情緒反應 過度的生氣或悲傷都傷身體 於事無補 重點是要利用這個機會把事實真相搞清楚 才能永絕後患 另外 既然人家存心要告你 一定會編派一些他覺得你有犯罪或者可以讓你被別人認為有犯罪的事實 這些事實不一定是真的 但從告訴人嘴裡講出來必定加油添醋 你在庭也一定聽得火冒三丈 切記切記 無論如何不要跟告訴人在庭上吵架 要記得你臉紅脖子粗地在法庭上大聲辱罵對方 正好只讓你看起來更像壞人 何必中了別人的計 每個人都有主張他的故事的權利 就讓告訴人暢所欲言 細節越詳細越好 這樣你才能找到他說謊的弱點 你要做的只是專心記下告訴人講的 等一下輪到你答辯的時候 你才知道如何能切中要點 或者開完庭之後你才知道要蒐集什麼證據來戳破他的謊言 總之 你一定要保持冷靜 好漢不吃眼前虧 而事實一定勝於雄辯 5. 人身安全的保護 有時候告訴人告你只是想逼你現身法院 然後逼你還錢....(通常可能是地下錢莊或者當舖或者討債公司) 或者跟蹤你而找到你棲身之所....(通常可能會發生在家暴案件或者恐嚇案件) 不管是哪一種情形 如果你覺得你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脅 可以事先跟警察或者檢察官連絡 溝通一下你做筆錄時是否可以不通知對方 如果沒辦法兩個人一定要對質 那你也可以當庭請求警察或檢察官保密你的聯絡地址電話 並且在庭後安排你離去的路線 免得真的讓利用訴訟程序找人的告訴人遂其押人還錢的目的 6. 不能出庭時一定要請假 如果你收到通知書或傳票時發覺開庭的時間你確實不能來 一定要馬上跟警察或檢察官連絡 告知不能出席的原因 可能還要提供不能出席的証明 譬如機票或者診斷證明等 確認警察或者檢察官已經了解你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 千萬不要以為反正一次不去下次還有機會 或者一時疏懶就不做告知的動作 這樣你就有一次不到庭的紀錄 兩次不到庭就可以請警察去拘提你 警察到你家找你時如果你剛好又不在 那檢察官就可以通緝你囉 你就發現怎麼莫名奇妙就成了通緝犯 等到要出國洽公或者玩的時候才在機場被五花大綁送到地檢署 那就丟臉丟大了 所以每一次開庭通知都很重要 不能來一定要請假 7. 寄送證據或請求調查證據狀 如果你當庭無法詳細說明答辯要旨 你可以事後再寄掛號到地檢署給檢察官 也可以用書狀請求檢察官調查證據 或者你覺得很久沒開庭了 不知道現在案件的進度 也可以寫信寄到地檢署請問目前案件進度 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醒檢察官要調查的證據 一方面如果漏未通知你案件結果 也會再用書面通知 因為檢察官跟書記官還有警察其實平常都很忙 比較沒時間聽你在電話裡跟他們解釋你的主張或者你想調查的證據 所以用書面是最好的方法 何況你寄進來的書狀都有收文編號 這樣以後要查詢你的書狀也比較有依據 如果你真的打電話找到檢察官 書記官或者警察 你急著想告訴他們你的想法 而他們非常冷淡或者口氣不太好地請你用書狀寫明 請你包涵 不是我們不想認真聽你講話 而是一兩百件案件同時在進行的時候 對於這樣突然的電話不僅想不起來當事人跟案情 也沒有時間仔細記下你講的話 所以用電話說明其實是一個花時間又沒有功效的方法 以上大概是我想到對於一個新鮮人被告可能需要知道的事情 主要還是希望大家能多了解訴訟程序 同時不要視打官司為畏途 地檢署的功能很親民的 來逛逛就知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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