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以測謊斷定陳致遠有罪?
2010/02/11 11:02:50瀏覽5732|回應2|推薦3

昨日頭條新聞,盡是假球案起訴新聞,打假球的原因,各方多有討論,從球員的貪婪、薪資制度、複數年合約、退休保障等,都有人提出,顯示台灣社會理性力量,不容小覷,更遠遠超出媒體名嘴與電子媒體。

有關陳致遠部份,媒體多以說謊率百分百、性招待、五百元一綑綑現鈔報導;其中,尤以測謊結果斷定:陳致遠百分之百說謊。

筆者非陳致遠球迷,也並無意為陳致遠開脫嫌疑;但,以測謊斷定一個人有罪,未免太武斷。

根據最高法院94 年台上字4391號判決(非判例,僅能視為最高法院見解),測謊並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佐證;同時,測謊若列為犯罪嫌疑人起訴或判決證據之一,除了測謊結果,還必須詳列測謊方法與過程,以作為法院審理之重要依據。

有些人精神容易緊張、敏感,有些人操控情緒自如,用測謊斷定是否犯罪?未免失之武斷,也有侵害人權之疑;陳致遠測謊乙事,沒有報導測謊經過與當事人當時所處環境與精神狀態,媒體就下標題:陳致遠100%說謊,對當事人不盡公平,也有未審先判的謬誤。

另外,是否僅憑假球集團的證言,就逕行起訴,如此有沒有善盡調查之責?也未見討論;假設:假球集團因為無法收買某球員,而串證刻意誣陷,如此,是否就此毀了某個人的人生?

球員如有不明財產增加,又未能解釋資金來源,配合其他人證之證詞,佐以測謊結果,當是很堅實的證據力,不知檢察官有無如此調查?

打假球的球員,因為克制不了人性的貪婪,要用一生去付代價,甚至,球團或聯盟要「殺一儆百」,都是可以理解的手段。但,同樣地,「罪疑惟輕」,如有疑問,應以最有利被告的方式去解釋;且,檢察官起訴,並不代表有罪,檢、辯雙方還需要就證據攻防。如此,急於大加撻伐,未免陷於幾分「理盲」。

不論如何,希望這是最後一次聽到棒球員荒唐淫亂的行徑。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ckung6&aid=3770166

 回應文章

吳岱晃
棒球火焰老十三
2010/02/12 10:52
我覺得在犯的機率高,解散算了!

drang
等級:2
留言加入好友
我贊成!
2010/02/11 12:33
台灣是民主國家,定一個人的罪一定要三審定讞,況且台灣檢察官及調查局為其本身績效,往

往案件未查明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草草結案起訴,往往造成當事人身心受創,以該起職棒

案為例,當事人因被起訴而終身不得再打棒球,其專長於此,但卻因案斷送其前程,惟若屆時

法院宣判無罪,那當事人一輩子的損失誰來賠償?又現今媒體多數無知,竟以檢察官起訴便遽

以私判當事人罪責,實屬可笑,並嚴重誤導國人法律認知,不可不察,請大家記得,台灣乃一

民主國家,且為數不少人還自認台灣乃人權立國,故未三審定讞前,請以人權考量,以無罪推

定方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