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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1 11:02:50瀏覽5732|回應2|推薦3 | |
昨日頭條新聞,盡是假球案起訴新聞,打假球的原因,各方多有討論,從球員的貪婪、薪資制度、複數年合約、退休保障等,都有人提出,顯示台灣社會理性力量,不容小覷,更遠遠超出媒體名嘴與電子媒體。 有關陳致遠部份,媒體多以說謊率百分百、性招待、五百元一綑綑現鈔報導;其中,尤以測謊結果斷定:陳致遠百分之百說謊。 筆者非陳致遠球迷,也並無意為陳致遠開脫嫌疑;但,以測謊斷定一個人有罪,未免太武斷。 根據最高法院94 年台上字4391號判決(非判例,僅能視為最高法院見解),測謊並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佐證;同時,測謊若列為犯罪嫌疑人起訴或判決證據之一,除了測謊結果,還必須詳列測謊方法與過程,以作為法院審理之重要依據。 有些人精神容易緊張、敏感,有些人操控情緒自如,用測謊斷定是否犯罪?未免失之武斷,也有侵害人權之疑;陳致遠測謊乙事,沒有報導測謊經過與當事人當時所處環境與精神狀態,媒體就下標題:陳致遠100%說謊,對當事人不盡公平,也有未審先判的謬誤。 另外,是否僅憑假球集團的證言,就逕行起訴,如此有沒有善盡調查之責?也未見討論;假設:假球集團因為無法收買某球員,而串證刻意誣陷,如此,是否就此毀了某個人的人生? 球員如有不明財產增加,又未能解釋資金來源,配合其他人證之證詞,佐以測謊結果,當是很堅實的證據力,不知檢察官有無如此調查? 打假球的球員,因為克制不了人性的貪婪,要用一生去付代價,甚至,球團或聯盟要「殺一儆百」,都是可以理解的手段。但,同樣地,「罪疑惟輕」,如有疑問,應以最有利被告的方式去解釋;且,檢察官起訴,並不代表有罪,檢、辯雙方還需要就證據攻防。如此,急於大加撻伐,未免陷於幾分「理盲」。 不論如何,希望這是最後一次聽到棒球員荒唐淫亂的行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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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