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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5:26:55瀏覽148|回應0|推薦0 | |
民間借貸的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使用時間。按照規定,借款期限是銀行發放貸款的必備條款,對於個人或企業在銀行貸款必須有使用期限。但是在民間借貸中使用期限不是合同必備條款,雙方當事人遵循自願原則共同約定借貸期限,有利於借款人有計劃地使用借款和準備還款時間,對出借人來說有利於按時實現債權的收放。許多民間借貸合同並沒有寫明借款期限的起始日期,但並不妨礙雙方對起始日期的認定,期限的起始日期通常為借款的款項交付借款人之日起。有明確的借款期限約定的,都可以按約定計算借款的終止日期。過了終止日期,借款人沒有還款就已經構成違約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進行催討或者向法院進行起訴。 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借款人隨時可以提出償還的請求;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進行償還,但應當給予借款人合理的準備時間。 但是,要注意民間借貸中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並不是可以隨時調節的,按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未約定擔保方式,也未約定保證期間,視為連帶保證。保證期間自應還款日起算是六個月,在這期間,即使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但未及時提起訴訟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到期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只能由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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