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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之判決摘要
2007/12/29 12:22:07瀏覽498|回應0|推薦12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之判決摘要

台灣高等法院無罪判決的主要觀點:

一首長特別費的性質:

 ◎高院認為首長特別費本具有實質「補貼」之性質。

 ◎其中半數由首長以領據核報部份,只要首長提出領據,即應發給,且

  一旦經具領即完成核銷,即不應再過問後續款項之實際用途。

 ◎另外一半的特別費,〈即單據核銷部分〉則採實報實銷之作業方式,

  此部份應實際運用於〈因公支出〉,故須發票等支出證明始完成核銷

 ◎現行很多採取此種〈雙軌核銷制度〉者不知凡幾。如:

  ※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其中新台幣1萬2千8百元部分需實報實銷;

   另超額補助之3千2百元部分則無庸提出單據即可領取。

  ※地方民意代表事務補助費:同樣採取〈一半條領〉,〈一半實報實

   銷〉之報銷方式。

授權首長自主運用半數以領據核報部份:

 ◎以領據條領部份,具有「實質補貼」之「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之概

  念。

 ◎應完全充分信賴,並授權首長得全權自主統籌運用該部分之款項。

 ◎「不多退,也不少補」,如有不足支應「因公支出」,公家亦不再給

  予其他補償或費用;如有剩餘,則不予退還。

 ◎此種情形僅屬支領人應否承擔道德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範疇,

  而與刑事責任無涉。

四行政慣例及信賴原則:

 ◎以領據支領的半數特別費之作業方式,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

 ◎首長或承辦人亦均對此慣例產生信賴。

 ◎馬英九基於職務身份關係,本有權限領取額度標準內之特別費預算費

  用,並統籌支配運用,無須為「日後會有支出之承諾」或「保證已發

  生有支出事實」之必要。

 ◎馬英九並無超支溢領「領據特別費」之情形,並確實已將所領取之

  「領據特別費」全數作為因公支用完畢。其並無取得任何不法財物。

  〈院方採納馬英九之大水庫理論〉

 ◎無所謂歷史共業、或制度陷阱可言。

五馬英九有能力每月匯款20萬給周美青:

 ◎院方認為馬英九除市長月俸外,並有福利與補助。且另有其他執業營

  利、利息等收入。其每月收入平均仍有將近25 萬元。

 ◎自有能力每月匯款20萬給周美青。無法從此推論馬英九有詐領「領

  據特別費」。

 ◎不是侯寬仁所稱每月收入僅有十四萬元至十五萬元之間而已。

六認同一般自己賬戶內金錢混同的概念:〈即大水庫理論〉

 ◎金錢為可代替物,基於混同之觀念,本院認「領據特別費」一旦經首

  長存帳入戶後,即與該首長帳戶內其他款項發生混同之法律效果,彼

  此無法析離觀察。〈講的白點鈔票無法一一註記來自何方〉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規定,並無規定首長於申報財產時,於申報書中

  應將「領據特別費」之剩餘款予以註記的規定。

 ◎故無從計算剩餘款為若干,自亦無從予以單獨計算註記之。再據以判

  斷是否符合「因公支出」。

 ◎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因公支出之公益、公務捐贈之總金額共達

  5150萬3199元,遠超過其同時期所領取之領據特別費1530萬4300元,

  足證其並無貪得任何不法財物。

七未損害公務機關:

 ◎未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其服務機關之利益,

  而有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八檢察官侯寬仁執意上訴:

 檢察官猶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退回侯寬仁突擊式的追加背信罪:

 至於侯寬仁請求併辦背信部分(即按月匯款20萬元予周美青,及其報銷

 使用9900元「單據特別費」認養馬小九),因本案業經諭知無罪,故與

 本案不發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處。

十後續:

 ◎馬英九的感觸:山高難遮日,真相總會大白!

 ◎藍營:高興一下子就好。最艱難的路才開始。

 ◎綠營:變本加厲,針對三中案、國發院、小巨蛋、貓空纜車等弊案,

  向檢調單位提出檢舉。

 ◎謝長庭瞥著向下倒垂的菱角嘴說:我當總統會特赦馬英九。

 ◎馬英九的人身安全是重點!

 ◎沈富雄:國會生態已定,泛藍上看三分之二席次。

 ◎股民:我解套了。

 ◎部份預測馬英九的星相大師:我摃龜了。

 ◎侯寬仁終於證明很多人說他是酷吏。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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