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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12:22:07瀏覽498|回應0|推薦12 | |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之判決摘要 台灣高等法院無罪判決的主要觀點: 一首長特別費的性質: ◎高院認為首長特別費本具有實質「補貼」之性質。 ◎其中半數由首長以領據核報部份,只要首長提出領據,即應發給,且 一旦經具領即完成核銷,即不應再過問後續款項之實際用途。 ◎另外一半的特別費,〈即單據核銷部分〉則採實報實銷之作業方式, 此部份應實際運用於〈因公支出〉,故須發票等支出證明始完成核銷 ◎現行很多採取此種〈雙軌核銷制度〉者不知凡幾。如: ※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其中新台幣1萬2千8百元部分需實報實銷; 另超額補助之3千2百元部分則無庸提出單據即可領取。 ※地方民意代表事務補助費:同樣採取〈一半條領〉,〈一半實報實 銷〉之報銷方式。 二授權首長自主運用半數以領據核報部份: ◎以領據條領部份,具有「實質補貼」之「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之概 念。 ◎應完全充分信賴,並授權首長得全權自主統籌運用該部分之款項。 ◎「不多退,也不少補」,如有不足支應「因公支出」,公家亦不再給 予其他補償或費用;如有剩餘,則不予退還。 ◎此種情形僅屬支領人應否承擔道德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範疇, 而與刑事責任無涉。 四行政慣例及信賴原則: ◎以領據支領的半數特別費之作業方式,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 ◎首長或承辦人亦均對此慣例產生信賴。 ◎馬英九基於職務身份關係,本有權限領取額度標準內之特別費預算費 用,並統籌支配運用,無須為「日後會有支出之承諾」或「保證已發 生有支出事實」之必要。 ◎馬英九並無超支溢領「領據特別費」之情形,並確實已將所領取之 「領據特別費」全數作為因公支用完畢。其並無取得任何不法財物。 〈院方採納馬英九之大水庫理論〉 ◎無所謂歷史共業、或制度陷阱可言。 五馬英九有能力每月匯款20萬給周美青: ◎院方認為馬英九除市長月俸外,並有福利與補助。且另有其他執業營 利、利息等收入。其每月收入平均仍有將近25 萬元。 ◎自有能力每月匯款20萬給周美青。無法從此推論馬英九有詐領「領 據特別費」。 ◎不是侯寬仁所稱每月收入僅有十四萬元至十五萬元之間而已。 六認同一般自己賬戶內金錢混同的概念:〈即大水庫理論〉 ◎金錢為可代替物,基於混同之觀念,本院認「領據特別費」一旦經首 長存帳入戶後,即與該首長帳戶內其他款項發生混同之法律效果,彼 此無法析離觀察。〈講的白點鈔票無法一一註記來自何方〉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規定,並無規定首長於申報財產時,於申報書中 應將「領據特別費」之剩餘款予以註記的規定。 ◎故無從計算剩餘款為若干,自亦無從予以單獨計算註記之。再據以判 斷是否符合「因公支出」。 ◎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因公支出之公益、公務捐贈之總金額共達 5150萬3199元,遠超過其同時期所領取之領據特別費1530萬4300元, 足證其並無貪得任何不法財物。 七未損害公務機關: ◎未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其服務機關之利益, 而有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八檢察官侯寬仁執意上訴: 檢察官猶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退回侯寬仁突擊式的追加背信罪: 至於侯寬仁請求併辦背信部分(即按月匯款20萬元予周美青,及其報銷 使用9900元「單據特別費」認養馬小九),因本案業經諭知無罪,故與 本案不發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處。 十後續: ◎馬英九的感觸:山高難遮日,真相總會大白! ◎藍營:高興一下子就好。最艱難的路才開始。 ◎綠營:變本加厲,針對三中案、國發院、小巨蛋、貓空纜車等弊案, 向檢調單位提出檢舉。 ◎謝長庭瞥著向下倒垂的菱角嘴說:我當總統會特赦馬英九。 ◎馬英九的人身安全是重點! ◎沈富雄:國會生態已定,泛藍上看三分之二席次。 ◎股民:我解套了。 ◎部份預測馬英九的星相大師:我摃龜了。 ◎侯寬仁終於證明很多人說他是酷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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