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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系列(01):苗栗縣西湖鄉公所推展客家文化活動及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申請補助實施計畫
2021/06/09 16:22:07瀏覽1184|回應0|推薦9

值得做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借鏡

 

109年度苗栗縣西湖鄉公所推展客家文化活動及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申請補助實施計畫

 

壹、依據:苗栗縣西湖鄉(以下簡稱本鄉)列為客家委員會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貳、目的:苗栗縣西湖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本鄉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及發揚,並推展客語公共化、生活化及普及化,再現客家活力,深耕客家文化傳承及凝聚,特訂定本要點。

參、經費來源:由本所108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執行成效獎勵金支應。

(本計畫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本所酌予調整獎勵額度或不予發給。)

肆、申請補助事項及對象:

一、為本鄉轄內之各級公立學校辦理推展客家文化活動。

二、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為連續一年以上設籍本鄉且就讀各級學校(國中、國小)或就讀於本鄉各級公立學校(國中、國小)之學生。

伍、補助經費如下:

 (一)辦理推展客家文化及客語之活動,每年每案最高2萬元: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器材租借費、文宣資料廣告費、印刷費、場地佈置費、誤餐費、材料費、裁判費、獎牌、獎盃、保險、教材費。本條未列舉之項目則不予補助。

 (二)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核發獎勵金基準如下:

  1、通過客語能力初級認證證書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一千元整。

  2、通過客語能力中級認證證書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二千元整。

  3、通過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證書者,每名核發新台幣三千元整。

  4、申請人就同級別、同腔調之認證,經其他機關以同一事由受有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申請人就同腔調如已申請核發較高級別客語認證之獎勵金,不得再以較低級別客語認證,申請本計畫獎勵。

陸、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推展客家文化活動:

 (一)各級學校應檢附符合補助對象之書面文件及活動計畫內容、經費所需概算等相關資料,於活動日前1個月(採活動日前審查),提出申請補助,由補助單位審查,鄉長核定之。

 (二)受理申請補助期間以是年度11月30日為截止日,學校提出之同一計畫不得向本所二個以上單位重複申請補助;一經查獲,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三)學校提出之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且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四)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原則,事後申請不予受理,預算用罄及不再受理案件。

 (五)每案申請應由申請補助單位就全部經費總額,配合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經費。

 (六)同一活動已核定補助後,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客語能力認證通過者:

申請人應自當年度客語認證考試成績放榜日起二個月內,親送或郵寄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附件1)

 (二)切結書(附件2)

 (三)領據(附件3)

 (四)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最近一年內)。

 (五)當年度成績單或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申請人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或缺漏,經本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請;另採郵寄方式者,以日期郵戳為憑,逾申請期限者,本所不予受理。

柒、推展客家文化及客語活動補助經費共同性費用基準:

 (一)誤餐費(便當)單價80元。

 (二)講師鐘點費:社區社團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每節800元,社區社團外部人員擔任講師每節1600元。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材料費每人最高100元為限。

 (四)其他共同費用基準比照本所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捌、補助款核銷作業:

一、推展客家文化及客語活動

 (一)受補助之學校申請補助款時,應依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學校領據、實際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含自籌款部分)、成果報告書、活動照片10張以上、所得歸戶切結書、簽到簿、宣傳單等足以證明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

 (三)補助計畫如未執行、未依核定項目執行、經費支用不當者,經費不予核銷。如已核撥者,應繳回本所;如累犯,二年內不得申請經費補助。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項酬勞及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歸戶及扣繳。

 (六)受補助辦理之活動如有衍生性收入(如:報名費---等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

二、通過客語能力認證:

 (一)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事、重複申請者、其他違背法令情形,本所得撤銷獎勵金之核准,申請人應返還已核發之獎勵金;逾期未返還獎勵金者,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

 (二)申請人之申請文件缺漏及逾申請期限者,本所不予受理。

玖、督導及考核:

一、本所得隨時派員參與學校辦理之活動,並進行實地考核督導。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相關支出憑證(含影本)應依規定保管10年,並列入移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本所並得依其情節輕重,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或作為以後年度補助該社區社團之參據:

 1.未依原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執行或執行成效不佳。

 2.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

 3.對於補助款之支用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或違反相關法令等情事。

拾、本審查原則陳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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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區獎勵措施逕連結 👉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客語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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