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9/03/19 22:14:32瀏覽1411|回應0|推薦5 | |
個案實例精華: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私運走私物品罪的既遂標準? 有法院認為 私運的既、未遂應以進出港口或者上下海岸線為準 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所謂進口或出口,當以起岸或下岸為其既遂或未遂之標準,與其是否由公海進入12海浬之領海無關;蓋當事人在12海浬前後,並無既遂與否之預期。 也有法院認為 私運的既、未遂應以12浬領海線為準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24號判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指私運該物品進出國境而言。國境包括領土、領海及領空。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之規定,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12浬間之海域。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