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8/07/29 22:16:43瀏覽1225|回應0|推薦7 | |
實例精華: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的「污染來源不明確」? 法律意見 所謂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是指主管機關確定造成污染來源的工廠或地下水污染的物質及位置資訊得以判斷或確認,才可以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公告土地為污染場址。 如果無法確認污染源,只可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公告劃定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部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2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進行查證,並依 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管制污染源及調查環境污染情形。 前項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 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 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控制場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指依查證、調查結果及資 料,可判斷或確認造成地下水污染之物質或位置等資訊。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7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場址查證時,如場址地下水污染 濃度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污染來源不明確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公告劃定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依第十五條規 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並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場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 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準用整治場址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 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