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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22:52:42瀏覽6474|回應0|推薦7 | |
實例精華: 稽查人員如以感官認定空氣「惡臭」,是否客觀?
法律意見 行政主管機關對於空氣污染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惡臭」的要件,如以稽查人員的感官為據,是否會過於主觀? 雖然是人的感受,但就足以引起不良情緒反應的氣味,仍有大多數人的平均評價可以參酌。稽查人員是一個普通的一般人,就援引統計學上常態分配的概念,稽查人員就是「均數」之一。
相關判決文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442號判決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左:官能檢查:(一)目視及目測:目視,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二)惡臭測定:指稽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本件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稽查人員會同原告廠方人員,以其專業執勤知能至原告工廠現場稽查,在廠區內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認定已達於一般人厭惡及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程度,並循味查得係原告從事飼料生產作業,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水洗式)運轉中,惟製程部份之蒸煮槽未封閉,致加熱過程產生明顯惡臭,逸散於空氣中,有空氣污染行為,並現場告知廠方違規情形,請儘速完成改善,原告廠方之陪同人員陳佩儀表示空氣中明顯腥味是由廠房製程區產生而來,經拍照存證並有會同人員陳佩儀簽名於空氣污染稽查紀錄可證,原告有空氣污染之行為已至為明顯。而法令並未規定稽查人員必需領有聞臭師執照,是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稽查人員至原告廠區現場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依法並無不合。
相關條文: 空氣污染防治法第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 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 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 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 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空氣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31條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查。 二、官能檢查: (一) 目視及目測:目視,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 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 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 (二) 惡臭測定: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 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粒狀污染物排放狀況者,不 適用前項目測檢查方式。
【新北市訊】出處https://www.ntpc.gov.tw/ch/home.jsp?id=28&parentpath=0,6,27&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512100019&mserno=201309100001 近年來民眾對於生活品質之要求提高,對於異味的陳情則時常發生,異味指的不只是臭味,無論甜味、苦味、酸味或香味,只要會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的氣味就符合異味的定義。但異味的影響程度常因個人主觀感受、價值觀與忍受度而有不同,一樣的味道有人說香、有人稱臭,一樣的臭度有人可以接受、有人則無法忍受,因此必須透過一項科學、客觀的判定方法來處理這類問題。 (四)執行官能測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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