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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17:18:10瀏覽313|回應0|推薦0 | |
高雄一位32歲的男子,早在2002年、年僅14歲時就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當時被判2年徒刑、刑前須強制治療3年。直到2006年2月出獄後,只隔了1個月他又跑到大寮區遊藝場,把女店員拖到廁所強吻、強行手伸進褲內摸下體,又再度被判2年半徒刑,同樣刑前要強制治療3年,直到2010年才服刑期滿。
2013年出獄後,還是控制不了自己,又跑到租書店騷擾女店員遭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2014年9月,男子去檳榔攤買飲料,將店員反鎖在店內,猥褻少女說「我可不可以去裡面」、「妹妹你很漂亮」,幸賴少女機警喊「媽媽」,犯嫌以為有人在於是才趕緊逃離,少女連繫母親並報警,他再度因為此件事情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訴訟過程中,受害女子無數,但是訴訟過程中該嫌2次向法院提起抗告,承諾「願意每天去警局報到,只求法官再給一次機會,保證絕對不會再犯,如果再犯,願意接受司法嚴厲制裁」,法官皆駁回,他只能入監服刑。
男子始終無法自我控制,2019年10月,他又去到的高雄大寮區某超商,趁女店員在替貨架補貨,觸摸她肩膀,當對方大聲表明不要騷擾,他竟從後方環抱腰部,觸碰女子胸部承逞,又再度被報警處理。
合議庭發現他當時還問對方「要不要跟我在一起」,犯罪事實明確,法院審理認為他的行徑構成性騷擾和強制罪,從重依強制罪論處,加上該男類似犯行高達4件之多,顯見法律未能對他產生警惕,不斷接連犯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日前判他10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文引用鏡週刊社會新聞報導(pixabay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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