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房仲的倒店潮,即將到來(最慢二年)
2011/09/14 21:15:37瀏覽119|回應0|推薦2

一、供需不平衡

雖可向買、賣雙方收取共百分之五的服務費(總價高時,應可商談少收一點),很好賺,但現在房仲店面已過多,每幾步就可見一家房仲店,如沒有交易量來支持,自然得關門。

經查詢,多年來有登記的房仲公司至少有一萬二仟家(這應該還不含直營店,如信義及永慶為直營体系),但現在大部份已解散、廢止及撤銷,這一波會有多少家店能倖存下來?

雖然,其等採加盟者,成本不高,只要租一店面,營業員幾不計薪,論案件成交拆帳論酬。如一營業員一年僅成交三件,每件成交的房價為一仟萬元(以現今房價來看,此差不多是基本價了),其可收取約百分之五的服務費,即五十萬,與僱主即店家拆分約半,則有七十五萬元,即年薪七十五萬元,換成月薪約六萬元,此也比一般上班者高薪了。所以,一人只要成交三件就可以,其房仲的最大成本就是營業員的報酬了,其他都不是大成本。但現在因為同業競爭太大,會不會連一人都沒有三件?我覺得確實很難,實例如:

我有一親友,不久前賣了一間房,房子位於新北市永和區,約十年前以近三百萬買入,賣出價近八百萬(看到了嗎?房價是如何漲的)。剛開始是要自售,所以出售是經網路平台如591、樂屋網等刊登銷售資訊,第一天刊登就有近百筆經房仲的來電、來信、簡訊等,甚至親自登門拜訪,都說已知此出售信息,且願提供相關的服務等。可說從該售屋處計算方圓五公里以內的房仲全到齊了,你知道的或不知道的房仲都來電予以問侯,從第一天至二星期內都是如此,可比為奪命連環叩,當然,此與他們的生計有關,有商品才能向買方介紹,才有成交,進而才有服務費。

除電話訪問外,不少稱先不用簽約委託,只要帶客戶來看、已有客戶對此房有興趣等等,如你是賣方會覺得很煩,不勝其擾,最後就答應他們帶客戶來看,但你會發現他們帶的客戶不太像是真的客戶,好像是他們的人冒充的,惟從而他們就可登堂入室,與你面對面談判了,所謂見面三分情。之後,通常就簽約讓他們來賣了,因為很多家店,所以就只簽一般約,非專門約,即可同時委任很多店來賣,不是僅委任一家店,且也可以同時自已賣。一簽下去,往往就是幾十家,因為大家都說,我的客戶很多、能力佳、給個機會等等,最後簽了約三十多家店,簽到手軟,此僅佔所有來電的房仲的一半量而已。一方面也想說,多一個出售的管道也好。

依上述,你可以看到,現在的房仲業競爭之厲害,由數十家房仲競相來賣一個房子(此即供給與需要,且其相互間之攻擊一定難免,之前還曾發生過大打出手),最後能完成交易者,才有服務費可拿,其他是做白工。

二、可自行買、賣房子,不必經房仲

如上述,原本有在網路刊登售屋的廣告,且亦在房屋的外觀寫上出售的大字報,所以也有一些非房仲者來詢問、看房,以鄰居為多。有的就有出價,雖有的出價不高,但也有的出價與市價範圍不遠。

如上述,委任房仲來賣後,當然就會帶客人來看房,但出價與非經房仲來看者還低一點,且非經房仲即自行出售可不用服務費,賣方省下約三十萬元,買方約省下二十萬元。如經房仲售出的總價一定比自行出售要高,即服務費會算在總價內,如賣方要賣八百萬元,經房仲則要八百三十二萬元始成交,但自售則只要八百萬就可售出,所以經房仲出售,會加大物件成交上的難度。同理,房仲也把房價疊高了,如A路1月成交一件,成交價為1000萬元,2月時不會此價,因服務費會加在總價內,2月應增為1100萬元(當然此前提為成交量大時)。

最後,選擇自售(可說快到嘴的肉飛了,所以有的房仲會有一些阻礙動作,當獲知你要成立自售前,辨稱你的售價過低、他有更好的客戶、更好的價,一定要三思、考慮一下云云,可說狂電你),並至代書處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其實,買賣房子並非困難之事,房仲亦只是在一些平台刊登廣告(不少是貼在電線桿上),再帶客人看屋,如合意就簽約,自已也可以做,且現今的售屋平台更多,也可省下一筆不小的服務費。

由此可證,房仲是不可或缺的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oltaire1112&aid=562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