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幫別人抱怨一下~''一個33歲男人的故事''
2009/01/11 10:02:21瀏覽857|回應3|推薦10

''一個33歲男人的故事''

我有一個朋友

他今年33歲,未婚,沒女友

他在交友網找網友

但   找的網友都13~14歲,女生

被他哥哥知道

打電話把他罵個半死

他媽還叫他不要回家算了

他想問:

他做錯了什麼?

醬作不行嗎?

P.S據說他前幾任的女友都13~14歲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ivims5566&aid=2555247
 引用者清單(4)  
2010/06/11 13:06 【奈米小茵的部落格】 少女網路交友要小心
2010/06/11 13:04 【奈米小茵的部落格】 少女網路交友要小心
2010/06/11 13:03 【奈米小茵的部落格】 少女網路交友要小心
2010/06/11 12:58 【奈米小茵的部落格】 網路交友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醬子不行
2010/06/11 12:53
33歲的男性交女友,應該交往年紀與他上下差3-5歲的比較理想。

14歲是法律很重視的關鍵年紀。在刑法第227條規定,對年齡在十四歲以下以及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交行為,依然是有罪的,此時就不管雙方的意願如何,就算是經過同意,依然成立犯罪,在法律上稱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嫌。除了性交行為外,還包括猥褻行為,都是刑法處罰的範圍。

節錄刑法第227條規定如下: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法律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亦有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在這種情形下,就算女孩子同意發生性行為,只要是涉及性交易,都是觸法的。

成年人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仍有有觸法可能,刑法第239條有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成年人在發生性行為之前,還得確認雙方是不是有配偶,否則還是違法的呢!

還有一個觀念要教各位,法律對於性交的定義,並不採取「性器官接合」的看法,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如此一來,性交的範圍擴大,應該特別注意才是。
如果沒有上述的行為而是純聊天,年齡太懸殊,不是一種正常心理現象。

不管有沒有離過婚,他專門在網路上交往這樣年紀的女孩,動機就不正常。千萬要提防。


好笑
確定嗎?
2009/03/26 23:58

你確定他是離婚嗎?

看過身份證了嗎?

真可笑!

孤獨天蠍(vivims5566) 於 2009-03-28 11:58 回覆:

唉~

女孩就是好騙!

我看過了!!

配偶欄上的確還有名字在!!


過客
是嗎?
2009/02/08 14:10

33歲未婚?真的嗎?

這個年紀應該都結婚了...

真可憐阿...

那些小女生都被騙了...

孤獨天蠍(vivims5566) 於 2009-02-09 10:12 回覆:

他目前未婚

之前結過婚

現在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