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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1 14:06:30瀏覽470|回應0|推薦0 | |
立法院與總統在協議和條約中爭執,王院長認為應該要尊重立法院的法制局提出的專業法律見解,也應參考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應是協議非條約! 而總統及吳院長說應該比照條約處理,送立院2讀就好!現在呢就是考驗民主政治的時候啦!五權制衡之下,沒有誰一定要聽誰的話,所以,我認為應該就兩個差別分歧來討論。 我認為兩者在法律位階不一樣,條約比較高,法源來源應該是國際法(WTO相關國際法下的授權,因多邊談判貿易受阻,才有今天雙邊貿易談判),所以,我覺得用條約來審未嘗不可,因為我們是國際主體啊! 細分的話是一國啊,也沒錯啊!如果可以適用條約ECFA的位階就很高囉?甚至超越我國憲法!因為國際法優於國內法觀念,也就是中共也必須受到國際法的監督不能自己亂槁!這樣很好ㄚ! 應循國際慣例來審,如果是條約的話! 如果是協議的話呢?我認為協議位階低,很像是契約合約,像是兩方在談買菜細節一樣,而現在立院要一條一條法律來審,所以,民進黨不是反對ECFA喔! PS。也不是謝長廷認為的台灣經濟上大量出口美國,只要美國經濟恢復(意思是我們還要等人家經濟好囉?),台灣的就會成長,過去兩年來是因為馬政府處理失當才會負成長。為什麼這樣不叫一美市場嗎?和一中市場有何不同?
如果是按照國內的法律三讀的話,就會牽涉一條兩岸敏感神經,用國內法來審適用哪個法律審?然後,誰來審?談判單位要不要參與??談的人為什麼不能參與意見? 好像理所當然應該適用台灣法律,但是,它明明是國際規範授權下的協議啊,國內法制度要怎麼審法律內容?用國內法審國際法?? 而且,為什麼單方面修改不用另一方的參與?難道修一法不會動全身嗎?這樣一來跟江陳再次五會有什麼不同? 就好像中共自己改成關稅分成十年降,我們不會火大嗎?這些都讓我很疑惑,我認為應該循國際慣例,不要自己創制,等到問題產生又不能循國際慣例解決!又被孤立因為是國內法審的,這是我的理解啦!我認為快,準,就行! 以下是介紹條約的資料: 條約 廣義的條約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與文化等各種協定,條約的名稱則有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聯合國宣言和憲章等不同的稱呼;狹義的條約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協定,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等。 但並不是所有國際間的協定都是條約,有部份只屬於合約。 條約的分類 造法性條約:用以設立普遍適用的規則,如《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
國家和國際法 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實體應該必須擁有以下條件:(1)固定的人口;(2)既定的國界;(3)政府;(4)與其他國家發展關係的法律行為能力。 主權國家的要件 主權在國際法上
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具有的權利,相對的即是國家所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得以獨立(Independence)、平等(Equity)與和平共存(Peaceful co-existence)等三個方面來加以展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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