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昨日公布宇昌案結案報告,未發現有人涉嫌犯罪;這是法律程序的結論,應予尊重,但此案留下的漫天疑雲卻非結案報告所能化解。
宇昌案的核心疑問在於:是不是「蔡副院長」批給了「蔡董事長」?特偵組的結案報告否定此說;但有目共睹的事實卻是,親手批定了TaiMed的「蔡副院長」,卸任後竟當了TaiMed所有相關公司的「蔡董事長」。於是,法律見解與社會視聽出現了矛盾。
本案雖然法律簽結,但國人要問的是:難道這是指出,在未來的政壇上,即可容許一位親批「宇昌案」的行政院副院長,毫無忌憚地在卸任後出任「宇昌公司」的董事長?在此,結案報告認為不涉犯罪的情事,卻與國人對政治道德及政風操守的期待出現了巨大的落差。
特偵組為蔡英文作出「切割」的手法,其主要的「證據」是:蔡英文係於九十六年八月間開始決定參與宇昌公司之投資,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公布施行則係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其間尚有一定之間隔甚明」。也就是說,特偵組指蔡英文是在《新藥條例》公布實施一個月後始決定進入宇昌公司,因此就切割了「蔡副院長」與「蔡董事長」的聯結。這也許是嚴格的「法律見解」,卻也是可笑的「經驗法則」。
退一萬步言,即使「蔡副院長」在任內沒有為自己加入宇昌公司預作準備,但難道當蔡英文在決定出任董事長時,她竟不知這家宇昌公司就是她親手批定的那一家TaiMed?更竟然不知在道德倫理上應當迴避?正因如此,法律雖可結案,但在政治道德及政風操守上,國人當然可以對本案的人物節操有更高的要求,而蔡英文也必須為此一人格汙點承當起必然的社會質疑。
再者,在結案報告中,處處可見「辦皮不辦骨」的痕跡。例如,特偵組說,蔡家資金都是自有資金,款項也都如期如數匯入指定投資帳戶,並無「中飽私囊」或涉及不法的情形。但是,宇昌公司自始至終的操作重點,都不在侵吞公帑,而在運用權力的槓桿取得生技產業的卡位特權。這點,無論是特偵組未對準偵辦方向或自我限縮偵辦範圍,都難消釋社會大眾之疑。
再說,蔡家帳目無中飽私囊情事,也不能反證內閣官員決策或行事沒有違規濫權或徇私苟且。例如,二○○七年二月,何美玥在尚未取得國發基金主委身分前,即以政務委員身分發函請行政院同意國發基金投資TaiMed兩千萬美元;又在宇昌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即催促國發基金撥款。政務官這種作法,就算不是故意包庇或圖利,能說沒有越權及擅權嗎?這些疑問,恐怕尚待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給出答案。
其實,若不是後來遇上政黨輪替,國發基金若干撥款及時警覺叫停,未再繼續砸下重金;加上蔡英文意外出任民進黨主席,不得不辭去宇昌董事長之職,並促其家族出售宇昌股份獲利了結;今天特偵組偵辦此案,恐怕不可能用如此輕鬆的姿態以「查無不法」結案吧?
特偵組在去年十二月大選期間,「為期保全相關證據」,發動調查此案,顯示不受政治現實的拘束,值得肯定;但竟遲至今年七月始傳訊蔡英文及蘇貞昌等人,又對相關人等全無防止串供的強制處分,則顯然是眼看著必然「流案」,根本沒有劍及屨及的偵辦意志。如今,國人應當尊重特偵組作出簽結的職權,但當然也可對這一份「辦皮不辦骨」的結案報告表示質疑。
雖然已經簽結,但我們仍要主張:未來政壇上,絕不容許再發生「蔡副院長」批給「蔡董事長」的情事。即使特偵組認為「未發現有人涉嫌犯罪」,但在政治道德及政風操守上,國人應當不會鼓勵、贊成,及容許這樣的情事在以後繼續發生。
蔡英文應是唯一及最後一個出現這種行為的行政院副院長,下不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