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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輕判黑心食品案的真正原因
2014/10/01 08:28:01瀏覽11662|回應0|推薦4

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就是如此,法官必須依法判決,不能夠自己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刑法第191條之一毒化食品罪(千面人條款)規定,「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飲食物品或其它物品滲入 、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它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 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認為即使不斷修法,將犯罪者加重刑罰,例如改成刑責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並加重罰金上億,也不能真正杜絕違法,給予業者謹惕,這是因為 ~...


政府每一次都對媒體,開記者會,公開打包票,說他們做了檢驗,給了報告,甚至還弄了公告,都說這些摻進去的東西,要嘛不是毒物,要不然就是檢驗不出來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所以,才會這樣,...

即使檢察官以刑法這條毒化食物罪起訴,法院都判不下去,因為法條所訂的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因為政府(主管機關)每一次都已經向社會大眾掛保證,業者所摻入的,並不是毒物,也不是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檢察官根本不能起訴,...既使起訴,法院也不能以此法條判決業者有罪,...

 

況且,刑事的究責,確認犯罪結果的成因,要能通過「要不是,就不會(but for)」測試,也就是說,檢察官必須證明這些死傷(例如得了癌症或不孕症)的成因,就是這摻入的物質,沒有其他的可能,...這個「要不是摻入XXX,就不會發生YYY」測試,例如,「要不是被告摻入塑化劑,原告就不會發生不孕症」,用在這些食安案件上,這是多麼難以在法庭上證明的事,根本沒有勝算,...

 

既使消費者自行起訴業者提起民事求償,由於消費者並不能提供證明,來證實業者所摻之物,與致人死傷(例如得了癌症),或者健康受損(例如罹患不孕症),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消費者只能默默受害,也是求償無門,...


 

因此,法官只能用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及常業詐欺罪(以劣質低價產品,混充高價產品,使人受有財產損失)來處罰,(但是其直接受害者,並不是終端的消費者,而是食品業者,)...


這才是這些案件都被法院輕判的原因,請各位不要錯怪法官了,...


食品衛生管理法 修法 1/28/14 公布:


一、 明定特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
二、 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罰鍰,由6-1500萬元,提高為6-5000萬元;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之罰鍰,由4-20萬元,提高為4-400萬元。
三、明定因故意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應予沒收,如無法沒收,應追徵其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四、提高法人之罰金為行為人之十倍以下,以加重其責任。
五、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不法業者之罰鍰、罰金或不當利得,作為補助消費訴訟或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費用之基金來源。
六、保障檢舉人身分資料於訴訟程序之保密規定,放寬檢舉人適用範圍,以提高檢舉動機。


對於這些法律與求償規定的批判,請參看我的網誌文章:

黑心油要是發生在美國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27.html

 

照這樣的檢測法,精煉過的大便,也會符合所謂的衛生標準,有意義嗎?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8.html)


以及「黑心食品」文章類別之相關文章,-----

分析/黑心食安案屢輕判 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曾在國內消費市場有很高市占率的富味鄉3款「100%純黑麻油」,去年10月被彰化檢方揭底根本不純,前董事長陳文南、技術總監兼董事陳瑞禮兄弟被依詐欺取財罪起訴,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兩人都獲緩刑,公司罰金更從3億變成500萬元,讓人感覺法官「輕輕放下」,不過目前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並沒有「懲罰性賠償」,法官只能「就法論法」,才造成民眾對法律情感的落差。

這幾年,有美食王國美譽的台灣接二連三爆發黑心食品案,2012年新北市昱伸食品公司生產的起雲劑,使用環保署公告禁用的工業用有毒塑化劑;2013年彰化縣大統長基食品公司生產的橄欖油,也是用食用油禁用的銅葉綠素調色,花生油沒花生、辣椒油沒辣椒,更讓消費者瞠目結舌。

再來就是富味鄉純黑麻油案,到最近風暴未歇的餿水油案,涉案廠商都是市占率很高的業者,一次又一次地傷透了消費者的心。衛生福利部的大老爺們只想到用修法重懲的手段,卻不思如何正本清源;而法院高高上坐的法官們,對唯利是圖的黑心商人一次次的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顯然與升斗小民的法律感情,有很大落差。

昱伸食品公司負責人賴俊傑夫婦長期以有毒的塑化劑戕害國人健康,2011年6月彰化檢方起訴時求刑25年,並建議各併科罰金1000萬元、700萬元,2012年12月法院三審確定,賴俊傑被判刑15年、賴妻12年,各罰金15萬元、12萬元。

大統混油案,2013年10月彰化檢方起訴時建議從重量刑(監察院不准檢方具體求刑),估計大統7年來混油不法所得共18.5億元,應依法沒收。結果呢?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將董事長高振利判刑16年,公司罰金5000萬元;今年7月間法院判刑12年、罰金3800萬元確定。

富味鄉案陳文南、陳瑞禮獲得輕判的理由是,合議庭法官採納檢方意見,認為陳文南兄弟案發後坦然認錯,立即提存5000萬元退貨擔保金,再主動提供公司及陳文南個人所有的11筆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作為處理善後理賠或清償債權的擔保,犯後態度良好且添加物無害人體健康,惡性不大。

法界人士說,其實也不能責怪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因為我國現行法律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外,其他法律都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讓法官無法重罰黑心廠商。

目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有故意或過失行為時,消費者可要求賠償三倍、一倍以下的費用。此條文雖有英美法的懲罰性賠償精神,但只能消費者請求,法官無法越廚代庖;未來食品衛生管理法再修法時,應建立懲罰性賠償的制度,法官才有所依循。

※延伸閱讀》 
‧滿意嗎? 近期食安問題宣判結果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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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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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1773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