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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總支部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2009/12/29 00:18:41瀏覽1006|回應0|推薦1

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總支部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51023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海外黨務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海外支部、總支部得置評議委員會,其成員由支部、總支部所在地區之中央評議委員為當然委員。並可由支部、總支部及所屬之分部推薦具聲望之同志,經支部、總支部委員會同意後,報請中央頒發證書。

第三條 評議委員會對支部、總支部及所屬分部之黨務有顧問與監督之權;發生考紀及爭議時有仲裁之權。

第四條 評議委員人數由支部、總支部委員會決定,任期與所屬黨部之委員相同。

第五條 評議委員會採共同決議制,每次開會時推選主席主持會議,對議案之表決採多數決。

第六條 本辦法經中央工作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員繳納黨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121854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中國國民黨黨員繳納黨費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    本黨黨費,分為黨員黨費、黨員捐獻兩種;黨員繳納黨費為黨員應盡之基本義務,海外黨員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海外黨員依下列原則繳納黨費:

(一)     海外黨員在黨籍所屬分部繳納黨費。

(二)     每人每年繳納金額為美金10元,月繳美金1元。

(三)     黨員得視意願主動提高認繳黨費標準。

(四)     一次繳納黨費美金300元以上者,終身毋需再行繳納黨費。

(五)     海外分部得比照當地幣值定價。

四、    海外特殊地區無法依上列原則繳納時,得另訂定標準,經向中央報備核定後實施。

五、    海外分部於收取黨員繳納黨費時,應開掣收據,並在黨籍資料中註記。

六、    海外分部黨費所得全數留在分部做為發展黨務、服務黨員、舉辦活動之用。每年需向中央組織發展委員會海外部列報黨費收支情形。

七、    分部委員會之財務負責人需將黨費收支情形,於每次委員會及黨員大會時提出報告。

八、        黨員依規定應繳納黨費而未繳交者,暫停一切黨權。黨員補繳黨費後四個月,始恢復應有黨權。超過兩年未繳納黨費者,視為自動退黨。

九、        本要點經中央工作會議核備後施行。

 

海外黨員籌設分部實施要點

一、    黨員欲成立新分部應先組籌備委員會向中央組織發展委員會海外部報備,經核准後始得進行籌組工作。籌備期間以籌備會名義向中央行文。

二、        新分部成立之黨員人數,依所在僑社規模大小而有不同的下限,僑社規模較大之地區,以至少50-60人原則,僑社規模較小之地區則為30人。

三、        新分部應向中央函報黨員名冊,分為三類列報:

1. 新入黨黨員,需填「入黨申請書」,完成入黨手續;

2. 回復黨籍(歸隊) 者,需填「回復黨籍申請書」;

3. 黨籍隸屬現有其他分部的黨員,需親填「黨籍移轉申請書」,且本類黨員不得超過新分部黨員之半數。(相關表件如附件)所報名冊經查核無誤且人數達下限後,始得正式成立。

四、    現有黨員人數較多(超過200人)之分部,得分別成立或改組為數個分部,因涉及現有委員之任期與權益,需經現有委員會議通過後,將新分部成立(改組)之計畫,報中央核定後進行。

五、    新分部委員會委員應召開黨員大會直接選舉,委員人數以每10位黨員產生一位、選舉時間以黨慶(1124)前後為之為原則,委員任期三年,自次年一月一日起算。

六、        委員會產生後籌備會自動解散,依黨務法規運作,並填報「海外黨部資料表」、自訂黨部名稱,經核定後頒授印信及委員當選證書。

( 在地生活北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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