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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6 07:14:14瀏覽1129|回應0|推薦2 | |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部辦理第18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作業細則 一、本作業細則依據第18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第3條、第7條、第 14條之規定訂定。 二、海外代表總額為97人,其中婦女保障名額14人,青年保障名額5人(須 為40歲以下,即民國 寡,由中央依各地區僑民數、黨員數、組織活動力和地域均衡分佈等標準 訂定之。 三、海外黨部產生大會代表之選舉方式,計有直接選舉(本細則第四條)、合併 直接選舉(本細則第五條)、複選(本細則第六條)、聯合複選(本細則第 七條)暨遴選(本細則第八條)等5種;海外各辦理選舉之中央直屬組織, 應召開委員會議,討論採取何種選舉方式,並報請中央核定;投票方式採 無記名單記法,惟通訊選舉者,得採記名單記法。 四、海外層次單一之組織,應採直接選舉,以集會方式一次產生代表為原則, 必要時得報請中央核准分區投票或通訊選舉。 五、海外同一地區內黨部較多者,得併同各個中央直屬組織,以合併直接選舉 方式產生代表。 六、海外黨部層次複雜,轄區遼闊之組織得採取複選方式產生代表。 (一)實施複選方式之選區,其初選代表之產生,以集會方式選舉為原則, 必要時得由辦理複選之單位採用分區投票或通訊選舉。 (二)大會代表之產生,以由各初選代表集會選舉為原則,必要時得由複選 單位規定,採用分區投票或通訊選舉。 (三)集會複選大會代表,以全部初選代表名額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其 以通訊方式代替出席者,視為出席。 七、海外組織因黨員數少,為求其代表性,得併同一個以上之中央直屬組織,以聯合複選方式產生代表: (一)採用聯合複選方式之選區,其初選代表暨大會代表產生方式、出席法定人數規定,均與複選單位相同。 (二)聯合複選之初選代表因事實困難不能前往複選地點,參加集會選舉大會代表者,得以通訊方式代替出席。初選、複選及直接選舉均採候選人登記方式辦理。 八、海外黨部其代表名額單獨分配之單位,因事實需要,得報請中央核定,採 取遴選方式。 海外代表由遴選產生者,分下列3種: (一) 海外各地因環境特殊,不能辦理選舉之黨部,應提出超過遴選代表 候選人名單,報請中央主管單位核定。 (二)應由選舉產生代表之單位,逾期不能選出者,由中央統籌遴選之。 (三)在海外熱心為黨奉獻並具開創能力之優秀幹部,或在僑學商各界著 有貢獻之同志,得由中央直接遴選之。 九、前述各種選舉方式之參選人均採登記方式辦理;複選代表之候選人必須具 有初選代表之身分。 十、初選代表名額,以複選單位應產生大會代表名額之加倍為原則,由辦理複 選之單位依其組織特性與實際需要訂定之。 各初選單位應選名額,由各複選單位依其黨員人數之多寡分配之。 十一、大會代表選舉之作業應於民國98年7月20日以前完成,其初選期限及複選日期由負責之選務單位分別規定之;屬於聯合複選之單位,應由承辦複選事務之單位根據實際情形妥慎訂定,連同複選場所,通知各有關單位,惟初選期限及複選日期之間,必須相隔適當日期,務以初選代表產生後,能有充分時間,依期到達複選地點參加複選為準。 十二、初選、複選及直接選舉之選舉日期、場所及選舉人名冊,除聯合複選單位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由辦理選舉之單位,於選舉日期前通告之。前項通告之發佈日期,務以參加選舉之全體同志,能有充分時間依期參加選舉為準。 十三、辦理選舉單位得舉辦候選人介紹說明會,並協助候選人拜訪黨員、印發名片或文宣品給黨員。 十四、辦理選舉單位均應設置選舉監察員,以監察候選人有無違反選舉辦法所禁止之競選行為,並予必要之糾正與處理。 各選區監察員及分區投票之監察員,由辦理選舉之單位就當地德高望重不參加競選之公正同志中,推選1至3人擔任,並報中央備案。 十五、投票所應設置票匭,投票前當眾啟驗後封固之,並禁止在投票所作任何競選活動。 十六、各種選舉應於投票完畢後,隨即開票,依整票、唱票、記票、封票之程序進行。 十七、選舉票由各辦理選舉單位製備,並加蓋印信。 十八、辦理選舉單位,對於選舉人與候選人之黨籍與黨權,應慎重清查,務須 依照(1)入黨或回(恢)復黨籍滿4個月;(2)在黨中央公告黨代表選舉辦 法之日( 具有黨權等條件,製作並公告選舉人名冊,以昭公信並供查核。黨員得 於投票截止前補繳黨費。 十九、大會代表選出後,複選及直接選舉單位應即將當選人及同額之次多數票同志之中文及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入黨年月、黨証字號、學經歷、現職、通訊地址(以確能收到者為準)、公務及住家電話、電傳、行動電話、電郵信箱(E-mail address)、得票數等資料完整填入附件一、二之表格後,電報中央。 二十、大會代表當選人能否依期出席,應於大會召開前15日內報告辦理選舉單位轉報中央,其不能依期出席者,辦理選舉單位即辦理遞補手續,並提報中央。 廿一、海外代表經依規定遞補仍不足額時,由中央海外部統籌遴選之。 廿二、凡截至 廿三、海外各辦理選務單位,在不違反本作業細則之原則下,得為補充之規定,或根據實際情形參照成例辦理,並報請中央核備。 廿四、本作業細則經提中央工作會議通過後施行。 中國國民黨中央海外部 函 正本:美國洛杉磯地區各級直屬黨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無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98組海發字第613號 附 件:如文 主旨:檢送『中國國民黨海外黨部辦理第18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作業 細則』如附件,請 查照辦理。 說明:一、本黨第18次全國代表大會訂於 六)在台北市陽明山中山樓舉行,會期1天。 二、全國代表大會任期4年,其組成如下:(1)選任代表:由各級黨 部選舉產生;(2)當然代表:中央委員;(3)核定代表:榮譽主 席、主席、副主席、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市議員、縣市長及 正副議長等。本次大會海外地區受分配之選任代表計97名。 三、海外代表之選舉人和候選人資格為:(1)入黨或回(恢)復黨籍 滿4個月;(2)在黨中央公告黨代表選舉辦法之日( 前移入現屬黨部;(3)完成繳納黨費之義務;(4)具有黨權。黨員 得於投票截止前補繳黨費。 四、本次大會代表選舉,洛杉磯地區各級直屬黨部(含西南支部、 學人分部、羅蘭分部、橙縣分部)合併為一選舉區,請依照作 業細則第3條及第5條之規定,以合併直接選舉之方式產生大 會代表。 五、貴選舉區之選舉委員會委由洛杉磯地區各中央評議委員及各級 黨部常委合組之,並特請許中評委引經、高中評委啟正主持。 惟有意參選代表者,不得參與選舉委員會及相關選務作業,以 示公平、公正。 六、各級黨部須依規定,提出完整之選舉人名冊送交選舉委員會備 查。列名選舉人名冊中之黨員,始能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七、貴選舉區受分配名額:7人。(含婦女保障名額2名、青年保障 名額1名。) 八、海外代表返國開會之機票費用依往例請自理,開會期間之食宿 由中央統籌安排。 九、請於 名冊暨同額之次多數票名冊電告中央。傳真:+886-2-8772-8527或電郵kmtoverseas@yahoo.com.tw 十、未於規定期限前回報當選人名冊之海外黨部,其受分配之名額 將由黨中央統籌遴選。 中國國民黨中央海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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