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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保障勞工權益--虎視眈眈、造福勞工
2010/01/11 17:21:09瀏覽281|回應0|推薦0

【北縣訊】臺北縣轄區各超商加盟店為數眾多,但大多未幫勞工投保勞健保與就業保險、未提撥6%新制勞工退休金、工時低於基本工資及無正當理由任意終止契約,且未給資遣費等問題。適逢寒假將屆,為避免打工青年遭遇此違法對待,臺北縣政府勞工局高局長寶華表示,將積極督促各超商加盟店符合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等相關法令,並加強勞動檢查。如有勞務提供地在臺北縣之勞工,面臨此不合法之對待,可向臺北縣政府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處,若調處未果,勞工局有提供免費義務律師法令諮詢及涉訟輔助等相關協助;針對事業單位違法之相關情節,勞工局將依法辦理,絕不寬貸。

目前許多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有試用期間,事業單位最常誤以為,試用期間終止契約,不需支付資遣費,此乃錯誤之觀念。試用期間仍適用勞動基準法,是故工資給付、終止契約等,悉依循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儘管試用期間勞工因工作不勝任或公司業務緊縮等相關非自願因素而離職,雇主仍應支付其資遣費。目前新制資遣費算法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違反者可罰新台幣25萬元以下罰鍰。

另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強制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需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但健康保險與就業保險並無人數之限制,意即無論公司員工人數有多少人,均應幫勞工投保健保及就保,此為事業單位時常忽略之事項,不可不慎。勞工局在此呼籲事業單位無論公司人數,最好皆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避免勞工發生意外、職災時,公司負擔責任過重,此舉可分散經營之風險並保障勞工權益,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新聞聯絡人:楊專員光平
資料詳洽:勞資關係科王曉雲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6524

轉貼自台北縣政府勞工局 http://www.labor.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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