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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審議申請報名辦法1000902
2011/09/04 00:14:54瀏覽258|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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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審議申請報名辦法1000902







局辦理本市街頭藝人審議業務,每年受理二次,第1期4月報名,5月審議;第2期10月報名,11月審議。審議之時間地點,會於受理報名完成後另行安排通
知,100年度第2期報名訊息及簡章將於報名期間(10月1至31日),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及街頭藝人專區,屆時歡迎依本局規定提出申請。申請報名相關資
訊如下:

一、報名資格:需符合

(一)年滿16歲以上

(二)得以個人或10人以下團體名義報名

(三)外籍人士須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



二、報名繳交文件:

(一)報名表乙式2份(團體須檢附所有團員資料,每人各填一式2張團員資料表連同報名表一起繳交)

(二)三個月內二吋照片4張,團體每個人4張(貼於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護照、簽證、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



三、報名費用:

(一)行政規費:個人500元,團體1000元。

(二)報名所繳交費用為審議會及行政程序必要規費,一經報名恕不退還。



四、報名類別及審議標準:

(一)報名類別分為三類: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二)審議標準

 1.【表演藝術類】

(1)技藝:

A.需以表演形式呈現,且能在短時間內呈現最具個人特色之表演。

B.所呈現之技藝需符合足以上街頭演出之成熟度。

C.團體演出默契。

(2)造型、節目設計、整體感:

  A.造型應配合表演形式。

B.展演需能因應環境特色有所應對。

C.展演需具個人風格、特色,成功吸引人群目光。

D.街頭演出應有別於室內演出或教學。

(3)現場互動:

  A.需使一般觀眾能接受。

B.與觀眾互動良好、富親和力。

(4)是否合於街頭演出:

  A.應適於街頭展演。

B.不可涉及動物保育議題及禽流感安全問題等。

2.【創意工藝類】

(1) 需達到於公開場合展演之水準。

(2)作品應能於現場完成(15分鐘內)。

(3)作品不應只以模型複製方式完成。

(4)作品應具創意、特色及美感。

(5)創作過程應具互動性及表演性,不宜只注重製作或教學,或類似市集擺攤販售商品。

(6)技藝需純熟。

(7)須注重安全、衛生及環境整潔。

(8)攤位整體應清潔美觀。

(9)展演者造型應展現個人專業性。

(10)如作品為實用性,應確實可用。

3.【視覺藝術類】

(1)需達到於公開場合展演之水準。

(2)需符合現場創作的原則,並與環境、民眾有互動,創作內容應與現場人事物有關,並應考量街頭生態,例如:繪製速度、親和力及現場展現能力等。

(3)作品造形和神韻。

(4)作品之臨場性及完整性。

(5)宜開發出街頭展演的特殊形式。

(6)不可流於複製與制式化的裝飾圖案,缺乏單一獨特的藝術性。

(7)攤位整體應清潔美觀。

(8)展演者造型應展現個人專業性。



如有任何問題,請來電洽詢街頭藝人業務承辦人:賴廷恆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3534。



◎申辦方式亦可使用臺北市民E點通網路申辦:

網址: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












( 休閒生活音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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