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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2010/11/08 10:19:55瀏覽288|回應0|推薦3
第4條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總統若借其地位、身分,令財團為不樂之捐,即可能成立;但是財團給得心甘情願(),即不成立。

第5條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總統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介入二次金改, 但沒有施用詐術令人陷於錯誤,

第5條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介入行政院各部會政務,不屬於總統的職務。
如果不想放任總統咨意擴權,就不能把能施展實質影響力的事務,都認定為總統的職權。否則,以總統能任命立法院以外各院院長的權限,他自然能對其他四院施展影響力,這些也都變成總統職權的話,不就差不多是極權國家了嗎(如果立法院再跟總統同一政黨)?

比較好的做法是:改變判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884號),把總統超出憲法明文職權的施壓、關說、指導行為,認定為違背職務。使他構成違背職務的受賄罪,這不但比職務上行為的受賄罪罰得更重,也有助於憲政的正常發展。總統如果想要更大的職權,人民如果想要一個強而有力、什麼都管的總統---去修憲啊。修憲之前,請尊重現行憲法,行政院長才是最高行政首長,總統只有任命權,沒有決策權。

這間接地也指出:馬英九管機場手推車的確是違背職務;他之所以無罪,是因為他沒有藉此收錢。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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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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