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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評判-他們的意思是正常人就比較該死啦
2021/07/20 17:11:21瀏覽48|回應0|推薦0

在這個時代做正常人比較困難,必須謹慎小心,做什麼都得負起完全責任,還會有什麼應注意未注意,就算是不小心的也逃不了責任問題。反之只要有那麼一點不正常的人,總有學者、專家、律師、法官等為其求情,找出法律的漏洞,可以肆意所為,不用負起任何責任,正常人遇到了只能自認倒霉。嗯嗯~這就是人權,為了人權,你正常人就多擔待點,忍了吧!誰叫你是正常人。

說這話要小心,在現今台灣什麼我們與惡的距離的主流氛圍下,可能會被群起攻之,少不得給你一個「要不你也去當個精障者看看」的咀咒。呃~精障這詞可能還政治不正確哩!是不是要創個心憨兒之類的隱語啊!

(謎之聲:還不都是同義詞,你拿喜願兒什麼的去罵人,人家還不是跟你翻臉,呿!)

還好本格不為求名聲,不為博好感,不為取認同,只為說真話存在,所以,我將一一探討其中的毛病,從反菁英主流(註1)的面向去研究精神障礙犯罪這個議題,這只個開端,可能不會有結尾,畢竟這爭議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有結束的一天。目前此案有龐大的社會壓力在,但大部份反菁英主流論點的言論一大部份都只是在發洩,在基本原理上多站不住腳,長久以往只會被簡化成「社會期待」,無法有理有據地去思辨,終究會逐漸退潮。

(註1:菁英主流什麼論點,Google一下看前面幾條就知道。即便我有心,也無力把我的論點推上主流。我也不會把問題隨便就推給外力,畢竟我自己本身就有許多難以克服內在問題。

我絕對不是自認為自己比別人有什麼更精闢的道理,或者懂得更多。和許多人的不同的點在於:我承認不完美的世界存在,而且幾乎不可能有什麼法子讓這個世界更完美,因此我也不追求完美—至少對這個世界而言。所以我不侈談什麼正義,因為什麼是正義,標準就不一,我也沒有自大到想替人定義什麼是正確的正義,最多只希望在最大的和解上建立一個合理合情(註2)的真實的人類世界,而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理想。

(註2:不談合法,是因為法在這裡是爭議的點。)

首先我們來看什麼是正常或不正常吧!基本教科書常識,精神疾病只是程度的問題,而不是「是」或「不是」的問題。所以一刀切這個法律原本就犯了根本性的科學錯誤。

雖然,法律為了簡化管理,本就定了許多人為的界線,如:未滿七歲是無行為能力人,而年滿七歲、未滿二十歲則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沒什麼絕對的道理可言(世界各國,刑法`'民法等等不同法律分別有不同標準),特別我們還定說「未成年人已經結婚,那就會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呃~結婚之後未成年人就有完全行為能力,有什麼科學可以解釋的原理嗎?

所以,有許多爭議的法律案件就會發生在這個邊際之間,一個差一天二十歲的人,跟一個剛好那一天二十歲生日的人,做的事一樣,所要負的法律責任就會完全不一樣。這就算合什麼法律,在情感上絕對難以接受。無論如何,這是個剛性規則,有明確起點與終點,對每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遊戲規則,但是精神科學(我們姑且先稱之為科學吧!)有辦法定這種明確的點嗎?

無論那個精神科醫生多麼有自信地拍胸脯向你保證,又自封有多麼專家,

那。都。是。不。可。能。的。事。。。

以前美國曾有一位調查人員徵集了數位「正常」的志願人員,分別臥底偽裝成精神疾病患者設法裝病進入精神病院,進入後又稱自己為「正常」,看看奮鬥多久可以出院。結果是,進去容易出來難。這個事件直接促使了「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再改版。現在這種情況就不可能再發生?嘿~嘿~嘿~要是以後若有機會跟大家談看精神科的經驗時,我們再詳談這件事。

我不是暗示這事件有人裝病,或是裝病混精神疾病很容易,還是說醫生在其中搞鬼等等惡意的揣測。本系列文章也不會討論這些事(或至少不是重點),雖說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發生,但是我們若集中在極端的事件上只會失焦。

我想指出的是,精神科醫生無法給你一個明確的界限去說明這個人失去辨識能力,這不明確的程度可比差幾分鐘滿二十歲的問題更大,特別精神狀態是會變動的,更糟的是,面向還不統一。

一般所謂的正常人也會偏激啊!一堆人信什麼陰謀論,還有競選副總統者談什麼腦波控制,更會情緒失控,像我今天我媽媽與岳母之間吵起來,只因為一個信家裡不能榕樹會招陰,一個不信並要保留給金銀花往上爬,在我看起來這兩個人就像精神病一樣偏激。你說她們控制得了自己嗎?我可不會像某些世間事看得少的「專家」那麼篤定。以我岳母來說,以前她與我已去逝的岳父吵架時,岳父曾開槍制止她。

說起來很嚴重,更精確的敍述是,我岳父是公安,在那個亂七八糟的國度與年代,開槍沒那麼講究,可能只是嚇唬她,當然也沒往人身上打,只是往地上打希望制止她的取鬧。但這我也是聽二手敍述加想像,更精準的細節我永遠也不可能知道。舉這個例子,只是說「正常人」也會有相當極端的表現。當然,有某些人可能也會說他們「不正常」,而那也會產生很有意思的問題:那就是「正常」與「不正常」的界限在那裡?

「正常人」必須負起責任,至少是符合等比原則的,但「不正常」就完全不用,而這界線卻模糊不清,變動不已,自由心證,面向不一。以我岳父母為例,有些人可能會以為吵架開槍是教養問題,那麼殺警者遇到威脅的應變方法是去拿刀傷害人,這就不是教養問題?可能有人不明白這中間細微的區別,那就說精楚一點好了:殺警案的凶嫌去殺人,不是因為心裡有魔鬼命令他這些做,而是為自衛而做,固然這個被威脅的氛圍可能是妄想造成,但是殺不殺人可不是因為妄想。試想,另一種內向性格的人,在這種氛圍下,也許就會選擇另一個極端 — 自殺。

這是在教導我們以後教小孩子的時候,要跟他們說:遇到威脅時要主動去排除威脅,動刀動槍再所不惜,而不要變成另一種懦弱的人(用這眼光看,我岳父母是正常人)。萬一那一天不幸真也患上了類似的精神疾病時,我們不會做自殘的傻事,而是做另一種傻事。這樣,起碼我們可以自保,至於無辜的第三人,嗯嗯~抱歉,只能算你倒霉該死,不能怪我(註3)。

(註3:以上這樣說,只是希望有人能藉此覺查到那細微差別,但一般人的理解力,我是不抱多少期待,能不把我這一段話斷章取義就不錯了。若真有有錄人看到本文引了此段不附本註的話,絕不要說是引我的話,只能說引我的屁。)

所以說,在某些專家眼中不正常人就完全不須負責任,人的辦識能力也被籠統概括,真是荒天下之大謬,精神行為真的是可以一刀切得乾淨?我的行為那一部份是出於教養,那一部份是出於道德,那一部份是出於知識,那一部份是出於利害,那一部份是出於信仰,那一部份是出於控制,那一部份是出於關係,...那一部份是出於精神?

誰能說得清楚?

更大的問題是說得準嗎?還是自以為是?

殺警案的凶手並不是完全沒有辨識能力,他可以獨立完成許多事,並有行動規畫,也許某一部份真的精神問題,但所有行為能歸因至精神問題嗎?如果他今天有吃藥,一樣暴怒殺人,則可能會判有罪,然後最挑剔的人權份子也不會再異議了,只是因為藥物改善精神部份「在法律上」被承認。儘管藥物本來就不可能完全改善精神疾病,連評估改善多少都困難,不然怎麼會鬧出那個「正常人」都難以飛越杜鵑窩的黑色喜劇?

這就是法律的邏輯,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的法律有多麼偏離真實人的世界,而那些習慣了這些法學邏輯的法律人,不去探究這些法律訂出的真正情狀與根由,反而倒因為果用這些條條框框妄想反過來去框住真實人的世界,還自認站在制高點指指點點,真是可笑至極。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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