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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00:58:13瀏覽28|回應0|推薦0 | |
許多人常以「法官缺乏社會經驗」來評抨擊法官判案,坦白說,我並不認為這很公平,甚至是剛好相反的。法官要接觸那麼多稀奇古怪的案子,其所見所聞之人生百態而形成的社會經驗只會比一般的鍵盤手來得多。 而「社會經驗」這個字眼又如何來衡量呢?許多人會以為:「我吃過的鹽比你吃過的米還多」以為年紀多一點,工作久一點,「社會經驗」就會比較充足。 當然不是這樣。 像我老爸常用這種話來壓我,結果他會輕易地被一個衣索比亞王子所迷惑(被騙倒不至於,他小氣得很),而這只是其中一件荒唐事之一,要說其他一般算是見仁見智的見解如:政治等等有異於理性的思路,那更是罄竹難書。 我一樣也會有犯錯的地方,所以,我從不與人比「社會經驗」這種模糊又自以為是的概念,很少有人是萬事通,大部份的人所知都有限,甚至有一部份都是成見或偏見。 那麼法官的問題在那裡?或者說,現代的法官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就是不務實。把法學理論當唯一的邏輯又缺乏活用能力,忽略了現實狀態。 以法官缺乏社會經驗真好騙?「賽鴿案」與司法判決的媒體識讀一文中的「賽鴿案」為例,講求證據是沒錯的,但法官考量過這證據在現實上可以得到的可信度最多能到那一個水準嗎?顯然沒有。他們還以為這是市場叫賣或股市交易,有什麼定價的依據。要是法官認為可以的話,可以去參加蘇富比拍賣,想必一定都可以用「合理」的價格買到各種拍賣物品。 可能嗎?唉~ 既然無法定價,那麼應該怎麼辦?這其實是法律的缺失,法律沒有詳細規定這種情況應該如何定價,想嚴格遵守法律的法官們或可提出釋憲案,藉以敦促立法。最好的方法就是由法院自己立下判例,如英美法一樣,補立法的不足。 而我們現代的法官就只會採重新處分一招,這當然合法,這不過只是把燙手山芋丟回去,沒解決什麼問題,法院就表示:那是你家的事,我不想管。與其說是嚴格遵守證據法則,其實法官只想當個不沾鍋、無事人。 行政機關當然可以修法,且不論這種事能不能排上內部議程,並突破立法院層層積壓的法案獲得委員的青睞(這種小事情可能排隊的十幾年再說),就算一切順利,本案能會因為不確定的證據,而一直維持在懸空狀態,就算法律過了,能不能溯及既往還不一定。沒有人知道怎麼樣的定價憑據,才是符合法院的合理證據。也許會來來回回折衝好幾回,浪費許多人寶貴的時間。法官既然有最終審定的權利,還有一般公務員沒有的待遇(指的是終身職,獨立判案),當然可以做比一般公務員更大膽的的決定。可惜法官通常只有高高在上的威風,卻沒有配上其位的主張。 當然也不能完全說沒有主張,這幾年來,司法特別用力在同性戀、犯人、原住民等的權益,乃至跨越立法權指導立法,搶世界第一位。但一遇這種「小事」卻都是你家的事,連個判例都不願下,其天平早已偏斜一邊,過於講究人權事務而輕乎實益,結果,我們的日子有變得更好過?還是處處得咎?不管有沒有理,司法看來一直都是來當正常人的跘腳石的。 如美國的司法雖也常為引導社會進步的主要力量之一,但其存在自由與保守兩派,彼此相互制衡辨證,前進的速度相對地隱健,但台灣這裡不是,只存在一派論調,導致司法與社會嚴重脫離,人民對司法的不滿意度自然高居不下。與其說司法人缺乏「社會經驗」,還不如說司法人缺乏「社會體驗」,只會用法律邏輯看世界,而且只有獨門一派的觀點,因而對其使命有偏斜的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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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