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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元不足吃一客牛排
2025/10/27 00:05:09瀏覽664|回應2|推薦36

俗話說一粒米養百樣人,而人各有志,因此總難有是非對錯,開心就好,傳説鄰家阿凱喜歡吃高價牛排、隔街素珠喜歡食用清淡小粥,有人喜歡逛書店聞書香、買書也從來不手軟,有人深信身強力壯喜歡上酒店聞粉味、發送小費也從來不手軟,有人喜歡集郵,有人甚至喜歡喝醬油(俗稱吃重鹹),西醫説過的食用鹽攝取過量對腎臟有傷,中醫或民俗則説【腳頭若醜,腎根得敗】,其間的因果關係,究竟是腎臟先受有傷害致表現在膝蓋無力,還是膝蓋無力引發無法長跪拜天公致受有腎虧(按民間信仰要敬天謝地祈求風調雨順國泰平安),也不知道到底是怎樣的因果關係。

頁首的這兩本書合計才680元,不足上餐廳吃一客牛排,卻能讓我躲在房間裏啃食超過兩周,甚至津津有味,每天的,因此我從來就不曾認為書商的定價會太高。

記得數十年前的年輕時很喜歡到台北重慶南路書店街【觀光】,常常直立站了好幾個小時也不覺得累,由於喜歡看書也難免隱有追求世俗功名的【塵緣】(註1)動機,數千元的新書採購其重量就要接近背不動,也搞不太懂,為何古人總説【洛陽紙貴】。

數十年前的身強力壯也伴有心經所謂的【顛倒夢想】(註2),因此喜歡參加國家考試,而司法官考試需要閱讀大量法律專業書籍,台北車站附近,重慶南路那裏的書店街最齊、最新、最對味。

連續好幾年國家考試的落榜經驗,得知【盡信書,不如無書】(註3),也就不再追逐所謂典(命)題委員的著作專書,雖然同學間總謠傳説每次新書改版的地方就是命題的焦點,而命題老師常常要改版,就套用法律專業術語的所謂【推定】(註4)來理解該【傳聞法則】,小時候布袋戲裏的老和尚説【風聲的】。

傳聞閱卷老師於批改國考試卷時,一旦找不到命題老師改版的新增焦點時,馬上就要【推定】你(考生)沒有繳納學費,而按拉丁法諺所謂的【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如同打官司如果沒有繳納訴訟費用就無法進入實體(有沒有理由)的審查,如同到學校讀書不繳納學費如何可能畢業,到餐廳吃牛排也是同樣的道理,或許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或許如俗話所説的【一理通,萬理哲】,也説不定。

頁首的兩本書合計僅新台幣680元,財經ETF部分270元,是想用來彌補天生財庫的不足,三毛説【每一個人至少要有個夢想,有一個理由去堅強】(註5),前總統阿扁也説【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精神醫學的部分新台幣410元用來補強腦能量,是【腦能量】不是【腦容量】喔,由於腦容量積存有太多的垃圾需要逐一清理,我想。

註1:塵緣https://youtu.be/S_Pw4zWlQjQ?si=oi2yPndPTuzk1Lpc

註2:【⋯無罫礙故,無有恐怖,遠離顛倒夢想,究竟涅槃。⋯】般若波羅蜜多心經

註3:內文提及【盡信書不如無書】,也包括了頁首那兩本新買的書,即僅供個人參酌而已。

註4:回想當年同學們口耳相傳説命題老師會【推定】你(考生)沒有繳學費,是説閱卷老師認為考生沒有再買他改版的新書,但是考生很窮,眾所皆知,而老師常常改版,樂此不疲。

法律術語的所謂【推定】是指【舉證責任】的轉換,即法律【暫時假定】某種效果,行為人有機會提出相反證據推翻該【假設的認定】,例如民法説出生月日不明【推定】為7月1日出生,即若有其他證據得以推翻法律的【推定】。

所謂【視為】則是不容舉證【推翻】的強制規定,例如,民法説撤銷的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該【自始無效】的法律擬制無法舉出反證推翻

當年的同學們所以會採用【推定】術語來詮釋國家考試的社會現象,或許認為考生收到成績單後有複查規定得以重新評定分數,即有【推翻】原評定的機會,然而就我多次複查的經驗,考選部都説【查無錯誤】,另一個理由或認為【傳聞法則】不宜【視為】證據,我猜。

註5:夢田https://youtu.be/sjfKKKffnCg?si=I6mAobvTbNS5P9Sr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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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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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10

謝謝阿丙格主推薦兩本書

感覺這書不錯:)

尤其關於精神科學的這本書尤有趣味:)

敬祝平安健康

夜晚愉快

法喜充滿

福杯滿溢!

巴拿八+_+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5-10-28 00:45 回覆:

歡迎巴拿巴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勉勵

由於我曾經有過十多年因憂鬱症就醫治療的經驗,而關於病灶我想不離生理、心理與社會諸等因素的交互作用,生物原因的比重或許相對的多,也説不定,因此對於該等領域就相對容易略有關心,如同小時候常常看見家犬會到野外尋找合適的青草吃,大人説是狗的肚子疼痛,也不知道是真還是假,也不知道是不是是即屬我們人類概念的所謂【自助行為】。

ETF俗稱一籃子股票,風險相對分散,尤其台灣50的0050,個人相信值得長期存股,相信台灣,相信台灣的經濟經濟成長,如果可能,也想學習於長期存有的過程中適時稍有調整,而是否能盡如人意,也説不準,惟如三毛所説【每一個人至少要有個夢想,有一個理由去堅強。】

俗話雖然有説【盡信書不如無書】,惟也相信別人的經驗必有值得借鏡的地方。

敬祝闔家平安

【法喜充滿】【福杯滿溢】


阿丙0.6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25/10/27 08:21

補充文末提及的【傳聞法則不得《視為》證據】

首先,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直接審理主義】,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就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其次,【作為】是一般文書的通常用語,而【視為】則是有特定意涵的法律專業術語,於註4第二段以下略有解説。

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直接審理主義,期待發現實質的真實,而所謂【傳聞法則】其精準的用語應該是【傳聞證據禁止原則】,另外還有相關的【毒樹果實】理論,其公然挑戰我們民間俗語的【歹竹出好筍】。

所謂的有原則就有例外,尤其傳聞證據禁止原則的例外明文規定的又特別多,規定在同法第159條之1~之5,或許基於審理上事實的困難,惟也應注意拉丁法諺説過的【特別規定應該從嚴解釋】,避免保障人權的【傳聞證據禁止法則】被太多的例外規定所架空致【原創美意】竟淪為具文。

前面提及的【視為】是國家意志的堅強發揮,即不容人民有不同的聲音,【推定】則是尊重人民舉證責任轉換的事實(或想法),就法條規定的傳聞法則有那麼多的例外,因此不宜歸類為【ㄧ槌定音】的所謂【視為】,尤其涉及數十年前有關【法學菁英】意圖【改版圖利自己】的該不甚實際的傳聞。

以上僅是個人學殖未深的不成熟想法,想必不甚周延乃至錯誤連篇,敬請先進斧正,願意虛心接受,由於還在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