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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說黨旗高懸北檢
2022/12/20 01:00:05瀏覽2502|回應5|推薦86

於形式上,目前並沒有任何充分的證據,足以證實民進黨確實已經將手伸進了北檢,然而反省英國阿克頓(1834~1902)勳爵的名言「權力使人腐化……」(註1)即難免會有人對於不尋常的社會現象產生了所謂的「合理懷疑」,該合理懷疑的穩固基礎是建立在「不尋常」社會現象的客觀事實。(註2)

如果,日後真的證實了執政的民進黨確有此不堪,那麼懸掛黨旗在北檢的涉嫌人,會否該當了所謂「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註3)

甲說:按佛曰:「不可說,不可說……」的誡律,涉嫌人確實業已犯戒,因此有罪。

乙說:按「罪刑法定」原則,所謂「秘密」系指「別人不知」,如果是眾所周知(如國王的新衣),那麼就沒有保密的必要,如果是沒有保密的必要,那麼該法條所要保護的法益即失去了根據,因此無罪。

結論: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況且皇后的貞操不得懷疑……,所屬,準此,「依法辦理」,不得有誤。

註1:阿克頓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C%AC%E4%B8%80%E4%BB%A3%E9%98%BF%E5%85%8B%E9%A0%93%E7%94%B7%E7%88%B5%E7%B4%84%E7%BF%B0%C2%B7%E9%81%94%E7%88%BE%E4%BC%AF%E6%A0%BC-%E9%98%BF%E5%85%8B%E9%A0%93

註2:即該個人原有內存的主觀印象(權力使人腐化)受到「不尋常【敲鑼打鼓】」社會事實的強力牽引,瞬時活化成為飛躍表動的客觀合理懷疑,更於可受公評的範圍內產生了所謂的「肢體語言【懸掛黨旗】」,想必是想要表達高度懷疑執政黨涉有影響檢調的不堪行為。

註3:(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刑法第132條第3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32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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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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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14:28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以國家的強制實力(軍警)為靠山,

政治,是凌弱暴寡的典型,期待法律公正如同相信淤泥出紅蓮。

而不管是政治還是法律,也都只是人生固有旅途中的一段插曲,

因此「換一個角度看人生」,相信光明人生即在下一個轉彎處。(註)

註:BrainLOHAS_財團法人精神健康基金會

(人生不如意十常八九……真的能解決的不多,要渡過的多……)

https://youtu.be/44jUcXVNy2E


向陽春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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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11:29
民進黨這次都已經輸到脫褲子了,現在政黨輪替頻繁,若我是檢調人員,不可能再去選邊站!
真正的台獨,是思考、發現台灣人民與土地的永續發展關係。也唯有當妳(你)用心思考、發現這種關係之後才能明白:妳(你)的未來在哪裡。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2-12-25 19:05 回覆:
歡迎向陽春格主蒞臨,謝謝回應。

「民進黨這次……,若我是檢調人員,不可能再去選邊站!」

就功利原則的角度來看,似乎言之成理,惟就複雜的社會現象來說,

功利原則僅是其中的選項之一而已,另外還有其他的關懷角度,

例如偏好,乃至長期積累而形成的信仰……等等,

就以功利原則來說,又每個人的價值判斷也都各有不同,

例如在股票市場裏,有人看多,有人看空,

也間接證實了人心不同各如其面,其間的差異、複雜,

連英國科學家牛頓都無法完全的把握(18世紀的南海股災)。

相信民主社會不容存有聖徒,既然無有聖徒,那麼我們都是凡夫俗子,

既然我們都是凡夫俗子,自然無法割捨個人主觀的偏好(即愛恨情仇),

我的看法(主觀價值判斷)也僅是無限多種可能的意見之一,當然有個人主觀的偏愛,

於此範圍內,願意接受檢討、修正或補充,民主社會言論自由市場的真諦也應該如是,

因此要謝謝向陽春格主提供很好的修正或補充。

至於台獨問題,我涉獵不多,惟相信於民主社會都可以公開討論(註)

註:蝦米!毛澤東支持過台灣獨立  為何要支持……(cheap)

https://youtu.be/Nb7hIKKgnPU


何偉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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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16:07
控制司法很有用可惜國民黨呆呆不會用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2-12-20 18:50 回覆:

歡迎何偉格主蒞臨,謝謝回應。

「權力使人腐化」,是顛撲不破的政治法則,

只要是執政、掌權,都有濫用的傾向及潛能,

因此要有制衡,如同「相信」是專制的母親。

國民黨曾經長期執政,要說「呆呆不會用」,

其實我是有不同的看法。


亓官先生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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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13:48
謝謝您提醒
我的說法當然只是個笑話!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2-12-20 18:56 回覆:

謝謝元官先生格主,

本文標題即以「戲說」為開頭,

由於元官先生格主的加持,

始能相互呼應,平和圓滿。


亓官先生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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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05:27
應該是侵入住宅罪
該署既已為私有
自不得無故侵入!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2-12-20 13:23 回覆:

謝謝元官先生格主蒞臨及提供寶貴的思考方向。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是規定在刑法第二編第26章(妨害自由罪),系屬於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的犯罪類型,其前一條(305)規定著「恐嚇罪」,後一條(307)規定了「不依法令搜索罪」(註1)。

就法典的編排邏輯可以明確得知,該法條的射程範圍恐難到達「保護」所謂的「公家機關【官署】」,何況行為人更不是進入辦公處所,而是進入沒有管制、放任的抽菸區(合法?)或上頭頂樓,就該法條構成要件所要保護的「居住權限」、「安穩平順」或傳統所謂的「家宅神主」,均相去甚遠。

如果說,前段,我真的誤解了法典的真意,那麼接著關於所謂「無故【沒有正當理由】」可以討論的話題就更多了,前些日子太陽花學運強占立法院事件(註2),涉及言論自由(含肢體語言),乃至不服從運動(抵抗權)相關議題,報章雜誌,乃至學術文獻,均汗牛充棟,足供參閱。

註1:刑法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43

註2:太陽花事件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AA%E9%99%BD%E8%8A%B1%E5%AD%B8%E9%81%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