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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A自然農法實施者之認定細則
2006/10/03 17:46:33瀏覽396|回應0|推薦0

MOA自然農法實施者之認定細則

(目的)

第1條

本細則係依據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 (以下簡稱「美育基金會」) 之MOA自然農法執行基準 (以下簡稱「執行基準」 )第23條第2項訂定之。

(實施者)

第2條

本細則之自然農法實施者,係依據執行基準並接受美育基金會之指導,從事作物栽培,兼營家禽畜飼養以生產農產品,可區分為如下兩種 :

1.生產農戶。
2.家庭菜園者。

(實施者之資格)

第3條

1.實施者之資格如下 :

(1)美育基金會之贊助會員。
(2)美育基金會所舉辦之執行基準研修會結業者。

2.除具有上述條件外,生產農戶與家庭菜園者必須分別達成下列規定事項 :

            (1)生產農戶

  • 從事作物栽培或兼營家禽畜飼養等之生產者。
  • 加入美育基金會所認可之生產團體。

(2)家庭菜園者

  • 於園地實施家庭菜園者。

(實施者之認定)

第4條    實施者之認定,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

1.當實施者接受認定時,應於認定申請書內記載必要事項,並繳納審查手續費,向美育基金會申請認定。
2.美育基金會認為申請者所提事項均符合前條規定內容時,應予認定。
3.經認定之實施者,由美育基金會授與附有認定號碼之認定證(如圖一) 與標示牌 (如圖二)。

(標誌牌)

第5條

業經認定之實施者,應於住戶大門上揭示其標示牌。

(實施者認定之取消)

第6條 

1.美育基金會對下列所述情況之一發生時,得取消實施者之認定 :

(1)不符合第3條規定者。
(2)有不正當行為者。
(3)其本人提出申請者。
(4)其本人死亡者。
(5)其他,由美育基金會審查判定。

2.認定取消者,必須將認定證與標示牌立即歸還美育基金會。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生產者之特例措施)

第7條

1.由於實施者之死亡,其繼承農業經營之後繼者在未達第3條所揭示生產者之認定資格時,該後繼者亦可被認定為生產者。
2.受認定之後繼者仍須於半年內完成第3條規定。

(修訂)

第8條

本細則之修訂應經美育基金會董監事會議決核可。

第9條

關於本細則未訂定之事項,由美育基金會另訂之。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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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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