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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聯合報的社論《六名法官造成的憲政僵局》
2013/10/11 12:23:47瀏覽336|回應1|推薦1

●評論聯合報的社論《六名法官造成的憲政僵局》

我國憲法第80條規定: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涉. 同法第81條規定: 法官為終身職, 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或禁治產之宣告, 不得免職; 非依法律, 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又,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同法第9條規定: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又,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條之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績丁等者, 免職.

法官職掌審判, 法官之裁判是否公正(合法及妥適), 關係國家、社會及人民權益至鉅. 為使法官能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無所顧忌, 法官之職位原則上為終身職,但不適任的法官仍須淘汰.
 
依現行法, 有些法官故意錯判、怠惰亂判或有其他裁判不公正情事, 卻很少受到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 而被淘汰. 又, 目前台灣法官之裁判, 經抗告或上訴後, 被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占裁判總件數之比率仍太高, 而且發回更審之件數也偏多, 嚴重影響司法信譽, 也增加人民訟累和法官辦案負擔, 嚴重浪費人民和司法資源.

不適任的法官必須淘汰. 惟審判非常專業, 法官是否錯判、亂判或有其他裁判不公正情事, 一般人很難說得準, 我認為應該以上級審法官說的為準, 而最上級審法官直接向人民負責, 是否公正、適任, 應該由人民說了算.

我拋磚引玉, 提出下列司法改革方案 :
1. 修正法律:
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官, 最近二年六個月內任一月之裁判, 經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超過該月裁判總件數百分之十者(註), 應予轉任非法官職務; 但裁判因當事人提出新事實、證據或新攻擊、防禦方法, 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法官之事由而經上級法院廢棄, 或合議裁判案件, 評議時持少數意見, 記載於評議簿者, 不計入前項被廢棄裁判之件數.
2. 修正法律:
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辦案,自收案之日起,逾法令所定辦案期限尚未終結之件數,最近三個月累計逾十件者,應予撤職或轉任非法官職務.
2. 修改憲法:
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於每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之同時,由選舉人投票決定是否適任;投票結果認為不適任者,應予免職.

如果法官裁判不公正, 會被淘汰, 那麼一定大大有助於促使法官審慎辦案, 公正裁判吧!

(註) 期望修正為百分之五, 甚至更低. 當然, 必須也改革法官的遴任、職等及俸給、退休制度, 即應該慎其遴任, 而優其待遇.

[延伸閱讀]
司法改革: 你贊成台灣這樣遴任法官嗎? 2011/08/17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55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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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法官造成的憲政僵局
【聯合報╱社論】2013.10.09 02:33 am
 
國民黨撤回對王金平「假處分」的再抗告,同時也希望法院能盡速審理王金平所提「確認國民黨籍是否存在」之本訴,給民眾一個答案。發言人說:希望焦點拉回本訴。

國民黨對「假處分」撤告,但並不表示已放棄對於此一政治是非的探究,馬英九仍說「國會議長涉關說司法,非常負面、嚴重,需盡速釐清是非」,亦即不放棄在本訴中論個黑白。

本訴尚待三審定讞,因此,無論本訴勝敗如何,對王的任期皆已無影響;但是,本訴在各審級的審判中,仍將對「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作出一個重要的判例,其焦點的議論是:政黨自治(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及國會運作(王金平因保有黨籍即必然造成保有立院院長身分之後果)是否符合「可司法審理性」(justiciability)。

「可司法審理性」是憲法學上關於「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的一個重要概念,意指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有些事務可接受司法審理,但有些事務卻非司法機構所宜審理,亦即所謂「不可司法審理性」(non- justiciability)。

先回顧二○○二年民進黨開除不分區立委邱彰案。是年舉行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邱彰圈選了民進黨的候選人洪其昌(事後證實),但拒絕依黨團指示「亮票」,於是民進黨以「違反黨團議事運作」開除了邱彰的黨籍。邱彰告到法院,法院在三日內即予駁回,理由是「法院不干涉政治,開除黨籍是政黨內部事務」。此一判決顯示,法院認為政黨自治屬於「不可司法審理性」的範圍。而法院所稱「法院不干涉政治」,亦即「司法審查」中所說的「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這被視為「司法自制」(judicial restraint)的必要範圍。

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之下,法院對於某些「政治問題」採取「不可司法審理性」的立場。其理由之一是,政治部門與司法部門最大的差異是在,政治部門往往由選舉產生,且在「責任政治」的原則下必須承負政治責任;但司法部門卻非選舉產生,亦不必負政治責任。因此,政治部門的作為若涉「統治行為」,司法即應「自制」而不「介入」,以尊重「責任政治」的運作。倘司法貿然介入,「責任政治」即告解構。再者,司法介入,可能造成「司法政治化」的結果,破壞了「三權分立」;另有學者指出「當司法介入(政治)的惡害大於司法不介入之惡害」,即應知「司法自制」。

可將邱彰案與王金平案作一比較。法院在邱彰案上主張政黨自治符合「不可司法審理性」,足證在我國司法體系內亦有此種思想;但在王金平案,地院及高院兩合議庭的六名法官,卻明白介入已經完成黨內程序的黨紀處分,且不迴避「司法政治化」的後續嚴重效果。再者,邱彰只因「拒絕亮票」而被開鍘;倘若邱彰亦以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控告民進黨,難道法院亦應維護邱彰的「私權」?但法院卻完全不介入邱彰與民進黨的爭執,逕以「法院不介入政治」駁回邱彰之訴。相對而言,在王金平案中,高院合議庭公開說:「司法關說的是非對錯是普世價值,不在本案審理範圍」。這句話其實顯示,合議庭明知此案是「政治問題」,否則怎會說「司法關說的是非對錯是普世價值」;且亦知法院不宜介入「政治問題」,否則怎會說「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凡此,皆可見本案的本質符合「不可司法審理性」。但是,本案的裁定卻逾越了「司法不干涉政治」的界際,造成了「司法政治化」的後果。

本案涉及「司法關說的是非對錯是普世價值」,並涉及政黨自治,亦涉及總統及行政院長的「統治行為」,又涉及立法院長身分的停續,更牽動了憲政正義及國家安危的重大影響;這若不是「司法審查」上所指的「政治問題」,什麼才是政治問題?但是,審理王金平假處分案的六名法官卻儼然凌駕了政黨自治、總統與閣揆的「統治行為」、並挾持了整個立法院,難道這六名法官是太上總統?太上黨主席?未來,法院在審理王金平案的本訴中必須回答這些問題。

將涉及「亮票」的邱彰案視為「政治問題」,卻將涉及憲政利害如此重大的王金平案恍若視作一樁超商打工仔的工時糾紛或一樁離婚官司。這種司法,會不會是恐龍的行跡?
(引用自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213375.shtml)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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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wudncnl100&aid=8976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