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談治國- 台大女醫師 遭酒駕撞成腦死
【聯合報╱記者孟祥傑/新北市報導】 2013.05.31 03:48 a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2/7933616.shtml#ixzz2UpqHunDq
[理念] 提高酒駕犯最輕及最高刑度(最輕有期徒刑2月倂科五萬元罰金, 最重無期徒刑), 俾有效遏止酒駕.
[辦法] 立法院應該立即修正刑法第185-3條如下: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倂科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法律] 刑法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比較] 刑法第 177 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閱讀]
●馬英九總統現在應該這麼做 (法務-懲治酒駕)
2012/05/06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6424700
[標題追蹤]
中央社: 立院三讀 提高酒駕及肇逃刑責 2013/05/31 23:31:00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305310078-1.aspx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酒駕致人於死,刑期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加重肇逃刑責。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視為不能安全駕駛。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其他相類之物、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與酒駕超標都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者,刑期由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刑期由現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部主任秘書陳彥伯在條文初審時說,民眾只要喝超過半瓶紅酒或1又3/4瓶啤酒,大概就會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的呼氣酒測值,吃薑母鴨時除非搭配喝酒,否則不會超標。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從現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有效嚇阻酒駕行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提案要求法務部及相關單位,限期於法案通過後2個月內統一酒駕累犯罰則標準,若於期間內無法達成要求目標,應嚴懲相關失職人員。10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