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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5 11:44:51瀏覽336|回應0|推薦1 | |
●「檢察官六四運動」感言 民主國家的檢察官、律師和法官, 各有各的權力和功能. 檢察官是原告, 他的權力和功能是請求法官處罰被告(犯人). 檢察官必須對於犯罪嫌疑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調查清楚, 而在通常一般人確信犯罪嫌疑人有罪之情形下, 始可向法院起訴. 律師是被告的辯護人, 他的權力和功能是維護犯人的權益. 律師必須在法律上盡其所能為被告無罪或減免刑罰而辯護. 法官是審判人, 他的權力和功能有兩派不同的主張: 一派認為, 法官必須主動調查案件、盤問證人和當事人, 質疑證據的可信性, 以便發現案件的真相; 另一派認為, 法官不可主動調查案件或盤問證人和當事人, 他必須確保控辯雙方有平等的攻防機會, 並依法作公正的裁判. 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偏向前一派主張, 不過, 由於受到英美法制的影響, 我國最高法院近來實務上卻偏向後一派主張. 檢察官必須勿枉勿縱, 而且檢察官擁有調查犯罪最大的資源, 我主張, 檢察官如果向法院起訴, 必須負起證明被告有罪之完全責任. 甚且, 檢察官, 起訴犯罪卻經法院判決被告無罪者, 應該依情節酌予懲罰. [延伸閱讀] [新聞/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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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